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要出人命" 接警员不处警致两死一伤获罪免罚!

李小非

王万琼

刑辩中心主任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

河南漯河女子闫女士死亡5年零11天后,丈夫马先生才知道悲剧原本可以避免:如果当初110接警员梁某没有玩忽职守,妻子可能不会死。

4月13日,马先生看到了一份裁判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上说,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漯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梁某接警后,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紧急求救的人民群众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梁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利益遭重大损失是指“两死一伤”案,案件的始作俑者是漯河市当地男子曹某。

相关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1日晚,时年25岁的曹某和妻子董某发生争吵。4月2日0时30分,董某拨打110报警,多次称:“要出人命了”。接警员梁某却没有处警。随后,曹某先用刀划,再用手掐,导致董某死亡。直到4月2日早上,董某母亲才发现女儿已经死亡。

至少出警晚了六个小时的漯河警方没能阻止接下来的命案:弑妻后,已经陷入疯狂的曹某并没停手。他从东方红路的家中出走,来到三里桥村。地图软件显示,两地相距9.8公里。

判决书称,2015年4月2日上午10时,曹某到漯河市源汇区三里桥村何女士家中,被何女士发现后用斧子击砍其头部、颈部数次,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上午11时,他又闯入马先生家中,抡锤击打其妻子头部,致其死亡。上游新闻记者发现,曹某三次作案地点均相距不远。曹某母亲说,儿子与何某、闫某素不相识,其对不起三家人,也让自家陷入深渊。

目前,凶手曹某已执行死刑,重伤者何某的丈夫刘先生起诉漯河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官司,已开庭还未判决;马先生也打算和刘先生一样,起诉漯河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马先生说,“都说了要出人命了,还不处警。退一步说,即便是夫妻吵架,梁某也应该通知派出所去,去了,事情的发展就是另外一个版本,我老婆可能不会死。

来源: 上游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在这个案件当中,警员梁某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定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一些被害人的家属就会质疑,这种情况合不合法或者合不合理?因为毕竟是因为他的玩忽职守晚处警的行为,才使得几个悲剧得以发生,您怎么看这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王万琼律师:从直观来看,我认为对梁某的处罚是比较轻的。但是,如果结合法律本身的规定来看,这样的处理决定也不能说它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出台一个规定,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

根据该款的规定,本案当中的死亡人数是两人,重伤一人的后果。我们跟前面这个规定来进行比对,它是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单从这个案件本身的立案条件来看,我们不能说法院处理得有问题。

如果案件当中还存在其他的一些从轻情节,比如说自首,梁某是不是第一责任人,这中间有没有其他参与因素等等。目前,我们不了解这个案子的全貌,只知道一个结果。

如果综合这些因素来看,法院判决他免于刑事处罚,也不能说存在多大的问题。只是我们站在普通人的情感角度看,觉得这样一个行为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最后却是免于刑事处罚,从情感上还是接受不了。但是,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它是没有多大问题的。

方弘:作为刘先生的家属,也就是他的老婆被曹某砍成了重伤,现在过着非人的生活。刘先生想起诉索赔,他觉得公安局在人民群众报警的情况下,应该尽快处警,但是却没有。如果公安民警尽快处警,可能他的老婆就不会被曹某砍成重伤。

所以,刘先生就以妻子何女士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诉状上写明,漯河市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是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在本案当中,漯河市公安局在接到报警电话以后,没有及时处警,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导致何某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伤害。所以,他觉得漯河市公安局是明显违法的。他要求漯河市公安局给他的妻子进行行政赔偿。但是,漯河市公安局决定对她不予赔偿。警员梁某这种不作为,刘先生为什么起诉的是公安局,而不是梁某本人?。

王万琼律师:具体来讲,它是一个职务行为,代表的不是梁某个人,而是代表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因此,梁某不作为的行为应当由他所在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漯河市公安局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他起诉的被告应该是漯河市公安局,而不是梁某本人。

当然,梁某在行政不作为的过程当中,作为具体的实施人,他在内部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包括对这种涉及到职务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的,梁某是第二责任主体。但是,从起诉的角度,漯河市公安局列为第一被告是没有问题的。

方弘:现在这个案件还没有宣判,您觉得漯河市公安局应不应该承担国家赔偿?

王万琼律师:我个人的观点,漯河市公安局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确实有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因为,本案它属于行政不作为引起损害后果的情形。我们的《国家赔偿法》在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关于行政赔偿范围中的一些情形,当然它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一种情形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在《国家赔偿法》的第五条规定的国家赔偿的否定范畴当中,也没有明确把行政不作为列为不进行国家赔偿的情况。也就是这个行为实际上在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当中,既没有特别明确说应该赔,也没有说不该赔。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行政行为当中不作为要进行国家赔偿的一般性的理解,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当然地推出,漯河市公安局对这种情形是应当给予赔偿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九十八条也有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过程当中和结果当中所起的作用和因素等。

实际上,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也非常清楚。因此,综合这两个法律规定,我认为本案当中漯河市公安局是应当对其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也就是原告的主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方弘:对于受害方,无论是刘先生还是马先生,尤其是刘先生。因为,他的妻子还需要不断治病,因为治病已经借了二十万,曹某本身估计也没有多少赔偿能力。因为,他生前就属于一个无业游民,在案发前一直也是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作为被害人来说,可能在民事上真正拿到的经济上的赔偿很少,甚至可能是没有的。而曹某已经被执行死刑,而在民事赔偿的渠道又没有办法拿到相应的赔偿,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再去主张一定的权益了?

王万琼律师:还是有渠道的。除了因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主张国家赔偿之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一个什么制度?具体比如说,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受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需继续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属于我们现在现行的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刘先生可以就他妻子的情况,向当地的法院包括当时的公安、检察院都有这样的司法救助体系。目前来看,这个体系还是比较成熟的一个救济渠道。

方弘:可能我们大众也非常关心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遇到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肯定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报警。但是,在报警的过程当中,如果警方没有处警,事实上,对于我们求助者来说,就没有办法去有效求助了。法律有规定,包括各个城市也规定只要你报警了,基本上几分钟之内是必须处警的。如果不处警,它也有内部的处罚。本案梁某为什么不处警,我们也做一些简单的一个推测,有可能他觉得是夫妻的吵架,因为经常有夫妻吵架就会去报警,可能他没有把这个事情重视起来。所以,也要提醒广大警员,报警必须是要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必须及时处警。

王万琼律师:你说的特别好。在遇到哪怕是很小的纠纷比如、夫妻之间的吵架或者是邻里之间的口角而引发的纠纷,一般人包括很多警察会觉得,天天接到这样的电话,通常也都不是些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就不加理会。但是,恰恰就是这种麻痹或者这种见惯不怪的心态,往往酿成大祸。就像本案当中刘某妻子,受到这种无辜的侵害。

实际上,公安机关是有明确规定的。最新的规定就是在2017年6月14日出台了公安机关接处警的工作规范。这个接处警工作规范特别详细得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群众的报警应当怎么做的。通常接到报警要求立即赶到现场,如果是比较远的乡村,要和辖区派出所对接,让辖区派出所马上处警,就是就近原则。

我最近代理的一个湖南邵阳的杀人案,就是因为警察处警不力引发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实际上,案件就是起源于邻里纠纷,双方先吵架,一个人到另一个家里打杂闹一个多小时。在这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双方实际上没有进一步发生冲突。被打砸的这家人报警,警察局说这没有什么大事。所以,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中,警察都没有处警。最后,打杂人的儿子被电话叫来以后认为自己的父母受欺负了,于是上门就殴打老人,两方发生争斗的过程当中,老人就把上门寻衅的这家小孩砍死了。

因此,这个案件的核心就是,人民群众遇到危险的时候,肯定只能第一时间求助110。而警察应该第一时间处警,法律也规定得非常清楚。

结语

一些时候,杀人等暴力犯罪往往就是因为一件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比如因为几元钱的停车费问题、因为排队插队问题、因为结账结错的问题等等。所以,“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调解,就会使矛盾激化,继而引发命案。因此,公安民警不能错过或忽视任何一次报警,及时处警是本职也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我也特别想给昆明的110警察点赞,之前孩子乱按手机不小心拨打了110,我发现后发生制止。然后,就接到了110的回电,问发生了什么事,我说是小孩子乱按的。对方不仅没有马上挂断电话,而且还再次确认是否真的没有事情发生。在一些紧急时刻,报警人可能刚拨通的电话就被强行制止,这种情况回拨确认,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耽误时机,后果就难以估量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