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有重開之日:從蕭遇墓誌看唐代士人的權厝與遷葬

墓有重開之日:從蕭遇墓誌看唐代士人的權厝與遷葬*

仇鹿鳴

提要: 蕭遇墓誌記載了他起初尋訪生母陸氏葬地未獲,誤掘他人墳塋,最終得異人指點完成遷葬的傳奇經歷。這則故事此前已被《通幽記》收録。既往文學史的研究者從西方現代小説的觀念出發,建構起了從六朝志怪到唐傳奇虚構性逐漸增强的線索,而唐人本身多將此類故事視爲可能發生的真實事件。比較墓誌與《通幽記》兩個文本,反映出唐人喪葬儀式中的買地信仰。唐人墓地地面上能標識墓地範圍和墓主身分的要素有墓田、封土、神道碑碣、石獸等,但除了封土和墓樹,其他都與官員品級有關。對蕭遇母親陸氏這樣的權厝者而言,除了木質墓表,並無明顯標識身分的物品,因此遷葬中舊塋難覓的現象並不罕見。蕭遇誤掘他人墳塋亦牽涉相關的法律問題。蕭晉、蕭遇父子皆多娶,與哪一任妻子合祔,涉及前妻與後妻及嫡子之間的複雜關係。

關鍵詞: 唐傳奇 遷葬 墓上建築

唐代士人因求學、宦遊乃至貶謫等原因,經常不得不往來奔走、抛妻别子,“獨在異鄉爲異客”成爲時人慣常的社會經驗,自不免有客死異鄉者。因此,如何籌措資金,克服種種險阻,將早年權厝外埠的先人歸葬舊塋,完成合祔,成爲唐人墓誌書寫的主題之一,亦早爲學者注意。(1)之前在文獻中,我們讀到的大多是一家人齊心協力、備嘗艱辛之後,終告成功“大團圓”式的故事,對遷葬的過程則大略言之,對於其間可能遇到的各種意外與挫折更是語焉不詳,而從墓誌這一格式化的文體中,也很難讀出家庭各成員之間的關係親疏。近日讀到蕭遇墓誌,其中很多細節可以補葺既往認知的不足,故揭出略作疏證。

墓誌長67釐米,寬66釐米,誌蓋題“唐故蘭陵蕭府君墓誌”,爲討論方便,兹先據拓本移録誌文於下: (2)

唐故朝散大夫守太僕少卿上柱國襲彭城縣開國男蘭陵蕭公墓誌銘并序」

中散大夫守太常卿上柱國賜紫金魚袋齊抗撰」

公諱遇,字同人,梁宣帝之七代孫。高祖鈞,皇朝中書舍人、弘文崇文館學」士,贈常州刺史。學士生國子監丞、贈吏部尚書曰灌,尚書生衛尉少卿、絳州刺史」曰仲豫,絳州生太府少卿、彭州刺史、贈祕書監、彭城縣開國男曰晉。公侯子孫能」世其官有可能也,王者之後能世其德是難能也。公即彭城公之長子。小」學之歳,純孝已聞,及長,長鬛庬眉,豐下廣顙。莊敬重厚,内敏外和,造公堂室,若」履宗廟。弱歲以門資補左清率府録事,累遷至太原府司録、河南府兵曹,皆參其」軍事。拜主客員外郎,轉屯田郎中,出爲信州刺史,入授司封郎中、國子司業、太僕」少卿。以貞元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終於興化里之私第,享年七十一。嗚呼,妙萬物」而有感必通之謂神,首百行而無思不服之謂孝。孝之至矣,則神其格斯。誰云窅」冥,實若影響。公之丞青城也,彭城公即世;糺北都也,継母韋夫人弃養」。公哭泣之哀,嗌不容粒,柴毁之病,色不及苴,君子重爲難也。公之太夫人」曰吴郡陸氏,生公三月而殁,殯於河南府小午橋之衢。及公之志學也,防墓徒修,鄒媪所誤。暨公之返葬也,松栢則拱,銘誌皆非,荒郊茫茫,故壟纍纍,叩地」奚訴,問天不知。公於是隳官禮闈,矢死洛汭,且曰若大隧莫啓,則餘生不歸。行」號三年,異術斯得,粤有趙叟,實奉金僊,能於揔持之門,以現不思之力。祕印纔結」,冥符遂開,降我夫人,托詞婢子,指玄堂之處所,示黄泉之期約。既具畚鍤,不」差毫氂,銘石粧奩,率如所告,幽顯展如初之感,日月獲送終之時。嗚呼,孝之誠,神」之明,何至至乎哉。則公事上之忠、涖下之敬、朋友之信、居處之莊、斷木之必時」、臨難之能勇,本於孝也。一以貫之,故積而爲德行,施而爲政事,誨焉爲言語,修焉」爲文學。評公之道者,謂孔門之逹者歟。以其年八月十九日葬於京兆府少陵原」之先塋。前夫人清河崔氏、継夫人范陽盧氏皆不從,卜不吉也。盧氏生子曰」淳,以經明行脩之名,爲裕蠱剋家之業。今夫人滎澤縣君滎陽鄭氏,博州博平縣」尉幹之女也。人有碩人之詩,我有栢舟之什。哀以送住,慈以撫存,淳能奉之,人不」知其非所出也。見托爲誌,銘曰」:

孝之大兮冠五常,孝之至兮降百祥。葬有時兮還故鄉,體歸土兮迷所藏。仰蒼蒼」兮視茫茫,號晝夜兮動神明協韻。遊魂降兮指玄堂,丹旐歸兮奉帷裳。儔千古兮莫」我方,根百行兮道有光。仁宜壽兮曷不長,善有慶兮邈未央。外姻倐散兮山寂寂」,逝者如斯夫水湯湯」。

一、墓誌與傳奇中的“蕭遇”及其家族

蕭遇名見郎官石柱主客員外郎、司封郎中條下,(3)傳世文獻中記載寥寥,據《新唐書·宰相世系表》,知其父名晉,汾州刺史,祖仲豫,絳州刺史,與墓誌所記大致相合。(4)蕭遇出自蘭陵蕭氏,七代祖爲後梁宣帝蕭詧,後梁滅亡後,家族隨之入關。(5)蘭陵蕭氏本係次等士族,至齊梁間才漸漸完成士族化,在南朝並不屬於一流的門第。卻因早入長安,加之與隋室聯姻,反倒成爲在隋唐間維持門第不墜的唯一南方舊族。其中隋煬帝蕭皇后之弟蕭瑀,武德初爲内史令,高祖“委以心腹,凡諸政務,莫不關掌”,是武德政治中的重要人物。而他獲得信用的關鍵是“獨孤氏之婿”的身分,(6)已融入關隴貴戚的通婚圈,時人並未目之爲南方士族,因此才開啓了此後蘭陵蕭氏“自瑀逮遘,凡八葉宰相,名德相望,與唐盛衰。世家之盛,古未有也”的盛況。(7)玄宗時顯貴的是蕭嵩一支,蕭嵩開元時嘗入相,子蕭衡尚新昌公主,另一子蕭華天寶末仕至兵部侍郎,安史亂中雖一度陷僞,但並没有影響他的宦途,亂平後亦仕至宰相。(8)蕭嵩與蕭仲豫同爲蕭灌之子,蕭灌早年拜國子監丞,神道碑云其“以婚姻之故,出爲甘州司馬”。考其本事,蓋緣於蕭灌娶於京兆韋氏,韋氏的兄弟韋方質武后時曾一度入相,後因不附武承嗣,遭酷吏周興、來子珣構陷,流放儋州而亡,(9)蕭灌也牽連被貶。蕭灌早在永淳元年(682)已去世,至開元十七年(729)十一月,方援據玄宗《謁五陵赦》“中書門下、丞相、尚書、開府三司、大將軍,父贈三品官”,(10)因其子蕭嵩時任中書令,獲贈吏部尚書,同日追贈其母韋氏爲魏郡夫人,(11)同時獲得贈官的還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裴光庭之父裴行儉,(12)兩人神道碑皆由大手筆張説撰文。(13)其中蕭灌神道碑由梁昇卿書丹,玄宗御製碑額,填以金字,以示恩寵,此碑至元時猶存。(14)

蕭遇一族雖不如蕭嵩一支顯貴,從仕宦、婚姻情況來看,仍能克紹家業,仕宦不絶。近年來蕭遇妻盧氏、孫女蕭氏墓誌相繼出土,據之大體能勾勒出其婚姻網絡。蕭遇生平凡三娶,所娶清河崔氏、范陽盧氏、滎陽鄭氏,皆出自山東舊族。次娶盧氏因墓誌出土,所知較詳。北魏盧度世生“淵、敏、昶、尚之”四子,號“四房盧氏”,(15)蕭遇妻盧氏爲盧敏之後,出自范陽盧氏第二房,“曾祖惲,齊州亭山令。祖澄,汝陰縣丞。父雍,勝州長史”。(16)據蕭遇孫女蕭氏墓誌,其子蕭澈亦娶於盧氏,(17)兩族間或有世婚關係,較之於蕭嵩一支,蕭遇一族似多與山東郡姓聯姻。

蕭遇本人以門蔭入仕,歷任太原府司録、河南府兵曹、主客員外郎,轉屯田郎中,出爲信州刺史,又入朝歷任司封郎中、國子司業、太僕少卿,貞元十三年(797)三月卒於長安興化里之私第。不過齊抗所撰誌文着重渲染的並不是其仕宦履歷,而是他備嘗艱辛,尋訪生母陸氏葬地,最終孝思感天,得異人指點,完成遷葬的傳奇經歷。這則故事亦見於《太平廣記》引《通幽記》:

信州刺使蕭遇少孤,不知母墓數十年,將改葬。舊塋在都,既至,啓,乃悮開盧會昌墓。既而知其非,號慟而歸。聞河陽方士道華者善召鬼,乃厚幣以迎。既至,具以情訴。華曰:“試可耳。”乃置壇潔誠,立召盧會昌至,一丈夫也,衣冠甚偉。華呵之曰:“蕭郞中太夫人塋,被爾墓侵雜,使其迷悮。急當尋求,不爾,當旦夕加罪。”會昌再拜曰:“某賤役者,所管地累土三尺,方十里,力可及,周外則不知矣。但管内無蕭郎中太夫人墓,當爲索之,以旦日爲期。”及朝,華與遇俱往,行里餘,遥見會昌奔來曰:“吾緣尋索,頗擾鬼神,今使按責甚急,二人可疾去。”言訖而滅。二人去之數百步,顧視,見青黑氣覆地,竟日乃散。既而會昌來曰:“吾爲君尋求,大受陰司譴罰,今計窮矣。請辭去。”華歸河陽。遇號哭,自是端居一室。夜忽如夢中,聞户外有聲,呼遇小名曰:“吾是爾母。”遇驚走,出户拜迎。見其母,母從暗中出,遇與相見如平生。謂遇曰:“汝至孝動天,誠達星神,祇靈降鑑。令我與汝相見,悲愴盈懷。”遇號慟久之,又嘆曰:“吾家孝子,有聞於天,雖在泉壤,甚爲衆流所仰。然孝子之感天達神,非惟毁形滅性,所尚由哀耳。”因與遇論幽冥報應之旨,性命變通之道。乃曰:“禍福由人,但可累德。上天下臨,實如影響。其有樹善不感者,皆是心不固耳。”言敍久之。遇悲慰感激曰:“不意更聞過奬之言,庶萬分不恨矣。”乃述迷悮塋域之恨。乃曰:“吾來亦爲此。年歲寖遠,汝小,何由而知?吾墓上已有李五娘墓,亦已平坦,何可辨也?汝明日但見烏鵲羣集,其下是也。”又曰:“若護我西行,當以二魂輿入關。”問其故。答曰:“爲叔母在此,亦須歸鄕。”遇曰:“叔母爲誰耶?”母曰:“叔母則是汝外婆,吾亦自呼作叔母,憐吾孤獨,嘗從咸陽來此伴吾。後因神祇隔絶,不得去,故要二魂輿耳。”言訖而去,倐忽不見。遇哀號待曉,即於烏鵲所集平地掘之,信是李五娘墓,更於下得母墓,方得合葬。(18)

《通幽記》一名《通幽録》,唐陳劭撰,現存佚文二十餘則。(19)陳劭生平不詳,據目前所見佚文,多載開元至貞元間事,以《太平廣記》卷三六三引《通幽記》“貞元九年前亳州刺史盧瑗家於東都康裕坊”一則爲最晚。(20) 作爲唐人小説的一種,之前學者對《通幽録》的研究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基於文獻本位的佚文勾稽,其次則是在小説文體演化的脈絡中定位其價值,如李劍國評論是書“大半描摹細膩,設辭雅麗,寫神鬼頗重情態。以傳奇爲主而少數仍志怪舊體,而字數逾千者多達五篇。《紀聞》、《廣異》、《靈怪》諸集已見志怪演向傳奇之傾向,然猶以志怪爲主,陳劭此作則廣而大之,故得稱佳構”。(21)值得指出的是,既往文學史脈絡中對唐代小説的研究,往往受“文體進化”觀念的影響,嘗試勾勒出從六朝志怪到唐傳奇的演變線索,强調傳奇較之於志怪,篇幅更長,情節愈加豐富曲折,文辭更爲華美,這一説法本自魯迅,(22)背後不免以現代西方虚構性的小説觀念相比附。一方面,如王運熙等學者已意識到古小説與六朝史部雜傳之間的承襲關係,(23)但同時依舊抱着發現“文學自覺”的期許,强調唐傳奇在虚構性與藝術性上的優長,並以之作爲評騭古體小説高下的標的,(24)這一觀念甚至還影響了文獻董理時的選擇。(25)

這一研究理路盡管在文學史的範疇内足以自洽,但用後世“文學”、“小説”、“虚構”等觀念格義古人作品時,不免忽略了古小説中“紀實”的一面。這裏所談的“實”,並非指客觀真實,而是指古人觀念中的“真實之事”,魯迅本人就曾談到“蓋當時以爲幽明雖殊途,而人鬼乃皆實有,故其敍述異事,與記載人間常事,自視固無誠妄之别矣”。(26)之前學者已注意到志怪傳奇中多述及異事發生的具體時空與資料來源,“仍具陳所受及聞見由緣”,(27)以證明非向壁虚構。就《通幽記》所存佚文而言,亦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徵。如有具體言及故事發生時空的“唐貞元元年五月,宣州旌德縣崔氏婢名妙女”。(28)有些故事的主人公係當時聞人,除了蕭遇外,尚有皇甫恂、哥舒翰、元載、桑道茂等。(29)更多則是藉助可驗證的訊息來證明故事的可信,如《太平廣記》卷六五“趙旭”條記“《仙樞》五篇,篇後有旭紀事,詞甚詳悉”,卷一三〇“竇凝妾”條云“崔氏於東京出家,衆共知之”,卷三〇二“皇甫恂”條載“今幢見存焉”等。(30)不過學者多有視這些具體的時空、人事線索爲“假托”者。(31)但至少對唐代作品而言,情況要複雜得多。既往學者對唐代小説史料的運用,基本有兩種取徑,其一認爲盡管小説中的人物、情節等要素是虚構的,但反應的社會觀念是真實的,具有“通性的真實”。(32)其二則嘗試勾抉出唐人小説中的政治隱喻,並將其中的部分篇章目爲政治攻訐的産物。(33)盡管這兩種路徑皆生發出了相當出色的研究,但總體而言仍建立在對小説史料“虚構”與“紀實”截然兩分的立場上,與“以詩證史”一樣,學者努力的方向不過是藉助考據與索隱,“由虚鑿實”,從文學文本中提煉出史家可憑信的史料。

值得注意的是傳統研究中的虚實兩分,近年來隨着出土墓誌的刊布,變得模糊,這些材料本身的“文學性”值得進一步推敲。田仁汪妻竇琰墓誌記載的一件異事:“祖妣豆盧氏,夜中讀經,遽而燈滅,有取火者,久而不至。夫人在侍,因往催之。將出户庭,空裏有燭影,隨夫人所召,直指經處,讀之乃畢。列於唐臨《冥寶記》焉。”此事確實見於唐臨《冥報記》: (34)

唐竇家大陳公夫人豆盧氏,芮公寬之姊也。夫人信福,誦《金剛般若經》,未盡卷一紙許,久而不徹。後一日昏時,苦頭痛,四體不安,夜卧愈甚。夫人自念,儻死遂不得終經,欲起誦之,而堂燭已滅。夫人因起,命婢燃燭。須臾婢還,厨中無火。夫人命開門,於人家訪取之,又無火,夫人深益歎恨。忽見庭中有燃火燭,上階來入堂内,直至床前,去地三尺許,而無人執,光明若晝。夫人驚喜,頭痛亦愈,即取經誦之。有頃,家人鑽燧得火,燃燭入堂中,燭光即滅。便以此夜誦竟之,自此日誦五遍以爲常。後芮公將死,夫人往視,公謂夫人曰:“吾姊以誦經之福,當壽百歲,好處生。”夫人至今尚康,年八十年矣。夫人自向臨嫂説之云爾。(35)

揆之情節曲折生動之類的文學標準,墓誌所述“將出户庭,空裏有燭影,隨夫人所召,直指經處,讀之乃畢”,較之傳奇中“忽見庭中有燃火燭,上階來入堂内,直至床前,去地三尺許,而無人執,光明若晝”並不遜色,甚至更具畫面感。兩者盡管敍事角度不同,一以豆盧氏爲主角,一出於當時目擊此事少女竇琰的描述,但無疑是對同一事件的復述,證明這一靈異事件在當時被視爲“信史”,並在之後的幾十年中,口耳相傳於互爲婚姻的關隴貴戚中,(36)最終分别被載入小説與墓誌之中。(37)墓誌作爲記述逝者生平的正式文本,無疑具有實録的色彩,此處卻引述《冥報記》爲佐證,行文格套與誌文中常見的見於國史、家牒等表述相類,即引據一個更具權威的來源增强墓誌敍事的可靠性。盡管在小説史上《冥報記》被目爲釋氏輔教之書,係屬南朝流行的《觀世音應驗記》、《冥驗記》、《冥祥記》這類作品之流亞,文學價值平庸,内容憑空捏造。(38)田仁汪妻竇琰墓誌則提示我們注意,《舊唐書·經籍志》將其列入雜傳類,反映的才是唐人自身的觀念。(39)

蕭遇的故事提供了一個新的例證。(40)蕭遇卒於貞元十三年(797),陳劭雖生平不詳,據《通幽記》佚文,大致可以判定他與蕭遇係同時代人,耳目相接,蕭遇之事當屬親聞,(41)而非文學創作。齊抗因蕭遇子蕭淳托付,爲撰墓誌,憑依的材料或由喪家提供,陳劭采録來源雖不明確,亦足證明孝子蕭遇的故事在士大夫階層中得到一定的傳播,兩者皆屬於當時人認可“史”的範疇之内。(42)

二、舊塋難覓:唐人墓葬地面標識小考

《通幽記》與墓誌的敍事雖稍有異同,核心情節都是蕭遇爲母遷葬,卻未能尋獲母親早年權厝之所,以致誤掘他人墳塋,後因孝行感天,得異人指點,最終訪得生母墳塋,完成與父親的合祔。蕭遇卒於貞元十三年,年七十一,生母陸氏“生公三月而殁”,知陸氏卒於開元十五年(727),去世後權殯於河南府小午橋之衢。(43)《寶刻叢編》卷七引《京兆金石録》有唐贈秘書監蕭晉妻陸氏墓誌,云興元元年(784)李胄撰,(44)知蕭遇是年完成了父母合祔。另從蕭遇歷官情況來看,誌文云其訪生母墳塋不獲後,“隳官禮闈,矢死洛汭”,則尋訪母墓在他任主客員外郎前後。(45)據郎官石柱,蕭遇的前後任分别爲沈房、李崟。李崟事迹寥落,僅知其兩次應拔萃科,嘗任明州刺史。(46)沈房存録事迹稍豐,《(嘉泰)吴興志》記其“大曆中進士及第,官至監察御史”,興元元年(784)四月,“以屯田郞中沈房爲太常少卿兼御史中丞、諸蕃計會及安西、北庭宣慰使”,(47)可知沈房興元前已自主客員外郎轉任屯田郎中,(48)則蕭遇接任此職的時間約在德宗建中初。安史之亂後,“代宗以黎元久罹寇虐,姑務優容”,(49)朝野上下過了一段休養生息的日子。士大夫多利用這段時間,籌措費用,備歷辛苦,將安史之亂中客死他鄉,被迫權厝南方的先人親故歸窆於兩京附近的舊塋。(50)這一士人遷葬的浪潮,在史籍與墓誌中皆存有大量記録。陸氏雖然去世的時間更早,蕭遇謀劃合祔亦可被視爲這一潮流的一部分。

不過延宕已久的歸葬並不順利,“荒郊茫茫,故壟纍纍,叩地奚訴,問天不知”,經過半個多世紀,蕭遇母親陸氏的舊塋在地面上已無痕迹可尋。誌文雖將此歸咎爲“防墓徒修,鄒媪所誤”,不過這一意外的出現當與陸氏本係權厝有關。《大唐開元禮》對百官塋域規模及墓上建築有如下規定:

凡百官葬,墓田:一品方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方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三品方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四品方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五品方五十步,墳高一丈;六品以下方二十步,墳不得過八尺。其域及四隅,四品以上築闕,五品以上立土堠,餘皆封塋而已。凡立碑,五品以上螭首龜跗,高不得過九尺。七品以上立碣,圭首方趺,趺上高四尺。其石獸等,三品以上六事,五品以上四事。(51)

據此可知,唐人墓地的地面建築主要包括封土、標誌塋域四至的門闕、土堠,石羊、石人等神道石刻與神道碑碣等。這一墓上空間的存在及興廢也能在詩歌中得到印證,如王建《北邙行》云:“澗底盤陀石漸稀,盡向墳前作羊虎。誰家古碑文字滅,後人重取書年月。”(52)墓上最具視覺性的建築無疑是立於神道前的石獸與石碑。但這兩者皆與官員品級有關,從目前的考古發現來看,大致以五品爲分界,五品以下官員一般僅有圓形封土,墓上及周圍遍種墓樹作爲標識。(53)中國古人素有在墓地周圍種植松柏的習慣,(54)《白虎通》云:“封樹者,可以爲識。”(55)封樹成爲標識塋域的重要形式。(56)《世説新語·任誕》中嘗記一樁軼事:

張湛好於齋前種松柏;時袁山松出遊,每好令左右作挽歌。時人謂“張屋下陳尸,袁道上行殯”。(57)

可知松柏早就是時人公認的墓地標誌,至唐時亦然。如姚懿玄堂記云:“文獻公墳高一丈五尺,周迴廿五步,石人、石柱、石羊、石獸各二,列在墳南;碑一所,在墳南一十四步,柏樹八百六十株;闕四所,在塋四隅。”(58)因此封土與墓樹合稱的“封樹”便成爲誌文中常見的意象,如“蓋聞羲皇之□,興封樹之儀;周公以來,有墳塋之禮”、“嗟封樹之徒設,悵幽魂之詎知”等,(59)這也是王建《北邙行》中提到“栽松起石駐墓門,欲爲死者長年計”的景象。

唐令中的這些規定主要以官員爲約束對象,至開元二十九年(741)正月十五日敕云“古之送終,所尚乎儉。其明器墓田等,令於舊數内減”,如一品塋地從九十步減少到七十步。除於舊制有所減損外,補充了庶人的規制,“其庶人先無步數,請方七步,墳四尺”,(60)這些制度大體爲宋人所承襲,(61)我們可對其源流及演變略作追溯。

盡管《禮記·王制》云:“庶人縣封,葬不爲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62)封土墓至少在春秋晚期便已出現。(63)漢律中對墳丘大小已有規定:“列侯墳高四丈,關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64)從目前的考古發現來看,大致得到遵守,(65)如有逾制,或招致懲處,“明帝時,桑民摐陽侯坐冢過制髡削”。(66)東漢之後,隨着墓祭的流行,(67)墓上建築日益繁複奢華。至東漢中期後,後人所見墓上空間諸要素皆已齊備。如《水經注·洧水》云:“東南流,逕漢弘農太守張伯雅墓,塋域四周,壘石爲垣,隅阿相降,列於綏水之陰,庚門表二石闕,夾對石獸於闕下。冢前有石廟,列植三碑,碑云:德字伯雅,河南密人也。碑側樹兩石人,有數石柱及諸石獸矣。”(68)綜合考古調查與歷代著録,我們可知著名的嘉祥武氏墓羣前至少曾存有一對墓闕、一對石獅子、四塊墓碑、四座石祠,雙闕之間横鋪一長石,長石中部有凹槽,槽中嵌豎一圓首碣形石,推斷是標識神道入口、止車騎的“閾”與“闑”。(69)總體而言,目前各地發現的東漢墓前建築遺迹、石刻羣大體可與傳世文獻記載互相發明。(70)

這一厚葬的奢侈之風直至漢末方爲曹操所遏制,“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71)這便是著名的碑禁,既往學者多從禁止立碑與墓誌的産生來討論其影響。事實上,當時所禁立的是包括神道碑在内的墓上建築,《太平御覽》卷五八九引《晉令》“諸葬者皆不得立祠堂、石碑、石表、石獸”,(72)神道碑未必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因此魏晉南北朝碑禁雖時有弛廢,但僅在帝王、宗室等高等級墓葬中有成系列的神道石刻出現。這一制度慣性延續到隋唐,雖然唐代無“碑禁”之説,但包括神道碑在内的墓上建築皆與官員身分有關,雖“若隱淪道素,孝義著聞,雖不仕亦立碣”,(73)但仍需奏聞,方能獲立。(74)有唐一代,這一制度大致運作有序,白居易《唐故湖州長城縣令贈户部侍郎博陵崔府君神道碑銘》云:

按國典,官五品以上墓得立碑。又按喪葬令,凡諸贈官得同正官之制。其孫彦防、彦佐等奉父命,述祖德,揭石於墓,勒銘於碑。(75)

崔孚生前僅仕至湖州長城縣令,因其子崔弘禮顯貴,被追贈爲户部侍郎,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後,方獲立神道碑。僭越禮制者,亦會受到追究。(76)因此,對於低品級官員及庶民而言,並無在墓前樹立神道碑碣的資格,那麽他們如何來標識墓主的身分?《天聖令》中的一條規定提供了旁證:

諸囚死,無親戚者,皆給棺,於官地内權殯。其棺並用官物造給。若犯惡逆以上,不給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給一頃以下,擬埋諸司死囚,大理檢校。置塼銘於壙内,立牓於上,書其姓名,仍下本屬,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徒在役死者,亦準此。(77)

侯旭東已經指出,這一處理無主尸體的方法,可以追溯至漢,立牓書名於地上,置磚銘於墓中,遷葬時兩相核驗,或成爲歷代相襲的制度。(78)而木表本來就被視爲石質神道柱、墓碑的起源之一,(79)我們似乎可以推測對於庶民階層或權厝者而言,簡易而廉價的木表在後世恐怕仍有相當程度的行用。唐代亦能找到使用木表標識逝者身分的案例,如沈既濟所撰著名傳奇《任氏傳》中云任氏死後,鄭六“贖以瘞之。削木爲記”。(80)

我們甚至可以對木質墓表使用的場合作進一步的推測,古人多聚族而葬,因此家族墓地是常見的形態。(81)從考古發掘提供的資料來看,一般有父子兄弟一行順排、前後左右按長幼輩分排列、墳院式塋域三種形式。(82)如果士人日常生活在鄉里,卒後又葬於家族塋域,身處一相對封閉的熟人社會中,家族墓地中的相互位置關係已足以標識逝者的身分。(83)而如前引姚懿玄堂記,家族中顯貴者,得立神道碑、石像生等,成爲塋域中最引人注目的景觀,同時也指示了其他人墓地的所在與相對距離。(84)因此,對安葬在家族墓地的逝者而言,無論身分高低,地面標識身分的墓表似乎並不是必需品,木表或主要行用於有待遷葬的權厝者中。(85)

不管如何,對於低級官吏和庶民,尤其是客死異鄉的權厝者而言,除了封土與墓樹之外,(86)墓上可能存在的身分標識便是木質的墓表。年深日久,一旦發生“假葬中野,遂變市朝”的情況,(87)便可能出現無法尋獲舊塋所在的困窘。這種窘境,甚至連宗室貴戚亦無法避免。

女道士李玄真,越王貞之玄孫。曾祖珍子,越王第六男也,先天中得罪,配流嶺南。玄真祖、父,皆亡殁於嶺外。雖曾經恩赦,而未昭雪。玄真進狀曰:“去開成三年十二月内得嶺南節度使盧鈞出俸錢接措,哀妾三代旅櫬暴露,各在一方,特與發遣,歸就大塋合祔。今護四喪,已到長樂旅店權下,未委故越王墳所在,伏乞天恩,允妾所奏,許歸大塋。妾年已六十三,孤露家貧,更無依倚。”詔曰:“越王事迹,國史著明,枉陷非辜,尋已洗雪。其珍子他事配流,數代漂零,不還京國。玄真弱女,孝節卓然,啓護四喪,綿歷萬里,況是近族,必可加恩。行路猶或嗟稱,朝廷固須恤助。委宗正寺、京兆府與訪越王墳墓報知。如不是陪陵,任祔塋次卜葬。其葬事仍令京兆府接措,必使備禮。葬畢,玄真如願住京城,便配咸宜觀安置。”(88)

越王貞是太宗第八子,素有賢名,因起兵反對武后而被殺,開元四年(716),方得追復爵土,備禮改葬,陪葬昭陵,1972年對其墓進行了考古發掘,墓誌亦出土,(89)地面上原有神道碑,現僅存碑額,(90)可知在地面上有明確標誌物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舊塋難覓的意外。從公布的昭陵陪葬墓的調查資料來看,即使唐初功臣這樣高等級帝陵陪葬墓,神道碑倒仆損毁的現象亦不罕見,若非後世子孫修復重立,地面上的標誌物或會隨着時間流逝而遭到破壞乃至消失。(91)

三、信仰與法律

高品級官員與士大夫家族墓地由於事先曾有規劃,墓上建築較爲明顯,塋域四至明確,容易辨識,而如陸氏那樣權厝異鄉、等待與丈夫合祔者,墓上僅有封樹或易損的木表作爲標識。待半個多世紀之後,其子蕭遇經營返葬時,發現“松栢則拱”,地面樣貌發生了巨大改變。在此情況下,蕭遇大約僅能依靠“鄒媪”這類術士的指點,尋找母親安葬的位置。這並非孤例,柳宗元《故襄陽丞趙君墓誌》中記載了一個類似的故事。誌主趙矜貞元十八年(802)客死柳州,雖然“官爲斂葬於城北之野”,至元和十三年(818),其子趙來章成年,趕到柳州,謀劃爲父遷葬時,“徵書而名其人,皆死,無能知者”,無法尋獲其父的埋骨之處,不得不求助於卜筮。

(趙)來章日哭於野,凡十九日,唯人事之窮,則庶於卜筮。五月甲辰,卜秦誗,兆之曰:“金食其墨,而火以貴。其墓直丑,在道之右。南有貴神,冢土是守。乙巳於野,宜遇西人。深目而髯,其得實因。七日發之,乃覯其神。”明日求諸野,有叟荷杖而東者,問之,曰:“是故趙丞兒耶?吾爲曹信,是邇吾墓。噫,今則夷矣!直社之北二百舉武,吾爲子蕝焉。”辛亥啓土,有木焉,發之,緋衣緅衾,凡自家之物皆在。州之人皆爲出涕,誠來章之孝,神付是叟,以與龜偶。不然,其協焉如此哉?(92)

趙來章後得荷杖老叟指點,知其父墓上已平,位於社北二百步,方掘得舊塋。《大漢原陵秘葬經》中亦專立“不見骨殖篇”,(93)應對因各種天災人禍,難覓祖先舊塋的情況,可知這類意外並不罕見,實是古人遷葬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困窘。

凡祖墳代年彌遠,或因水漫摧揭耕犂,不覩塚墓形迹,忘記去處,難可尋覓。冥司文一,此是聖賢之述。但以正月,孫兒蓐草二十五根,以五色練繫定,以火燒之,但以火滅處尋之。咒曰:“靈根地蓬,覆告黄祇,生天靈聖,滅處藏尸,五道皆引,亡靈歸位,急急如律令。”又法“以竹竿通行節,亡人蛆殼亡消鬼舊血蝎黄駌兒絲,已上等分,在共爲末,盛在竹筒中,燒焰向下,穿之必見也”。又常法“即用二人穿青衣,拖驢鞍子一箇,用驢籠頭搭在鞍子,一人手擎鞭打鞍子一下,拖鞍子人問曰:'你打甚?’答曰:'我打伏尸。’拖鞍子人卻答曰:'翻鞍便知。’不計步數,鞍子翻處,穿之即見也。”(94)

正因如此,若年深日久,本地耆老也不知墓所,(95)往往不得不求助於神祇,“鄒媪”這類術士成爲指示舊墓所在、協助完成合祔的重要中介,如《潭州都督楊志本碑》云:“既詢鄒母,雙棺合兹。”(96)李崗墓誌也用“且無鄒母之識”指代未能尋獲舊塋。(97)在此基礎上發展出各種堪輿尋墓的數術,並衍生出不少神異故事。

可惜蕭遇並没有趙來章這樣的好運,爲“鄒媪所誤”,打開墳塋後,讀到逝者墓誌,“銘誌皆非”,方知誤掘了盧會昌之墓。之後《通幽記》保存了一段具有神異色彩的故事,蕭遇聽説河陽方士道華者善召鬼,請他招來盧會昌,追索陸氏墓地所在。

在往復過程中,盧會昌自稱“所管地累土三尺,方十里,力可及,周外則不知矣”,這一説法隱曲地反映出時人買地營葬的觀念。買地券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漢代,至唐宋間已形成了一套相當穩定的文本格套。《地理新書》所載樣式云:“謹用錢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貫文,兼五綵信幣,買地一段。東西若干步,南北若干步。東至青龍,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内方勾陳,分擘四域。”(98)類似的套語在漢代買地券中就已出現,如東漢建初六年(81)武孟子男靡嬰買地券云:“南廣九四,西長六十八步,北廣六十五,東長七十九步,爲田廿三畝奇百六十四步。直錢十萬二千。”魯西奇指出買地券中記載的金額與墓地四至,無論大小,基本是虚數。(99)魏晉南北朝與唐代的買地券中,四至多不記具體步數,僅云方位,“東至甲乙,南至丙丁,西至庚辛,北至壬癸”云云成爲常見格套,或有明顯的誇飾,如唐元和九年(814)喬進臣買地牒云:“東至東海,西至山,南至釰各,北至長城。”(100)唐末陳氏買地券曰:“東至王公,西至王母,南瞻部洲,北鬱越單爲界。”述及幅員大小者,雖較少見,亦有如大順元年(890)熊十七娘買地券“此地占水土□,方圓百里”之例,(101)因此如《通幽記》所云“累土三尺,方十里”當係盧會昌墓理念中的範圍。

方士道華所以招來盧會昌,詢問陸氏墓地所在,蓋與營葬買地背後折射出的觀念有關。一方面,唐人已注意到古今墳塋相互疊壓、打破的現實,即王建所云:“今人還葬古人墳,今墳古墳無定主。”而買地券作爲一種虚擬的陰宅交易憑證,其功用之一便是攘除這種現象。陶穀《清異録》中對此觀念曾有批評:“葬家聽術士説,例用朱書鐵券,若人家契帖,標四界及主名,意謂亡者居室之執守,不知爭地者誰耶。”(102)事實上,在時人眼中與之爭地的恰恰是早先與之後將要埋葬於此的逝者,道華斥盧會昌云“蕭郞中太夫人塋,被爾墓侵雜”,暗示陸氏與盧會昌先後葬於同處,在陰間産生了爭地糾紛。東漢建寧四年(171)孫成買地券所云:“根生土著毛物,皆屬孫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當爲奴,女即當爲婢,皆當爲孫成趨走給使。”(103)《地理新書》所記“先有居者,永避萬里”的套語,(104)反映的都是死後可能發生的糾紛及買地券的解除功用。(105)這也能夠解釋爲何同塋異穴的夫妻合葬墓,在先後入葬時,會用文字格套一致的兩方買地券,(106)其主要功用或不是標識陰宅的四至,這點在後世已日漸虚化;而是與斬草相結合,“凡斬草日,必丹書鐵券埋地心”,(107)成爲葬禮儀式中的關鍵一環。(108)

藉助盧會昌與道華的問答及故事的進一步展開,我們獲悉盧會昌與陸氏並未葬於同一塋域,而是蕭遇弄錯了母親墳塋的位置。在道華的驅迫下,盧會昌答應爲他們在周邊打探。(109)“吾緣尋索,頗擾鬼神,今使按責甚急”,(110)這也與買地券反映的塋域觀念有關。在買地券的格套中,塋域四至立契確認後,受相關神靈保護,“丘丞墓伯,封部界畔。道路將軍,齊整阡陌”,在買地券實際書寫中常見的神祇有“嵩里父老、丘丞墓伯、冢中二千石、安都丞、武夷王”等。這一劃定並封閉塋域邊界的觀念,也是起初盧會昌聲稱“周外則不知矣”的原因所在。盧會昌在尋索陸氏葬地的過程中,無疑會侵擾他人塋域,因此“大受陰司譴罰”,也符合《地理新書》中所言“若輒干犯詞禁者,將軍亭長,收付河伯”。(111)

買地券涉及或僅是一個想象中的死後世界,這一觀念雖對當時人的行爲有影響,秉持理性觀念的現代人大約會直斥其不經,即使在當時,掩蓋在傳奇背後的仍有一現實的法律問題。唐代法律中對於盜掘墳塋、破壞墓田的行爲均有嚴厲的懲罰。如《唐律》規定“諸發冢者,加役流;發徹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疏議云:“謂開至棺槨即爲發徹。”蕭遇發掘盧會昌、李五娘兩墓,皆因讀到墓誌,才知墓主人爲誰。從目前考古發現所見,墓誌大都置於墓室之内,因此蕭遇雖屬誤掘他人墳墓,與盜掘性質不同,但已符合《唐律》中關於“發徹”的定義。(112)但無論是在誌文還是《通幽記》中皆未提及誤掘墳塋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113)考慮到蕭遇的故事在士大夫階層中有一定的傳播,時人亦不以爲意,而在士人大量遷葬的案例中,誤掘他人墳塋,應該不會是一個孤例,某種意義上已將“孝思”與“法理”置於對立的位置。盡管我們未能檢獲區分“盜掘”與“誤掘”的律文與相關的法律實踐,但檢索相關法條,蕭遇誤掘可以比照的條款或許是:

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於冢墓燻狐狸而燒棺椁者,徒二年;燒尸者,徒三年。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114)

其中李五娘的問題較爲簡單,其墓上已平坦,符合“穿地得死人”的法律要件,蕭遇只要將她重新掩埋,不讓其尸身曝露於野,便能免除處罰。(115)至於所掘盧會昌墓,因有明顯的封土與墓樹,考慮到《唐律》對墓地乃至盜耕、盜葬墓地皆有詳細的規定,(116)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更爲複雜。下文論及李崗遷葬的案例,其家人發現舊塋爲“他人之丘壟填焉”後,未做發掘,被迫改用招魂葬,或許就與保護墓地、墓田的法律規定有關,(117)可惜囿於材料,無法做進一步的分析。

遷葬合祔是墓誌中常見的主題,若無蕭遇的曲折,我們很難意識到除了遷葬過程中的勞心勞力之外,如何尋獲這些多年以前權厝於異鄉的親人舊塋,本身也是頗費周折之事。在誌文常見的大團圓結局掩蓋下,尚有發生各種意外的可能。

俄屬燕薊構亂,天下雲擾。梁宋之地,適當兵衝。府君方起戮力之民,禦滔天之寇。天未悔禍,遽嬰沉疾。竟易簀於官舍,遂藁葬于縣郭。邑仰蒲城之仁,民奉桐鄉之祠。夫人太原王氏,江陵府參軍愛景之女也。行高族黨,禮盛閨門。先府君而殁,權窆於河南府洛陽縣東三家店之左右前後。以俟難平,遷于先塋。後盜賊奔潰,洛京反正。將議庇具,撰日備禮歸祔,至則他人之丘隴填焉。誠信莫申,是非攸失。且無鄒母之識,用乖季寢之哭。越元和十二年四月廿日,自永城縣啓奠,護歸東洛。(118)

李崗在安史亂中卒於永城縣令任上,權厝於縣郭附近,六十餘年後,其子孫才謀議合祔,孰料墓上已有他人墳塋,無法尋獲李崗的埋骨之處。最終雖“自永城縣啓奠,護歸東洛”,舉行的大約是招魂葬。因此,雖然“卜宅兆於洛陽縣平陰鄉三家店之西北原,冀邇夫人之居也”,由於未能尋獲李崗的遺骨,並未打開夫人王氏的墓室,完成真正的合祔,僅在其夫人墓地附近,另闢一室,在形式上象徵着完成了同塋異穴的合葬。

蕭遇的故事最終獲得了一個圓滿的結局,道華尋墓失敗後,蕭遇放棄官職,一直在洛陽附近尋訪,歷經三年辛苦,得趙叟之助,“降我夫人,托詞婢子,指玄堂之處所,示黄泉之期約”,即通過某種扶乩降神儀式,蕭遇獲悉陸氏埋骨之處,“既具畚鍤,不差毫氂,銘石粧奩,率如所告”,試掘之後,亦得陸氏的墓誌,證實墓穴所在。《通幽記》記載的版本稍有不同,顯得更加曲折。在這一故事中,陸氏直接托夢給蕭遇,未假借異人中介,並對其葬地有更詳細的描述,云其“墓上已有李五娘墓,亦已平坦”,地面上已無痕迹,因此蕭遇之前未能尋獲,蕭遇按照母親的指示,在烏鵲羣集之處開掘,果然先發現了李五娘墓,最終尋獲陸氏之墓。(119)

如果從更廣闊的視角上來理解陸氏、李崗乃至李五娘等人墓地的破壞與變遷,或許可以將其與安史之亂的影響聯繫起來。在戰亂之中,兵燹所及,大量墳冢遭破壞盜掘,田承嗣所謂“吾與公等事燕,下河北百五十餘城,發人冢墓,焚人室廬,掠人玉帛,壯者死鋒刃,弱者填溝壑”。(120)唐軍方面,亦不乏類似的行爲,郭子儀自稱“臣久主兵,不能禁暴,軍士殘人之墓,固亦多矣”,(121)這固然是歷代戰爭中的常見景象,大約也是李五娘、陸氏墓上原有封土與墓樹遭破壞的原因。同樣,在安史亂中,大量官民輾轉逃亡,死於道路,這些人大都只能被草草安葬,洛陽作爲燕、唐雙方反復拉鋸的地區,破壞尤爲嚴重,盧巽墓誌云:“忠烈僵尸相望,躬率僮僕,潛爲掩瘞”。(122) 這些新增加的墳墓層層累壓於舊塋之上,成爲蕭遇尋墓故事發生的時代背景。

四、合祔中的“政治”:士人家族中的前、後妻關係一瞥

一波三折的遷葬最終取得成功,蕭遇也成就了孝子之名,在完成父母合祔的心願之後,繼續他的仕宦生涯。對於這一家族而言,這真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嗎?恐怕未必,細繹誌文與傳奇,尚能讀出若干微妙的訊息。

蕭遇之父蕭晉先後兩娶,蕭遇係其長子,生三月而母親去世,可以想見陸氏去世時相當年輕,後娶韋氏。從誌文的表述來看,蕭遇與繼母韋氏關係亦算得上密切,“公之丞青城也,彭城公即世;糺北都也,継母韋夫人弃養。公哭泣之哀,嗌不容粒,柴毁之病,色不及苴,君子重爲難也”。考慮到蕭遇年幼失怙,很可能由韋氏撫養成人,墓誌中的這段文字大約不能算純粹虚應故事。不過陸氏去世後的漫長歲月中,她在這個家庭中似乎已遭遺忘。蕭晉去世後,其葬事當由韋氏與已經出仕的嫡子蕭遇共同決定,但當時並未決定將陸氏與蕭晉合祔,這大約反映了作爲繼室的韋氏的態度。《通幽記》中陸氏叔母憐其孤獨,從咸陽來陪伴她,雖語涉不經,仍曲折地透露了陸氏身後半個多世紀的寂寞。

在唐代士人多娶的背景下,身後選擇與哪位妻子合祔,成爲我們觀察家庭内部權力關係的一個窗口,學者也已有較多的討論。盡管在理論上,前、後妻地位相等,一般而言,前妻作爲元配,與夫合葬更符合士大夫階層遵循的禮法,因此出現不少後妻在主持葬事時,主動安排將亡夫與前妻同室合祔,而自己另開一穴,祔葬於塋側的案例。(123)亦有不少人選擇將前、後妻與夫同葬一穴,作爲權變之道,如趙冬曦墓誌云“夫人牛氏、崔氏祔焉。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禮也。繼室同祔,自潘尼始焉,禮中必有禮也”。(124)盡管兩類處理方式,皆有不少實例,但總體而言,前一做法多通行於士族高門,采取後一辦法者相對社會階層較低,而出身士人家庭的韋氏暗自抵制蕭晉與陸氏的合祔,折射出誌文程式化的書寫背後,家庭内部的張力。

這樣微妙而複雜的家庭關係在蕭遇家族中並非孤例,蕭遇本人凡三娶,主導其後事的當是第三任妻子鄭氏,她是博州博平縣尉鄭幹之女。誌文云“前夫人清河崔氏、継夫人范陽盧氏皆不從,卜不吉也”,因此蕭遇去世時,因卜年不吉,未能藉機完成與崔氏或盧氏合祔。“擇時”確實是時人選擇葬禮時間的重要依據,(125)成爲遷葬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126)但在此處是否僅是托詞,實不無可疑之處。鄭雅如在討論盧正言家族歸葬的案例時曾注意到卜宅不吉僅見於夫妻合葬時,而在歸祔先塋的過程中未曾出現。(127)

幸而蕭遇妻盧氏初葬與合祔兩方墓誌皆已出土,或稍可索解其中的謎團。盧氏卒於大曆十三年(778)五月,去世時年僅二十三歲。時其子蕭淳尚幼,誌文云“有子始孩,托于同出”,盧氏去世後將幼子送回娘家撫養,顯示出她和本家密切的關係。(128)盧氏少孤,兄弟皆未及成年而亡,與姊妹關係密切,“惟姉與妹,相勗成立”。(129)除此之外,或許也與蕭遇家庭内部的變故有關。蕭遇墓誌云其任太原府司録時,繼母韋氏去世,雖無法確定具體的時間,推考其仕宦經歷,大約亦在大曆中後期,是時其妻盧氏與繼母韋氏先後去世,家中缺少主持内事的女主人,或許也是蕭淳出生後,被送往母家撫養的原因。

蕭遇去世後,蕭淳作爲嫡子,克紹家業,在墓誌中被特别表出“盧氏生子曰淳,以經明行脩之名,爲裕蠱剋家之業”,與蕭遇的母親陸氏一樣,盧氏也未能完成與夫合祔。直至大和九年(835)才在其子蕭澈遺孀裴氏的主持下,(130)秉承蕭澈遺願,將盧氏遷於工部府君之域,完成合祔,是時距離盧氏去世已過去了半個多世紀。據蕭遇墓誌,可知其葬於京兆府少陵原之先塋,盧氏本權窆於萬年縣神禾原,(131)兩地同在長安,盡管誌文將夫妻長期未能合祔歸咎爲“弱歲零丁,中年多故,出處或異,蓍龜未從”等原因,(132)但複雜的家庭關係或許纔是隱藏其背後更深刻的原因。

同樣,我們可以觀察到盧氏初葬時,墓誌長、寬各32釐米,合祔誌石長55.5釐米,寬54.5釐米,這一物質形態的變化,也體現了盧氏在家庭中地位上升,最終母以子貴。不僅因蕭澈“爲御史,爲郎官”,獲得追封之榮,更因其子堅持,使她成爲蕭遇三任妻子中最後的“勝利者”。只是正如墓誌中的誇飾之詞一樣,這僅僅是文詞與形式上的勝利,並不能補償其身後半個多世紀的寥落。

潘岳《悼亡詩》云“之子歸窮泉,重壤永幽隔”,天人相隔,永難再會,是生者直面親友亡故時最難排遣的哀痛。雖然在一般人的想象中,冰冷的墳塋隔絶了生者與逝者,事實上由於遷葬改祔之舉的大量存在,中古時期的墓葬仍不乏“重開”的機會。(133)逝者雖已往,但生者世界的權力、地位與情感仍會不時地擾動幽冥之境。

墓誌作爲記録逝者生平的文獻,最近二十餘年來,因大量的發現、刊布與研究,成爲推動中古史研究前進的重要動力,關注者日多。但大多數研究仍是站在傳統金石學的延長線上,以文獻比勘考訂爲旨歸。若以此揆之,蕭遇及其家人墓誌,只是已發現的唐代士人家族墓誌中的普通一例,很難引起學者的重視。若我們認識到墓誌撰作本身只是古人喪葬過程中的一環,嘗試在既往的研究基礎上,將墓誌材料視爲理解葬禮各個環節的楔子,展現這一過程中包藴的複雜社會網絡與家庭内部的權力關係,蕭遇神奇的經歷便不再僅是一個“大團圓”式的庸俗故事,而成爲折射那個時代人們情感、恐懼與敬畏的鏡子。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出碑誌所見中晚唐政治權力變遷研究”(17BZS130)成果之一。論文初稿曾在復旦大學中古中國共同研究班報告,蒙唐雯、夏婧、張金耀、徐冲等同仁提示意見,在寫作過程中亦得到張學鋒、劉寧、趙晶、范兆飛等師友的指教。

(本文作者係復旦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原载《中华文史论丛》 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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