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因疫情受创企业的重整自救之路

作者:胡俊律师,专业领域: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公司并购法律服务。

因疫情受创企业的重整自救之路

当前,不少因疫情而遭受重创的企业面临着艰难的抉择:生存还是死亡?如果选择生存,不妨考虑重整作为绝境求生之路。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为什么能拯救困境中的企业,重整怎么拯救困境中的企业?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重整制度进行介绍,供企业、股东以及相关各方参考。
关键词:困境企业   重整   自救

一、重整为什么能拯救困境企业?

(一)及时止血,停止计息
中国企业的融资成本高昂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部分民间借贷的成本已经达到法律所能允许的最高年利率。一旦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不断积累的债务利息以及随之而来的违约金、滞纳金等,都会导致企业债务越积越高,最终难以负担。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院受理重整之日起,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债务滋息均将停止计算,可以及时止血。
(二)喘息之机,执行中止
当企业出现债务支付违约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其财产通常会被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甚至被强制执行等,这都会导致企业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停业。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另外,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依法将暂停行使。因此,重整可以避免企业因债务支付违约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停产停业,获得喘息之机。
(三)继续经营,自行管理
在重整期间,企业依法可以继续经营。一方面,法院受理重整产生的停止计息、保全解除、执行中止等法律效力,为企业经营降低了负担、减少了障碍;另一方面,重整期间企业可以保持对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控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允许其继续经营,使其能继续产生营业收入,能够保障重整企业的挽救价值。
(四)引入投资,注入新血
许多企业陷入困境是因为资金链断裂,但尚有项目在进行且经营状况良好,只要能引进新的资金,企业涅槃重生就有了很大希望。但困境企业通常诉讼缠身,一旦有资金注入,很有可能就被强制执行,难以用于真正的经营所需。而进入重整程序,保全措施依法应解除,执行程序也应中止,这就为外部资金的进入及合理使用提供了机会。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重整企业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同时该债权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五)调减债务、改善经营
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债务调整清偿和企业后续经营。一方面为企业降低债务负担提供可能性,比如减免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另一方面也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契机重新检视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可以及时改善原有经营模式,摈弃无盈利价值的业务,调整缩减臃肿低效的组织机构,从而焕发新的活力。

二、重整前的准备工作

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对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重获新生的法律制度。重整是特殊的法律制度,有相当严格的适用条件。因此,企业在申请重整之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一)资产与负债情况的清理
关于重整适用的前提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因此,企业在申请重整前,需要对自身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并准备相应的材料如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以证明达到了重整的适用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对资产的清理需要关注资产的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对负债的清理包括到期和未到期负债、实有负债和或有负债,特别是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可能负担的债务。
(二)重整价值与可行性的论证分析
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重整时,会十分注重对企业的重整识别审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此,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整申请审查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重庆高院重整工作指引》)明确要求,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其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和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对于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企业发展前景等情况,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报告或重整方案,应结合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管理、技术工艺、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提出的初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组方是否具有重组能力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申请重整时,如果有中介机构对企业重整价值与可行性的论证报告,具有相当的优势。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重整工作指引》)、《北京破产法庭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明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三)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进行协商
重整程序中业务重组、债务调整、管理改善等这些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措施都是通过重整计划实现的。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和地方司法实践中对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都予以了充分肯定,即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另外,对于许多仅因为一时资金短缺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如果能引入投资人注入资金,将极大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所以,如果能在重整申请前与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将十分有益于重整的受理和成功。
(四)关于预重整的实践
对重整前的准备工作,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预重整这种较为成熟的新型救济机制,满足了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样化的需求,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法庭外重组的优点,又对二者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弥补。比如《深圳中院重整工作指引》就有单章对预重整进行规定:“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同意,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由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履行清理资产负债、论证企业重整价值与可行性以及引导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等职责。201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关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中,明确要求“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目前,虽然对预重整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对预重整的效力予以了认可,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在重庆市地区,已经有了不少预重整的成功案例,比如珠峰系公司预重整案、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三、企业重整的基本流程

企业重整的基本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重整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叫预重整阶段)、法院受理后的重整期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具体如下图:

四、关于重整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重整的申请
具备重整申请资格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中,债权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申请资料规定得较为粗略,各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中予以了细化。如《重庆破产法庭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第十条规定,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资料:
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5.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6.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7.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8.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重整的文件;

9.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10.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不同主体申请重整的时间和难易程度不同,申请的资料也不尽相同,但是有些资料都是必需的,如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申请重整,均需同时提交重整价值和可行性的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另外,对于集团企业的重整,我国目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均是建立在独立实体方法上,缺乏处理这种集团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则。因此,在集团企业进行重整时,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单独申请还是合并申请的问题。若选择合并申请,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集团中的不同辖区成员的管辖问题,对此《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值的庆幸的是,部分省市已推行对破产案件的集中管辖,比如重庆市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的破产法庭,受理全市区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将有益于解决集团企业重整的问题。
(二)重整期间企业的营业和管理
首先,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经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由管理人决定;在这之后,是否继续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决定。通常来说,如果继续营业产生的收入大于支出或者有利于维护企业的重整价值,都会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其次,重整期间,按《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不仅涉及到重整期间对企业营业事务的掌控问题,还涉及到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因此,企业宜尽量争取自行管理,并可以在提出重整申请时一并提出。另外,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也宜及时向管理人提出继续营业的申请。
(三)关于重整计划的制作、表决、批准与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方案、债权分类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
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会议按债权类别分组表决,通过的标准是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再进行表决一次。
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法院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五、结  语

饱受疫情冲击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选择死亡固然可以获得解脱,而挣扎求存虽不易却更显高贵,而重整就是这样一条艰辛又充满希望的自救之路。活着才有希望,纵观古今中外所有伟大的企业,无不历经艰难困苦。风雨过后,便是彩虹,愿与诸君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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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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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郁琳,樊星.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破产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律适用,2020(15):72-83.
(本文获得第六届重庆律师论坛二等奖)

文章来源:“中豪律师集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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