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自认的构成及效力 2024-08-02 12:26:30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39期文章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人民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发布。相较于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旧规》),当事人自认规则在《证据旧规》第8条与第74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拆分、合并、新增拓展至共计七条规定。作为官宣重点修改内容,当事人自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诉讼中自认的要件与效力、拟制的自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及自认的撤回等,同时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的自认和限制自认也作出规定。毫无疑问,自认规则的完善,不论是对当事人参加庭审、法庭认定案件事实还是对律师代理案件均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本团队也在此分享有关自认规则的学习心得,本文是关于自认的构成及效力,与各位读者一同研究、探讨。一、新旧规对比《证据新规》第3条是当事人自认规则的概括性规定,明确了自认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本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证据旧规》第8条第1款及第74条的融合、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证据新规 证据旧规 民诉解释 第三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一)自认的对象自认的对象应当是案件事实,就自认主体而言,应为对己方不利事实。何谓于己不利的事实,从自认规则的效果来看,即指自认一方对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作出陈述,且此种事实明显对己方“不利益”。《证据旧规》对案件事实的限定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实际上只要案件事实为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至于该事实的陈述主体是哪一方则在所不问,因此,《证据新规》调整为“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二)自认的场合自认的发生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不论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有可能作出自认。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含有自认必须是在法官或法庭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之意。诉讼外的自认,尤其是当事人一方对第三方作出的自认,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且因其不属诉讼中的自认,而丧失自认存在的基础,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规则,不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但对方当事人可以将这种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通过举证证明诉讼外自认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自认的方式《证据新规》对于自认的方式进一步明确,除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还可以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的陈述中作出自认。自认应当明确承认,即明白、准确、无误地加以承认。三、自认的效力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自认,即发生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即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该事实。同时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一方也应受其自认的约束,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任意撤销。自认的事实也有拘束法院的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自认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作出认定,并作为裁判的基础。但如果当事一方主张的事实,对方全部予以承认,能否免除全部举证责任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当事人为符合起诉条件,应提交一定的证据材料说明争议事实存在;其次为避免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慎核查。四、自认规则适用的实务问题(一)调解中的自认是否适用自认规则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调解、和解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方面调解与诉讼程序牵连,有时难以作出明确区分;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判断的自由心证。因此,当事人不能因调解中作出妥协认定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作出与事实真相有出入的自认。(二)行政机关调查行政相对人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事实予以承认的,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行政机关调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事实予以承认的,不直接适用自认规则。但准司法行为虽然不同于民事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式性、权威性,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调解或调查中予以自认的事实并非随性而出,也应当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即虽然不能直接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但是可以援引作为证据,由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三)劳动仲裁中自认的事实在诉讼中的效力劳动仲裁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仲裁阶段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尤其是对其不利的自认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或当事人依照法定情形能够撤销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一般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文/张远洪律师 赞 (0) 相关推荐 新证据规则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民事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打开腾讯新闻,查看更多图片 > 编者按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了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自认的证明效力要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予以确认 证据规则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表述或承认.从利害关系角度来看,当事人对于自己有利的情节的表述可信性一般,需要进行查证而确认:而对于自己不利的情节的表述或承认,具备较大可信 ... 诉讼自认制度的适用规则 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自认系当事人在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且于己不利之陈述.根据自认作出场合的不同,自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较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承认、不否认,并不当然构成拟制自认 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拟制自认的构成,更是民事诉讼中易产生较大争议的重要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 ... 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附限制自认与自认的限制及其他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9期文章本系列往期文章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自认的构成及效力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拟制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笔者在上两篇中对自认的构成及效力.拟制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进行了学习与 ... 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拟制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4期文章本系列往期文章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自认的构成及效力在当事人自认规则解读的第一篇文章中,我们对自认的构成及效力进行了研究.除当事人自行对明确于己不利的事实作出自认外,& ... 新证据规则之当事人自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0年 ... 电子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规则解读及实务分享 " 4月14日上午,苏州工业园区正式发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为电子劳动合同普及后可能引发的争议处理提供规范和指导.据悉,该规则 ... 44页PPT欧盟GDPR规则解读|为什么GDPR也会影响到你|兼谈国内医疗数据安全管理(内附下载链接... 为什么GDPR也会影响到你? 关注本公众号(数据工匠俱乐部,ID:zgsjgjjlb),后台回复"医疗数据"即可下载可复制粘贴的PDF原文.如下图: (欢迎大家加入数据工匠知识星球 ... 斑马线上别逞能,该认怂时就认怂! 斑马线上别逞能,该认怂时就认怂! 【建纬观点】工程保函规则解读和示范文本条款理解及使用指引系列之投标保函(非独立保函) 一.投标保函(非独立保函)规则解读 投标保函,是保证人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人作出的保证承诺,若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 ... 薛之谦和高磊鑫复合:认真的雪,认真的薛 每 天 陪 你, 一 路 前 行 点 击 上 方 蓝 字 关 注 多耳来信 我并不在乎自己究竟多伤痕累累,可我在乎今后你有谁陪.-----<认真的雪> 还记得在高中时听到的 ... 哪些电机必须加贴能效标识?时间节点是什么?——最新版标准和规则解读 中小型电机能效标识管理已实施多年,但无论从生产销售的层面,还是从使用者的层面,当然还包括一些不法商家的层面,总有些实际的案例让人啼笑皆非. 2021年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