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 最高死刑!
经西宁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徐州市公安局 2月2日发布消息,1月14 日,张某(男, 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云南省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4日通报,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
王绍涛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还有一些方法是法律没有概括进去的。如果它和这些危害性行为相当,属于同样的性质,仍然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方弘:上述案件的行为人并没有采用放火、决水等暴力的危险行为,但是也是涉嫌犯罪,为什么?
王绍涛律师:在防疫战役进入攻坚阶段的情况下,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这个罪名。
第一、同质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放火、决水、爆炸属于同样的性质,即针对的是社会的不特定人、公共安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如果危害行为针对了一些具体个人,行为人对受害人有仇、有恩怨,然后进行报复,伤害或者杀人。这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二、相当性。危害行为的危害和决水、爆炸的危害性是相当的。
结合目前的形势,为什么要把上述违反了国家规定,隐瞒事实,并且在一些公共场所出入的行为人和决水、爆炸相提并论?这说明我们现在这防疫控制疫情的形势的严峻性。
第三、这些被立案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要传播疾病,报复社会。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故意想要传播新冠肺炎病毒,但是他们隐瞒了自己的行程,不向有关部门报备。主观上,行为人实际上对于传播疾病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
这种放任态度也属于一种故意,叫间接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种形态。
第四、行为人是否已经把疾病传播出去?如果没有传播出去,还构不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而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还需要注意另外一个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的主观上是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状态,既不是直接故意,也不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同时,这种犯罪必须要以危害后果为前提,是结果犯。即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传染病的扩散,而且还造成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一旦有这种结果发生,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状态,也会构成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不会传染给他人,没有得病,盲目自信或者在日常生活当中不注意防范措施,从而导致了传染病的扩散并且造成了人员的重伤、死亡或者是重大财产的损失,也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我还想强调一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法院来最终裁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跟决水、放火同样性质的犯罪行为;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最终还要由法院来进行裁判。
方弘:类似案件具体在主观上怎么来认定,行为人到底是不是故意要去传播这种疾病,怎么来判断是非常关键的。比如,有些人虽然有过疫区接触史,但是其没有任何症状,在这种情况下去公共场所主观上并不一定见得是故意要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王绍涛律师: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人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违反了政府部门在特殊时期的通告、命令和规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如果行为人有明显的症状,又违反了相关通告,同时还故意捏造事实,故意让防疫部门失去对疫情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可能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在里面,有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方弘:隐瞒症状,包括自己和疫区接触史的情况的人并不少。新华社记者3日晚间从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了解到,该局当日对一名故意隐瞒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的女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这就意味着即便行为人没有症状,也没有去公共场合,但只要跟来自疫区的人员有接触或者只要有症状了,但是隐瞒了,这些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被予以处罚,是吗?
王绍涛律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第1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已经反复发布通告,要求把自己的行程如实上报,特别是到疫区出差、探亲访友等经历的,一定要向防疫部门进行报备。目的就是为了阻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违反相关通过的要求,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方弘:所以,现在不同于平常。目前是处于非常关键的阶段,无论是处于什么目的隐瞒都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这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在1月底的时候,各地公安也陆续发布了一些严厉打击的各类涉疫违法行为的一些通告,比如,对于已经感染或者是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也都是违法的。
另外,明知已经感染或者是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去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违法行为。
我们也会看到有个别患者在被确诊了以后,因为各种原因会逃离医院。其实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严重的都有可能是构成犯罪。
所以,在这种时刻,我们随时都要遵守国家各个部门下发的各种各样的通告以及法律规定,否则的话都有可能为此付出代价。尽管这些行为在平时看来可能不会那么严重。但是,因为在这样的一个时间段,这些行为危害性就会显得尤为突出。
王绍涛律师:目前,整个国家就处于一种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有可能行为人认为自己不是想去故意传播病毒,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被感染了。但是,政府部门的这些通告、命令,行为人总知道吧?在知道这些决定、命令的情形下,仍然故意违反,主观上就可以认定为故意的状态了。
方弘:一些案例是家人之间的传染,一个家庭只要有一个人抱有侥幸心理,那么一家人都可能跟着遭殃。在新冠肺炎病毒具有凶猛、扩散性强的特点下,一个人的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而是生活在你周围的所有人,更关系着此次决战疫情的成败。
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做到配合遵守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并且,再严厉的惩罚都挽回不了因为你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