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监督六要”深刻把握“监督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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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好做强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任务、第一要务,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要要求。
“监督六要”即“准、精、专、深、实、美”。
“准”是准确对标对表,找准监督重点,精准监督,不能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对准监督难点,敢于啃硬骨头,全力攻坚克难;瞄准廉政风险点,靶向治疗,良医治未病。
“精”是从小处着眼、从细节着手,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精心、细心、耐心打造精品监督典型案例。
“专”是运用专业化知识和专业化手段,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深学细研行业特点,解决好监督什么、为什么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眼光敏锐、切中要害,见人之未见;独立思考、观点独到,眼光独特,知人之未知;探索建立监督专题会议制度、监督各主体会商制度、监督与线索处置衔接制度、报告和通报制度、监督档案制度、清单管理制度、谈话制度、检查抽查制度等,规范监督行为。
“深”是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建立立体式、穿透式监督模式;时间上要全过程监督,空间上要全覆盖监督,环节上要全链条监督,手段上要全方位监督,质量上要全要素监督;举一反三,从个案的解决到制度安排和机制健全上完善把握,实现从个案监督、随机监督到制度监督、规范监督的转变;在深入监督的过程中,不仅要设问,更要追问、反问,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直达问题核心。
“实”是监督本身要实事求是,在定性上要实,在质量上也要实,对解决问题不能不顾条件、不管时点、不顾节奏,盲目追求速度而非质量,不能拖泥带水也不能浅尝辄止;监督方式要实,要调查研究、查阅资料、深入一线;要进入监督前场,未督先商,也要进入监督后场,做好后半篇文章,督后促改。
“美”是要努力追求监督之美,监督也要有度,做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各种监督方式相结合、各项处置形态相结合、监督与再监督相结合;监督者自身也要美,通过严格自我要求体现自律之美,通过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体现中正之美,通过专业化监督体现专业之美,通过监督方式体现监督艺术之美。
二、什么是”监督的再监督“?
“监督的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过程中,进行再监督和再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越俎代庖,替代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前面的监督是指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对具体管辖对象监督检查的行为,“再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的再监督”是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回归党章原教旨、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具体要求和有效途径,是保障“监督”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重点指向监督职能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监管工作、是否对履行监管职责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报告、处置等情况。
案例一:D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公路“三乱”、教育乱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联合交通、公安等相关单位对公路“三乱”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全县教育系统乱收费现象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案例二:H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情况,责令该市公安局对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由此推动当地公安系统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本案中,同样是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同样达到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但上述两地的做法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有很大差异。究竟哪种做法更符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求呢?
案例一中的D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将大量的纪检监察力量投入到本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那些监督环节上,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
凡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出了问题,首先是其主管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甚至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就是说,像治理收费乱象这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监督的再监督”,而不是动辄冲到一线。作一个形象比喻,各职能部门是“钉子”,根据不同职责钉在不同位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是“锤子”,它的职责是监督“钉子”钉的位置对不对,钉得结不结实。如果发现问题,则要通过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对管理者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它钉得更好更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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