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假法条,这次影响范围更大,检察院都出手了
今年7月份,有法律网友在司法实践和公开检索发现,一个最高法院从未颁布过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司法解释”正在全国各地各级很多法院被适用判案,事件还引起了很多媒体公开报道。
当时据统计,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有关此“假法条”的案件涉及最高院的有6篇,省级高院的有73篇,中级法院的有847篇,基层法院的有534篇。该“假法条”不仅被当事人或律师普遍性作为诉讼法律依据,甚至被很多省级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判案。虽经公开报道,不幸的是,这个假法条至今仍在沿用,可见影响之深。
其中,在下面这则2020年9月22日湖南省常德中院作出的(2020)湘07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中,引用的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驳回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截图见下图。
《检察日报》报道,一个多月前,针对在互联网上流传多年的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分别向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近日,两公司回复重庆市检五分院称,该“暂行意见”已从两家公司下属的网站中清理掉。
何以至此?不得不从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统一公开渠道和程度上找原因。有人指出,我国到目前都没有一个统一、权威、快捷、免费的法律法规数据库,甚至是有权发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人大、行政、司法机关,都没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开数据库,更不用说,各省、市、县各自发布的各种会议纪要、地方条例乃至规范性指导文件了。
客观事实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社会发展不断的更新,也需要在不修法的情况下,出台专门的指导性司法解释、审判意见,但是,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市级县级,一个法律规定出台以后,都要分别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甚至一些县级法院,也出台甚至是内部的类案指导意见,很多都是对外不予公开或公开不够的,以至于很多法律人都发出了法律法规没有会议纪要、指导意见重要的感慨。
到了审判阶段,面对某些律师拿出的司法文件,法官自己都无从判断真假,但又不敢不予适用,只能从公开网络上进行核实,一看有其出处,也就予以适用了。烟语君曾经遇到过,法庭上,法官问被告律师,你方对原告主张的案件适用的司法文件有没有异议?这是被告质证能代替的事情吗?
为统一各地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7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从今年7月31日起,各级法院在案件裁判四种情形下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上的假法条情形的存在,建立全社会统一公开快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数据库,已经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