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的考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版块,但是很多同学对于行政法这一版块的知识点相对来说比较陌生,所以导致对行政法的复习往往比较欠缺。今天我们主要梳理一下救济方式中的行政诉讼,了解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是怎么考的,以及我们如何去掌握它,那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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