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的孩子能否得到赔偿

引题:母亲为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儿子投保后,儿子病发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未过保单观察期为由拒绝赔偿,却无法出示已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提示——

□ 宁元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保险来抵御风险的发生。但在实践中因保险理赔闹上法庭的亦不鲜见。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刘某为儿子小明买了一份保险,最终仅见到了一份电子保单,保单上载明了保单观察期45天。2019年10月初,小明因黑色素细胞痣住院治疗,医保报销后剩余的13000余元为自费项目,刘某就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便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费医药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被保险人的病症为先天性黑色素细胞痣,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不应属于保险责任。因保险公司只保障合同生效后发生的医药费用,小明住院时尚在保单观察期,故对小明的损失不予赔偿。

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宜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抗辩“小明罹患的是先天性疾病,且住院时保单尚在观察期,属于保险免赔条款,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就上述免赔事项向投保人已作明确的提示说明,并交付保险条款;保单处列举观察期45天,但未在特别约定处进行解释说明,均不足以尽到对投保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故上述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小明损失10825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对其询问承担举证责任。当保险公司对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该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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