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楼上睡觉妻子地下室外遇,暴打致相好重伤,如何评价本案?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案发地及当事人真实姓氏,旨在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说明相关刑法学原理。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建立在所有案件事实均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本文分析只涉及案件的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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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张某在家二楼睡觉,妻子王某带着儿子在楼下睡觉。
午夜,张某听到楼上似乎有动静,仿佛有人进来了,便踮着脚尖来到地下室。他很轻松地来到他妻子的卧室前,隐约听到屋内有不寻常的动静,便猛地推门进去。
面前的一幕让张某大为吃惊,同村的刘某正坐在妻子王某的床上,没穿衣服,这让张某又急又气,随即抄起木棍猛击刘某,直至刘某被打翻在地,再也不动了。
看着刘某倒在血泊中,张某渐渐清醒过来。因此,张某便拿起电话,向警察谎称有人闯入自己家中行窃,被他当场抓住,希望借此掩盖“家丑”,蒙混过关。
但意外的是,妻子王某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此事,当晚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主动为其开门。
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看到本案例,可能有更多的人会基于义愤地说,张某打伤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存在不法侵害,防卫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根本没有不法侵害存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根据就不是防卫行为,更谈不上正当防卫了。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事前防卫,也可能是事后防卫,也可能是借正当防卫名义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不是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无关。
本案中,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刘某与王某为TJ行为。案件事实:妻子王某却主动向警方坦白了此事。当天晚上,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则主动为其打开了大门。
根据这一案件事实,刘某经张某妻子承诺而与其发生互动,王某放弃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发生互动的行为,为TJ行为,不是QJ,因此,张某无权对其实施特殊防卫,甚至一般防卫都不可以实施。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QJ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QJ的事实,因此,张某也无权对刘某实施特殊防卫,将其打成重伤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刘某不是非法侵入住宅行为
也有人提出,刘某系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张某有权对其实施一般防卫,这种观点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案件事实:当天晚上,妻子王某与刘某约好23时许在家中约会,刘某如约而至,王某则主动为其打开了大门。可见,本案中,刘某进入张某家中,是经张某妻子王某同意的,不存在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张某无权以刘某非法侵入住宅为由,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综上,因本案中没有不法侵害存在,因此,张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和他人肢体完整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身体健康权。
因此,本案中,应对张某按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TJ是不道德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互为忠实的义务,针对TJ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正确的做法是经营好自己的家庭。
因自已的妻子或丈夫的TJ行为,依法向对方说服对方或依法向对方主张相应的权利,而无关对的谓的“第三者”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之实,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闪光时刻」主题征文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