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询问实务与方法
前言:
本人曾经在2017年第3期《中国税务稽查》季刊杂志上发表《税务稽查询问实务与方法》,现结合工作实践并借鉴成功方法,将8类税务稽查询问方法归类如下,供大家参考,更敬请批评指正!
《税务稽查询问实务探讨》
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吴书生
内容摘要:税务稽查调查证据中往往离不开询问笔录,有效的稽查询问依赖于稽查人员其对全部在案证据的准确把握,以及内心对全部证据链条的有效搭建。询问工作主要价值是串联整合其他调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印证其他已经取得的证据和排除疑点,最终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关键词:询问 特点 原则 规则 方法
当前税务稽查询问技巧和水平受到传统调查方式的影响,稽查人员缺乏关于询问的系统训练和实践磨砺,其询问效果常常不能令人满意。鉴于询问同时涉及逻辑学、语言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内容,结合我局连续查处的几起发票违法案件,我认为极有必要从一个新的视角,而不仅仅是经验传承的视角,来认真研究税务稽查询问的规则和方法。
一、稽查询问的特点
稽查询问与其它形式的语言交流活动一样,要受到沟通环境、各自的立场、心理因素和交流的目的等因素的影响。而税务稽查询问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双方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不对称
询问人往往没有掌握充分的案件信息,但接受过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化培训;被询问人掌握违法行为的全面真实信息,但被询问人却无法掌握稽查人员已取得的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深入程度,能否真实回答询问,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询问人的询问方法和技巧。
2.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对等
询问人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调查权的职责,是税收行政案件的启动者;而被询问人则是在经济运行中税法活动参与者,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3.双方的立场具有对立性
税务机关是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启动者,被询问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稽查调查取证终极目的,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责任直接决定着询问人的立场和行为。而已经实施税收违法者内心抗拒调查逃避追责的心理是最直接和本能的反应,二都具有天然的对立性。
4.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合法性特点
稽查询问是调查取证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稽查履职的重要手段,且询问活动最终将影响到对被调查人责任的判定,因此它必然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
5.口语交流与书面记录相结合
询问是一种纯口语的交流,即使询问人之前拟定了书面提纲,但是最终也必须以口语形式表达出来,因此,询问人在表达方式上必须尊重口语交流的基本规律。询问方式应当是一种体系化、立体化的。询问人的目的在于“立”或者“破”,即证实某一待证调查事实的成立或者破除某一推理指向。稽查书面记录要尽可能按双方所述原话记录,即使是整理记录也只能对口语化的言词作简单的修改,不能破坏问答原意。
二、询问用语的基本原则
1、用语准确、规范、理性
稽查执法的严肃性决定了在询问时应当尽量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即使为了使被询问人能够准确理解问题内容而使用了通俗语言时,也应当确保其准确性,防止出现歧义。同时,询问人在口语、目光接触的专注性、面部表情、声音的大小、说话用词间隔时间的长短、反映的快慢的选择上也应当体现出适当的方式。既要体现稽查执法理性、文明形象,也要体现行政执法严肃性。禁止使用对被询问人人身攻击的言词表达和态势语言表达。
2、语言信息传递有效
为了确保被询问人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做到信息传递的单向性与双向性结合。即在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情形下,询问人在不要以问话的形式将已掌握的案件信息直接传递给被询问人,避免对调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已经掌握充分证据情形下,应当适时适度向询问人传递已掌握的案件信息,以利于突破被询问人心理防线。
3.表达方式的口语化、通俗化
由于询问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让被询问人听清问题并准确理解询问人所提问题而后做出反馈,是设计问话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因此,询问人应当使用一种口语化和通俗化的表达方式。
4.提问方式的多样化
由于询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印证调查证据指证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这就需要询问人在提问时恰当使用一些语言表达的技巧,从而形成一定的压迫力,提高调查信息接收的敏感度。具体而言,询问人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提问方式,避免单纯使用一般疑问句发问,而是在句式上可以合理搭配使用陈述句、疑问句和反问句等。
三、稽查询问的基本规则
1.询问应当有明确的询问意图和目的
由于询问是一种口头沟通、交流,因此其效果能否达到将直接取决于询问本身的逻辑性强弱,而询问的逻辑性则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询问意图和目的的明确性。我们在实践中应当以局外人能否清晰的听出询问人的询问意图和目的来检验询问的质量和效果。询问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实现问、答二者间的信息交换,而是为了使包括审理在内的第三方受众准确获知信息。因此,意图和目的不明确、思路不清晰的询问,不仅会降低被询问人的配合度,同时也会影响到审理对询问重点的把握。
2.询问应当紧密围绕起调查违法事实展开
调查违法事实是询问活动中的一条主线,询问也必须紧密围绕调查事实展开,而不能够游离其外。询问要突出对违法事实中的作案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结果等关键要素逐一询问并记录在案。
3.询问尽量做到“明知故问”
由于询问的主要职责是印证,而非发现。因此,询问人围绕已知、已证事实展开询问,才能够在被询问人不如实陈述时,使用其它在案证据与之形成对质,迫使其如实陈述。反之,如果所问内容是掌握不够充分的,则被询问人无论如何回答,询问人都将难以应对和对质,从而使自己陷入丧失话语权,这种情形下可以采取迂回询问方法获取还没有掌握的其他事实。
4.应当采取推演法设计询问提纲
就询问而言,其实质上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询问人在设计和发问时会提前预测被询问人的反应和可能的回答,并基于此预测及时调整发问方式和内容,或者进一步将询问推向深入;而被询问人在听到询问人的问题时,也会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证心理,揣测询问人的询问意图,并做出反馈。因此,要实现询问的效果,必须充分认识到询问过程的这种博弈性和互动性,并将其体现在询问前的准备工作之中。具体而言,在设计询问提纲时应当坚持以待查事实为主线,将被询问人的可能反应充分考虑进来,并以此为支线,加以推演和模拟,进一步拟定、细化询问问题,扩大询问提纲的覆盖面,确保无论被询问人如何作答,询问人都能够做出有效应对。
5.询问时应当做到一句话只问一个问题
询问是一种口语式的交流,受到口语式交流中人的记忆规律的影响,如果一次问出多个问题的话,被询问人往往只会记得最后一个问题并作答,而且会人为压缩被询问人认真回忆和思考的时间,从而损害到回答内容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以及整个询问活动的逻辑性和层次感。同时,如果面对的是不诚实的被询问人,那么多个问题一并提出实际上为他回避关键性问题创造了机会,被询问人会借机选择一个最容易回答的问题展开论述,而刻意忽略掉不好作答的关键性问题,从而削弱询问的力度和效果。因此,在进行询问时应当坚持做到一句话只问一个问题,并采取适度追问的方式,将每一个问题问清、问透。
6.应当营造有利于被询问人真实陈述的沟通氛围
任何一种语言的沟通都离不开一定的沟通环境,而要使被询问人能够可靠、诚实、准确进行表达,则需要营造一个适度压力的沟通环境。
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被询问人按照询问人的要求进行陈述时,不要随意打断;二是问话中不应当隐含有指责性内容;三是必要时要通过适当方式强化被询问人的紧张情绪;四是要及时引导被询问人澄清其所陈述内容中指意不明确的内容;五是要及时采取出示已查实证据,制止被询问人撒谎。
四、影响稽查询问真实性应对方法
税收稽查调查中,由于被调查人想逃避追责任的本能反应,陈述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可具体采取如下应对方法:
一是对众多的被询问人之间实施有效隔离。对多人询问同一事实,需要同时进行询问或者对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期间实施有效隔离,确保询问信息不被泄露。
二是被询问中设计具体细节信息要素。当一个被询问人的陈述事实明显与掌握的其它证据不符时,比如交易时间、地点、在场人物、交易过程等内容,询问人应当重点围绕细节信息对其进行提问,从而揭露其陈述的虚假性。说谎者往往急于表达出某一欲证的核心信息,而忽略对其它细节的设计,因此进行细节层面的盘问很容易使之露出马脚。被询问人界时将会无法对所做陈述间的矛盾点进行合理解释。
总之,询问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逻辑学、心理学和语言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能,信息量大工作要素丰富,既是对税务稽查人员技巧的考验,也是对各类知识综合运用的检验。在新形势下,税务稽查询问需要摆脱传统的经验和方法,而更多的从规则、原理层面来研究税务稽查询问,使税务稽查执法人员真正、深切的认识到逻辑学、心理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对于提升稽查询问工作水平的重要意义,并将这些规则和知识内化为自身的稽查专业技能。
这是以试探被询问对象想法,摸清其底细为目的的一种发问方法。
这主要用于初次询问或发现重大问题再次询问或对询问抵触情绪比较强的对象。试探的内容可以是被询问对象的认识程度、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反审查伎俩、重要违法事实,也可以试探一下掌握的某一证据是否属实,某一推测是否正确等。
试探式发问一般是从问题外围或者是不直接相关的问题问起,也可以适当穿插些个别较为重大的问题,实施“火力侦察”。如有特定的目标,提问应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反之,可从不同的侧面了解相关情况。也可以直接的方式向其提出已经掌握的某一事实、某一推测,以确定其真伪。还可采用旁敲侧击、引而不发的谋略,试探所需要明确的问题。
总之,采用此法,用语要委婉、含蓄、言简而容量大,富有进退空间。稽查实践中,这种方法使用比较普遍,有利于增加线索,扩大效果。
即从外围问题入手,选择隐蔽的询问途径,待时机成熟时,再提出要害问题的一种询问方法
主要适用于:证据较少,且证明力不强;被询问对象态度不好且有退路可辩解;违法数额较大,心理负担较重,正面发问难以奏效等。
采用迂回式发问,应对有关问题进行周密设计编排,确定恰当的发问次序,先提一些看似简单而与准备围攻问题没有明显关系,其实却有内在联系或因果关系的问题,在不暴露询问意图的情况下,迫使被询问对象如实供述,当提到实质性问题时,当其明白意图时,为时已晚,不得不回答最后的关键问题。
采用此法,提出前后问题要有严密的逻辑性,提出的外围问题要尽一切可能,把退路堵死;还应注意隐蔽询问意图,提问时,语言要尽可能地平缓,使其放松戒备,减少心理压力,在不知不觉中如实交待问题。
即跳过被询问对象的思维定式和心理防线,直插其防守薄弱环节的一种发问方法。
这种方法适合那些已熟悉和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及情况,已编好了谎言想好了对策的被询问对象。
跳跃式发问,表面上看起来所提问题零乱无序,实际上是按一定的意图分进合击。把一些关键的问题散布在不同的侧面,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使其猜不透所提问题与关键问题有什么联系,失去制造假口供和推断检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可能性,待回话中的矛盾逐渐暴露时,一举戳穿诺言,再将零碎的真实的情节系统地固定起来,形成完整的询问证据链条。
含蓄式发问就是用旁敲侧击或一语双关的方式,暗中点出问题的一种含不露点不破的发问技巧。
这种发问技巧适用于掌握证据不够确定、充分;需要保护证据来源或试探被询问对象底细等情况。含蓄式发问主要是借助于用语的婉转手法,以减少或避免对其心理的刺激,发生正面冲突。
这种发问技巧,询问人处境主动,攻守自如,可随时掌握主动权;还可以使其造成判断失误。如果含蓄点出的是事实或情节,属于检查关键问题,通过察言观色,发现已经击中其要害的,就可进一步加大力度,乘势追击,变被动为主动。
就是直接针对被询问对象事实和心理要害,单刀直入正面强攻的一种发问方法。
适用于证据确凿而被询问对象不如实承认;提出的问题简单明了是其能够回答;事关检查定性必须要正面回答的;对其已说清的事实又不承认的。
采用这一提问方法的前提是必须有确凿有力的证据作为后盾,具体有直问、质问、反问、揭露、批驳等形式。直问、质问是针对预计不会如实回答的对象所采用的;反问、揭露、批驳则适用于确实没有如实回答问题的对象的。
采用直接式发问,是把关系事实性质的问题直接提出来,要注意提出的问题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作基础;使用的证据必须有连续追问的准备;检查询问的提出具有突然性,使其毫无思想准备,又无法回避;询问的态度要坚决,语言要肯定,形成一种泰山压顶的气氛,迫使其防线崩溃,如实回答。
即提出一个方向明确、范围清楚的题目,让被询问对象在指定的范围内做详细的供述。
常适用于:提出一个新的问题时;刚刚突破的重大问题,需要获得详细供述时;询问一些只掌握线索但底数不清的问题时。
这种发问中的命题可以是一个总问题,也可以是某一个具体问题。被询问对象在题目指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陈述,因而暗示性较小,一般能获得较为具体、客观的陈词,而且不易暴露审查底细。
命题发问的前提是被询问对象愿意回答问题,而不是问一句答一句或不愿开口讲话的情形。命题的提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过于具体或笼统的命题,都将影响被询问对象说清问题。
就是将问题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远而近、环环相扣逐项搞清的一种发问技巧。
一般用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只有间接证据;检查意图已经暴露,被询问对象尚未说出事实真相;询问结束,开始重新仔细固定证据时;多项违法行为并存的情况等。
采用循环式发问时,一般是根据一定顺序排列好问题,按照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先易后难,先轻后重,由前而后,按时间或事情发生的经过,逐步推进询问,直至将违法事实全部搞清。
实施循序式发问时,应注意问题之间要有严密逻辑联络,发问的次序应遵循一定的联系,切不可任意打乱或超越,以免影响稽查询问效果。
这是为了获取被查对象的详细陈述,把问题按照违法事实纵向和横向发展排列顺序提出问题的一种发问技巧。
一般用于被查对象已经承认了违法事实,但陈述不彻底的情况,特别是检查结束时最后询问被查对象,一般都可以运用此法。
立体式发问,主要是运用事物的普遍联系、互相制约的规律,对每个问题都自始至终地从事到人、从人到事、从前因到后果,按照违法构成的要件结合具体情节,进行纵横交错的重复询问,原来笔录中的矛盾漏洞能充分地暴露,不尽不实的陈词也能得到补充和修正,从而形成准确、完整的证据锁链。
随着税务稽查新方法、新经验的推陈出新,稽查询问的方法与技巧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所以上述询问方法与技巧的运用也不能生搬硬套。检查人员一定要灵活运用,以才能发现更多的案源线索,达期达到稽查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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