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如果属于银行保函履约,证明文件就是银行发送的索偿报文,如为外文,需附主要条款翻译件)。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2.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3.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注意事项
1.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2.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3.中资非金融机构及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因此造成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4.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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