退休老人去世后还能发几个月工资?哪些地区不跟本人养老金挂钩?
退休老人退休以后不仅每月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待遇放到个人账户中,老人去世以后也有一份“丰厚的待遇”可以发放。这部分待遇能发几个月的“工资”(养老金)呢?
实际上,退休老人去世以后的待遇并不少,是远超几个月养老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际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同省市、不同行业都有差别。
丧葬补助金,早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里就有规定,不过名字叫做丧葬补助费。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是两个月的单位平均工资。但是相同的标准,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确实各个地方出现了不同的标准。比如说山东省是1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天津、福建、上海等地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还保持着类似最初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待遇都是包干使用,不退不补的。
抚恤金待遇,最初也是源自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根据供养亲属数量的不同发给6~12个月本人工资的救济费。不过,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退休职工享受的待遇叫做抚恤金。但是,还是有很多地区对于退休职工发放的待遇叫做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救济金。
比如说山东省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预计2021年会超过7.3万元,也是一笔相当丰厚的待遇了。上海市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是跟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挂钩,供养亲属为一人的发放6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二人的发放9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三人及以上的发放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另外,还会加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除此以外,像河北省、贵州省都是根据缴费年限发放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宁夏回族自治区是20个月的社平工资。但是福建省只有5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浙江省只有1~2.5万元。
像机关事业单位,实际上还有单独的待遇标准。事业单位是20个月的本人基本养老金,公务员是两年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40个月的本人基本养老金。
不过,随着十四五规划的推动。我们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国家也明确要求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制度。遗属待遇全国统一,似乎也指日可待了。
遗属待遇还有一种发放方式,那就是参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按月发放有关待遇。以家庭为保障单位,确保供养亲属在具有或恢复劳动能力以前,有长期的保障。这样似乎更符合实际一些,特别是实施三孩政策以后,也打消了人们的疑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是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入,最终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一般来说,领取十几年以后,个人账户余额就没有了。
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是一少部分地区还保有的待遇,源自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现在有关待遇标准实在是非常低,像上海市只有570元,还不足当地低保水平的一半,如果真的困难还不如申请低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