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遭罚为哪般?保监会在玩真的了!

本文大概
1144字
阅读需要
4分钟

1月8日,保监会下达了新年以来的第一份监管函,矛头指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监会新年首张监管函

由于这个监管函提及的问题和普通投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浮生君今天来解读一下。

在这个监管函中写得非常明确,在太平洋财险公司的《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5版)条款》中,伤残给付比例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符,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对公司其他产品进行梳理排查,限时完成整改。

说起这《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制定,并在2013年正式发布并成为行业标准的。

中国保监会在2013年8月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以前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要废止,2014年1月1日开始都要使用这统一的行业标准。

根据新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伤残评定标准由6类40项增扩至8类281项内容,伤残等级根据严重程度从1级分至10级,1级最为严重,也就是我们说的全残,10级则是伤残等级中最轻的。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根据1级-10级的严重程度,保额赔付比例从100%-10%。伤残等级每差1级,则赔付比例相差10%。

比如一名投保人购买了100万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残疾给付责任),之后被保人不幸发生全残,则可以拿到100%即100万的保额;如果伤残等级鉴定为5级,那么他拿到的是50%即50万的保额。

就是这个本应在2014年1月1日就统一执行的伤残保险金给付标准,却在太平洋财险的一份格式条款中发现并不相符,因此招致监管的处罚。

格式条款中的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

有人要问了,为什么太平洋财险2015年就已经有的格式条款,到了现在2018年了才发现有问题?是不是监管不作为?算不算自己打自己脸呢?

那倒是真冤枉了!

长险和短险的审核是不同的。像多数重疾险、寿险这类的长险产品,在销售新产品前,必须向保监会报审,待监管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销售。

而1年期的短险,产品实在太多,不要求都要进行报审,而是进行报备即可。之后保监会对这些产品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会进行处罚。

那么,如果已经购买了这款产品怎么办?投保人、被保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吗?

  • 如果保险合同生效起一年内没有出险,那么续保时,这个附加险的条款必然是要更新到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

  • 如果恰好就是在保险合同生效的这一年内出险,你也不用担心,在现行标准和历史标准冲突的情况下,必须依照现行标准理赔,这是行规,太平洋财险公司必须遵守的。

从保监会的监管函来看,从过去更加关注关联交易,到现在开始关注具体的产品条款细节,这是在“保监姓监”这条道路上迈出坚实一步,体现了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利益的决心!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