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业务问答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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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境内企业进口,向境内银行申请开证,信用证到期支付境外的资金为开证申请人在境内银行境外母行账上的资金,由境外母行直接从客户的账户扣除。从资金流看这一做法可行吗?如果可以,境内银行还需替客户做信用证下的付款国际收支申报吗?
答:该做法不符合贸易融资的国际惯例。
12、对装船后融资(未入外汇货款专户),企业不用正常收汇资金归还,而是待融资到期后购汇归还,是否可行?
答:不行。通常情况下,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其期限与企业出口收汇期限之间具有匹配关系,银行会在收汇时直接将资金用于归还融资款。间题描述的情况存在银企串通套利的嫌疑,不符合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13、如何审核报关单和发票?
答:应遵循真实性、一致性原则进行审核。企业在银行付汇时,银行应审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装货港、到货港、进口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关单金额等要素,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核实关单本身的真实性。发票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发票的抬头、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交易总价等要素。
14、什么是代垫?
答:代垫一般指应该由甲支付的款项先行由乙代为支付,再由甲归还乙的代垫款的行为。由于在代垫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涉及跨境的代垫,目前政策明确限定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服务贸易费用,并需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办理,且代垫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5、银行为A公司办理进口远期信用证,并到期付款。付款时A公司提供给银行核验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为B公司,与付汇主体不一致。原因是货物寄存在保税仓库,按照海关规定,存放该保税仓库的报关单经营单位只能是B公司,但信用证到期必须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否在付汇时视同该笔货物仍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待货物从保税仓库进入境内,海关替换一份以A公司为经营单位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行补核验?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