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群里看到一个培训课件,说的是,私车公用月租金低于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有优惠,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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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然人可以享受吗?大家都知道,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要知道自然人也是小规模纳税人,那是否可以可以享受呢?答案是,不可以享受。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说的就是自然人个人。所以引言部分说的,私车公用月租金低于10万元,按规定是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人会问,不对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还规定了月租金收入低于1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我们往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还确实规定了,月租金收入低于1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规定的是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这样看来,私车公用中的租赁属于动产租赁,明显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规定的出租不动产行为。虽然私车公用不符合上面的两条,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呢?3、按期纳税的可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自然人之所以不能享受增值税的免征,是因为自然人是按次(日)纳税。因此,自然人变成按期纳税就可以享受了。猪哥建议,对于签订了私车公用协议的个人(自然人)可以去办个临时税务登记,变成按期纳税,这样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1、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口径,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活动,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