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正常租赁及转租赁递延所得税处理过程

关于转租赁递延所得税问题剖析。顺带回复下C粉之家C友的提问。

正常租赁,由于税法按租金支付进度在税前抵扣,而会计有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的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抵扣,因此产生税会暂时性差异,税法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承认,因此初始确认时,会有,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系租赁付款额现值乘以所得税税率。

随着使用权资产的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实际利率法摊销,导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差异,进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出现差异,差异即为各期税会暂时性差异的调整。

举例,5年租期,租金每年5万,折现率5%,则有关数据及处理如下:

各期摊销及税会差异转回如下:

由上表可见,至租赁期结束,递延所得税费用影响为零,即,税会差异全部转回。

再来看转租赁,假设第3期期初,承租人将资产转租出去,形成融资租赁,剩余3期,每期租金6万元,根据租赁准则,折现率可延用原租赁,即5%。则处理如下:

以上处理,关于资产处置收益,会计上确认了,但税法上并不认可该笔处置,因此形成了税会暂时性差异,未来可转回,具体转回过程:

上表中,从第1期开始,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直到租赁期结束,合计形成8377.65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处置收益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相等,相互抵消,则影响为零。

但是目前看下来,很多IPO、上市公司对于租赁形成的税会暂时性差异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原因系采用“初始确认豁免”,从前述处理也能看出,初始确认以及后续计量,两相抵消,均对递延所得税无影响。因此,以上探讨仅供有兴趣的C友切磋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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