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杀金毛犬 爱狗人士涉嫌犯罪!
事发于2017年12月31日的湖南长沙,一只体型硕大的金毛犬被人拴在路边的栏杆上,期间它不断攻击路人,一位老者在被咬伤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监控视频显示,一只金毛狗被拴在石墩上,已被打致站立不稳,身上及周围布满血迹,一民警手持长木棍,再次击打该狗的头部,狗被打后应声倒地,有不少群众围观。
该视频一经发布引发网友关注,众多网友质疑警方当街用木棍扑杀狗的行为太过残忍,。面对公众的质疑,事发当晚 @天心警事 对此事予以通报。通报中指出,因金毛犬咬伤路人,民警处警未配备麻醉枪,且短时间未找到狗主人,手枪射击容易跳弹伤人,为防止该狗伤害更多行人,民警遂用木棍对狗进行扑杀。
但是,爱狗人士的愤怒并没因长沙警方的通报和监控的公布而停息。事发第二天,在金毛被棒杀的现场,多名爱狗人士倡议“保护动物,反对暴力”,还有人打印了执法民警和金毛犬的照片进行焚烧。
事发地附近金盆岭派出所的接警电话已被打爆,几乎每四五分钟就一个电话,主要对打狗工作的质疑、谩骂,严重影响到了派出所的正常接出警工作。
扑杀金毛犬的当事民警信息遭人肉,手机不断收到辱骂、恐吓信息,甚至有爱狗人士往民警家门口送花圈。 据当事民警介绍,从事发当天到现在,一共收到了2000多条骚扰短信,有谩骂,诽谤,甚至还有恐吓的。
他说:“包括我现在的电话,微信、短信都发不出去,因为时刻就会接到这种谩骂,诅咒的短息,一些电话直接过来就谩骂,也不听解释,现在手机已经处于停机状态了,每天晚上,接到短信,让我很困扰,基本都睡不着觉”。他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外出和工作。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雯律师
方弘:当事民警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黄雯律师:民警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从中国的立法原则上来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立法的根本依据,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是会围绕这个原则来制定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从具体的法律依据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也说明了其立法的目的。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警察的内部条例中规定了警察的职责,警察要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其次,我们来具体看这个案件,该饲养动物金毛犬10分钟内已经连续咬伤4人。该饲养的动物已经在对人民的生命构成威胁了,已经发生侵害的事实了。警察在接到受害人的报案,马上出警,赶往现场。其目的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在履行警察的职责。
当时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条凶残的的犬只,这只犬当时未佩戴犬牌,伤人后无法找到犬主,无法证明是已接种狂犬疫苗的合法犬只。
而且该事件处在闹事区,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就有可能该犬在挣脱束缚后,对周围的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一个伤害。
所以,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民警决定立即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民警决定采取捕杀该犬就是在依法履行警察的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方弘:理性的爱狗人士认为可以击毙,但请用理性,更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而不是光天化日之下。您怎么看当事民警所谓的虐狗行为?
黄雯律师:民警的行为被定义为虐狗,我觉得显然是牵强过度了。当然爱狗人士的爱狗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在爱狗的时候应该理性,而不是一刀切的盲目随从的爱。
本案发生处在闹事区,而且该犬已经连续咬伤4人了,处理该事情是刻不容缓。至于民警采用棍棒捕杀的方式,我们也应当理解。
如果采用机枪射杀,在那样一个地方,其实很容易发生跳弹的几率。一旦这个几率发生,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一个误伤,会进一步扩大损害的结果。
而基层派出所是没有配备麻药的这个装备的。派出所又不像动物园,动物如果发生伤人事件,他们有完整的应急方案来处理。比如用麻醉枪,而基层派出所客观是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的。
在当时那样的一个情况,民警用棍棒的方式捕杀,也在情理之中。毕竟,基层的民警客观上没有办法去学习如何用正确的方式处理该发狂的犬只。平时学习的大部分都是,对付不法分子,歹徒行凶应急方案。
所以,我们应当多一份理解,多一分包容。而不是动不动就上纲上线,用道德来绑架这些民警。
方弘:爱狗人士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的派出所的工作以及当事民警的工作和生活,他们表达爱狗的方式是否合法?当事民警该如何维权?
黄雯律师:这些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了,已经触犯到法律了。
比如,发恐吓短信,打骚扰电话,利用网络公开该涉案民警的信息,把狗狗的照片和警察的照片一起焚烧。这些行为,都已经扰乱了该民警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已经侵犯了该民警名誉权、隐私权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这些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构成犯罪。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警可以根据我国的《民法》《民法通则》《侵权法》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那些过激的爱狗人士,应当停止侵害,理性爱狗。不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大。
从民警的角度上来说,自己是在履行职责,是在救人。反过来,没有功劳全是错误,这会伤了我们警察队伍的心,流血又流泪。如果以后再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的民警是否就会有顾忌呢。
所以,爱狗人士一定要理性。
方弘: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做到在保护好人的同时,又能够以比较人道的方式处理?
黄雯律师:其实,我们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在面对一些突发的类似情况时候,警察也会有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时候。
所以,我们警察队伍可以首先对自己每天处理的各种突发状况做一个总结。那么,以后就有针对性的做出应急方案。
如果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就应该提前和一些专业的部门对接,进行联合执法。比如,针对该事情的发生,如果我们之前和一些有关动物检疫站或者专门能捕杀该动物的部门。在发生该情况时候,能第一时间寻求他们的帮忙,让更专业的人来处理。
这样,大家倡导的一个有温度的执法就能很好的体现了。
方弘:合理的诉求因为非法极端甚至是伤害别人的手段来表达,造成广大网友的反感。
如果真心爱狗,就在流浪狗流落街头的时候,想办法协助政府收留并给他们注射疫苗。
如果真心爱狗,在年轻妈妈被狗咬伤打了四针疫苗仍然饲养狂犬病的时候,给予家属以慰问并想办法协助政府管理好街上的流浪狗。
如果真心爱狗,就大力宣传呼吁栓绳遛狗、捡起狗狗粪便。文明养狗!
不爱人而爱狗,就如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
爱狗人士应该爱狗,也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