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专利法如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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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利法如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黄璞琳
201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那么,《商标法》《专利法》能从哪些方面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呢?本文认为,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商标法》《专利法》主要从两个环节进行保护:一是在标志使用环节的保护,二是在商标注册或专利授权环节的保护。
在标志使用环节依照《商标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指相关奥林匹克标志已经被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对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类似商品将与该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行为,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标志使用环节依照《专利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指相关奥林匹克标志已经被依法授权专利权(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对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权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前述相关专利的行为(主要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前述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擅自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专利权人)的前述相关专利号的行为,分别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一般来讲,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包括会徽、吉祥物形象、火炬等,相关的产品类别还包括标贴、标牌、图形用户界面(GUI)等。
在商标注册环节依照《商标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是指对他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依照《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有关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之规定,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以及第三十条有关“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之规定,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在专利授权环节依照《专利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主要是指对他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之规定,以及有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之规定,驳回其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