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小军:民商事审判尽可能还原客观真实,法官必须有的四种思维
“
偏好刑事法律科学的我,曾经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仅仅体现在嫉恶如仇、惩恶扬善的侠之大义里,体现在侦查审讯、公诉判决、服刑改造的机制中,体现在声泪俱下,自我救赎,重返社会的感化之路上。而民商事审判源于琐碎,根于小念,自以为没有刑事审判那么高端大气上档次。
然六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下来,却让我体会到了生活的多样性和客观性,人生而为人的独立性、平等性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我希望运用法律的各种价值功能服务于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与辩解。
文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黎小军
民商事审判工作于社会生活具有巨大的意义,他犹如战场中未曾披戴盔甲、手持落后武器却冲锋在前的士兵,困难重重却肩负着更大的使命,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功能,凝聚着更重要的社会价值。民商事审判工作犹如社会的基石,越全面越得以深入人心,越扎实越得以行稳致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今年我们国家通过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彰显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反映、有效调整和国家对民法的高度重视。作为民商事审判法官,应该以一种更大的胸怀去包容他,探索他,传播他,推进他。
诚然,作为制定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官并不个人独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很难有太大的独创性,但这并不妨碍法官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去探究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基层法官,独创性更多地运用在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认定上,如在庭审中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察言观色的快速追问法,可以有效地集中要害,刺穿谎言;现场勘查中各种成熟的经验法则的运用,可以省去很多冗长的的鉴定程序;分配证明责任时的适度事实推定,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当然,我们必须把握好独创性的尺度,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法治的权威性。
我们可以从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中发现些许端倪。
在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某、吴某、隗某因欲购房而与楼盘销售中介即被告朱某联系,当朱某将三人介绍给楼盘销售人员杨某时,杨某给出的价格与朱某承诺的价格有一定差距,三人随即表示不愿购买,杨某遂与朱某联系,在朱某承诺从他的中介佣金中给每人返现1万元后,三人才决定购买。
然事后朱某不同意支付,表示从未承诺返现1万元,三人遂诉至法院,分别由三位法官办理,三个案件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
王某诉朱某案得以调解结案。隗某诉朱某案由于隗某事后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该1万元进行了确认),证据比较充分,可以判决支持。而我承办的吴某诉朱某案,吴某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本人因各种原因也一直无法将案件事实准确陈述,庭审中朱某则一直辩称从未承诺过返现1万元,案件进入僵局。通过请教其他法官,有的则认为吴某举证不充分,无法认定朱某向其承诺返现1万元的事实,应予驳回。但如此判决似乎总有不妥,三人一起去购房,两人予以支持,一人予以驳回,这样的判决能服人心吗?
后我将该三个案件串联审查,通过仔细询问三位当事人,得知当时三人经朱某介绍后一起去找杨某购房,因价格问题,杨某当着三位当事人的面拨打朱某的手机,并将手机打开免提,四人均一致表示听到朱某很明确地承诺给每人返现1万元,在这样的承诺下,三位当事人才同意签订购房合同。
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比较明了,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三位当事人和杨某一致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但他们的陈述是否具有可信度,是否应予采信?诚然,不能否认四人也存在串通撒谎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有多大?不能因为怕冤枉了朱某而不敢判决,因为结合我的生活实践认知,在购房中不乏这样的销售中介为了促成签订购房合同拿到中介佣金而随意承诺返现的事实,结合朱某与王某的调解结案,朱某与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朱某在电话免提中承诺对三人返现1万符合人性,是具有更大可能性的,我作为承办人果断判决朱某应支付给吴某返现款1万元。
该案判决后,令我有些意外的是,朱某并未上诉,且案件生效后自动履行服判息诉,而作为原告的吴某也给承办人送来了人生中的第一面锦旗。虽说审判工作中一方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并不能说明案件的客观公正性,但它无疑给了笔者巨大的精神鼓励,激励我继续用科学的精神去探究案件客观事实并施以公正判决,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
作为国家法律的最后执行者,法官掌管着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力,肩负着百姓赋予的期望和重托,如何以自己的执法行为,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敬慕,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首当其中,虽然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不同的哈姆雷特,但哈姆雷特终究只有一个,找到他,我们就成功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