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108(总948)】(2021-08-18)

【每日税讯108(总948)】(2021-08-18

Daily Taxation News

1.印度议会通过法案取消对间接转让财产追溯征税的规定

2.白俄罗斯确定对博主收入征税

3.马耳他延长为应对新冠疫情实施的减征财产转让税政策

4.巴基斯坦延长新冠防控用品暂免销售税政策期限

5.印尼延长新住宅增值税优惠政策期限

1.印度议会通过法案取消对间接转让财产追溯的规定

2021 年 8 月 6 日和9日,印度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别通过《2021 年税法(修正案)法案》(Taxation Laws (Amendment) Bill 2021)。法案将在总统批准后成为法律。其中规定,撤销 2012 年联邦预算(2012 Union Budget)中引入的对 1961 年《所得税法》第 9 节中关于间接转让财产实施追溯征税的修正条款。(IBFD)

注:所谓间接转让财产,是指通过转让外国公司的股份转让位于印度的资产。按照2012年的修正条款,印度对此前通过间接转让财产产生的收益实施追溯征税,并引发包括沃达丰、凯恩能源等多起税收争议(诉讼)。现立法取消该修正条款,是为投资者提供税收确定性,并提升印度作为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的声誉。

2.白俄罗斯确定对博收入征税

2021年7月1日,白俄罗斯税务部发布第3-2-7/01467号函,强调纳税义务适用于所有纳税居民个人,因此,在 Facebook 等各种平台上拥有博客和网站的个人(博主),其通过博客和网站取得的收入,包括博客上广告收入、在博客上销售收费课程和培训的收入、博客货币化(blog monetization)收入,也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博主的收入是由纳税居民公司或个体企业家支付的,则支付人被视为税务代理人,必须从支付给博主的款项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居民博主在一个日历年内从外国个人或公司获得收入,则博主必须在不迟于下一个纳税年度的 3 月 31 日提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报告此类收入。博主必须在产生收入的次年 6 月 1 日之前缴纳 13% 的税款个人所得税。如果博主从多个客户获取广告收入,那么博主必须注册为个体企业家(Individual entrepreneur)。(IBFD)

注:白俄罗斯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13%的单一比例税率。3-2-7/01467号函(俄语)链接:

http://www.nalog.gov.by/ru/razjasnenija_ru/view/r-pismo-mns-ot-01072021-3-2-7-01467-o-nalogooblozhenii-doxodov-poluchaemyx-blogeramir-40157/

3.马耳他延长为应对新冠疫情实施的减征财产转让税政策

2021 年 8 月 6日,马耳他政府公报颁布2021 年第 325 号法律通知,规定延长为应对新冠疫情实施的减征财产转让税政策,即在规定期限内转让财产,其转让价值不超过40万欧元的部分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超过的部分按正常税率(根据转让价值,为8%或10%)征税。适用优惠税率的财产转让期限,由原来的2021年3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通过销售或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的,其期限由原来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IBFD)

注:根据2020年12月18日在政府公报颁布的2020年第459号法律通知,在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限转让财产的,转让财产价值不超过40万欧元的部分可以适用5%优惠税率;以销售或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的财产转让,适用优惠的转让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巴基斯坦延长新冠防控用品暂免销售税政策期限

2021 年 8 月 9日,巴基斯坦发布第SRO 1007(I)/2021号通知,规定延长对61 种诊断支持和个人防护设备用品的进口和随后供应免征销售税政策,其中包括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N-95 口罩、PCR 试剂盒、X 光机、雾化器、超声波机、心电图机、外科口罩、面罩、注射器和其他物品,以对抗第四波新冠疫情。暂免销售税政策的适用期限从原来的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注:根据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布的第 SRO 1257(I)/2020号通知,对上述61种新冠防控用品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限进口和销售的,暂免销售税。

5.印尼延长新住宅增值税优惠政策期限

2021 年 8 月 12 日,印度尼西亚发布新闻稿,宣布根据财政部第 103/PMK.010/21 号条例,财政部 (MoF) 将销售新住宅的增值税激励措施实施期限从2021年8月底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底,即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新的有地住宅和新公寓单元,其应纳增值税义务将按下列比例由政府承担:新住宅售价不超过 20 亿印尼盾的,应缴纳增值税的100%;新住宅售价超过 20 亿但不超过50亿印尼盾的,应缴纳增值税的 100%;则为50%。(IBFD)

注:根据财政部第 21/PMK.010/21 号条例的规定,在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8 月期间销售的新住宅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个人只能申请购买一栋有地房屋或一套公寓单元的奖励。

(龚辉文 编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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