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香港基金内陆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2香港基金内陆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内陆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控制信息表。

二、从募集资金专户汇出申购资金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控制信息表。

3.相关补充材料。

三、向募集资金专户汇入赎回资金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控制信息表。

3.相关补充材料。

四、关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关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3.相关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香港基金内陆代理人应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账户性质代码与名称应选择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并在账户开关户信息中“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完整准确的录入《业务登记凭证》的业务编号。

2.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3.香港基金管理人在内陆开立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办理。

4.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投资者内陆划入的资金;从基金代销账户划入的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从基金在香港的相关账户汇入的资金;账户利息收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划往投资者内陆账户的资金;划往基金代销账户的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结、购汇后相互划转的资金;划往基金在香港的相关账户的资金;支付或结汇支付交易相关税费、手续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5.通过代销方式募集资金的香港基金,代理人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与名称应选择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录入N/A。

6.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外汇)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投资者内陆账户划入的资金;从基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划入的资金;账户利息收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划往投资者内陆账户的资金;划往基金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外汇)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7.所有香港基金内陆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上限初期均为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当所有香港基金内陆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www.safe.gov.cn)发布公告,香港(内陆)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陆(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净汇入)资金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

8.香港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相关资金应按币种分别从相关人民币或外汇专户中汇出或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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