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仅有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或制作人签名的证据不予采信

2020最高法:仅有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或制作人签名的证据不予采信

原创 杨喆律师 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5天前

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一、写在前面

关于印章的话题笔者已经写了不少,私刻公章都无效?腾讯老干妈假公章中的律师观点(点击)李国庆依法取回公章,当当报警声明 ,律师:先搞清楚这5个问题(点击)、随着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及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仅有单位印章而无相关人员签字的证据的真实性的如何认定?

如何有效质证该类证据?笔者列举了最高法2020的最新案例,如下。

、有关印章证据的证明力的相关规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2.4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2015.1.30废止)

第77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2年版)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5.1实施)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三、2020司法实务

01 裁判要旨: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梁翰辉、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翁秀聪提交借款合同、划款委托书、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原判决据此认定梁翰辉向翁秀聪归还人民币2505万元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梁翰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及金额,不能证明所涉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审查期间,梁翰辉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梁翰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人民币705万元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02 裁判要旨:《造价鉴定报告的说明》上仅有单位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形式上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院审理的宣城市舟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1104号,最高法院认为:宣城凯胜公司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对〈宣城市舟基金色家园7#、9#楼工程〉(凯咨2018-JD-003)造价鉴定报告的说明》上仅有单位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形式上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且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舟基公司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3 裁判要旨:证据仅有银沙居委会公章,没有负责人、制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有关该类书证的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南宁市精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再344号中一案中,最高院对精表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第一组证据除证据二银沙居委会《证明》在再审审查期间已提交外,其余均系新提交。其中证据一、四,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有出具单位的公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建政公司、曾建珲认可红圈处为案涉土地,故两份证据能证明案涉土地上曾存在地上建筑物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力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据仅有银沙居委会公章,没有负责人、制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有关该类书证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04裁判要旨:《证明》只有公司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枢、苗青贵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2020)最高法民申431号,认为:依据李枢与赵艳萍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该协议实属以物抵债协议,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其次,李枢提交的加盖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一审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查封之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该《证明》载明:“兹证明富河园小区8号楼4单元411号业主李旭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费已全部交清。”然而,李枢、赵艳萍于2011年6月8日才签订《还款协议》,李旭不应交纳2011年6月8日之前的物业费;而且该《证明》只有公司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李枢亦未提供实际交纳物业费的原始凭证及在法院查封前交纳水电暖等相关费用的凭证予以佐证。......原判决认定加盖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并无不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之规定一致,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精神。

四、总结

1、根据2019新证据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如仅有单位公章而无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的书证,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应予以采纳。

2、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3、律师在此提醒:如协议内容明显违反常识和逻辑的,则应从当事人是否有合意、履行及纠纷产生原因来判断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本文作者:杨喆律师

微信13062677069,备注姓名+法律咨询,转载文章须经授权。

本文作者:杨喆,资深律师,专栏作者

杨喆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奖学金获得者,曾于英国顶级魔术圈律所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实践,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股东诉讼、追加股东执行、高管侵占、公司股权设计。

代表案例:代理投资者千万级别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避免大部分损失;代理期货纠纷、增资回购、金融理财案件,挽回大部分损失;代理千万级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案件,在证据不利情况下,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代理公司高管侵占案件,驳回对方百万索赔诉请;代理公司决议纠纷,一二审全部支持。

出版发行:“上海律协”“澎湃新闻”“搜狐网”“新浪财经”“今日头条”“无讼”“法务之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及天津二中院、福州法院、微法官等司法机构官微等媒体刊发《最高院裁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无效》《因“重大误解”认定股权转让可撤销的三类情形》《探析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的法律边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大法律途径》等数十篇专业文章,累计阅读量过百万。

不看的原因

确定

  • 内容质量低

  • 不看此公众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