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隐瞒事实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

□ 齐桂苓 刘凤明

贺某和快递公司签订了承包区承包合同,取得相关片区的快递经营权,承包合同一年续签一次,合同对经营权转让做出明确约定,未经快递公司同意,贺某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经营区域的经营权。半年后,张某与贺某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贺某将快递站点和片区快递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支付了转让费,贺某出具收条一份。半年后,张某与快递公司续签合同时,由于经营权转让未经快递公司同意而被快递公司收回,张某找贺某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请求贺某赔偿。

沧州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在与张某签订转让合同时,并未出示其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隐瞒了该快递站点不允许私自转让的情况,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转让合同,故张某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贺某应将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转让费返还给张某。

说法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广泛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信息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称,部分经营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抬高或者压低交易的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利润。但在交易过程中,因信息优势方恶意利用优势信息而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的,均可使合同处于可撤销的状态。

结合本案,贺某明知转让快递经营权必须经快递公司同意,但其在转让经营权时未如实告知张某该情况,致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快递公司收回快递经营权时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向贺某主张权利。从本案中可以得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各方应诚信经营,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必然会导致自身遭受损失。

最后提醒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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