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假法条,这次影响范围更大,检察院都出手了

今年7月份,有法律网友在司法实践和公开检索发现,一个最高法院从未颁布过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司法解释”正在全国各地各级很多法院被适用判案,事件还引起了很多媒体公开报道。

当时据统计,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有关此“假法条”的案件涉及最高院的有6篇,省级高院的有73篇,中级法院的有847篇,基层法院的有534篇。该“假法条”不仅被当事人或律师普遍性作为诉讼法律依据,甚至被很多省级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判案。虽经公开报道,不幸的是,这个假法条至今仍在沿用,可见影响之深。

昨天,又有法律网友发文质疑,一则号称2002年8月5日实施的30条的,从未正式出台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司法解释”同样在法律界、司法解广为适用。
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可见相关司法裁判文书386篇。

其中,在下面这则2020年9月22日湖南省常德中院作出的(2020)湘07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中,引用的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驳回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截图见下图。

更有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四川某地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适用了该“司法解释”,认定了涉案建筑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下图所示:
关于此“司法解释”,早在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18)最高法民申124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裁断:“至于顺豪公司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并非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作为裁判依据”。

《检察日报》报道,一个多月前,针对在互联网上流传多年的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分别向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近日,两公司回复重庆市检五分院称,该“暂行意见”已从两家公司下属的网站中清理掉。

文章称,2016年,重庆市某区法院在一审审理某公司与傅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适用了该“暂行意见”。该案经法院二审、再审后,再审法院认定该“暂行意见”并不存在,纠正了错误判罚,维持了一审判决。
今年6月,重庆市检五分院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某网络公司和网讯公司均将该“暂行意见”收录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并显示“发布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为2002年8月5日,现行有效”。同时还发现,该“暂行意见”已被全国多个司法机关不当适用,在多个期刊论文、报纸文章和学位论文中被引用。
8月底,重庆市检五分院分别向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网讯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公司认真核查、及时改正问题,强化源头管控,科学制定措施,完善收录机制,更好地打造信息资源丰富、优质高效的资源传播平台,为大众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公司第一时间从网站上删除了该“暂行意见”。

何以至此?不得不从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统一公开渠道和程度上找原因。有人指出,我国到目前都没有一个统一、权威、快捷、免费的法律法规数据库,甚至是有权发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人大、行政、司法机关,都没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开数据库,更不用说,各省、市、县各自发布的各种会议纪要、地方条例乃至规范性指导文件了。

客观事实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社会发展不断的更新,也需要在不修法的情况下,出台专门的指导性司法解释、审判意见,但是,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市级县级,一个法律规定出台以后,都要分别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甚至一些县级法院,也出台甚至是内部的类案指导意见,很多都是对外不予公开或公开不够的,以至于很多法律人都发出了法律法规没有会议纪要、指导意见重要的感慨。

到了审判阶段,面对某些律师拿出的司法文件,法官自己都无从判断真假,但又不敢不予适用,只能从公开网络上进行核实,一看有其出处,也就予以适用了。烟语君曾经遇到过,法庭上,法官问被告律师,你方对原告主张的案件适用的司法文件有没有异议?这是被告质证能代替的事情吗?

为统一各地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7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从今年7月31日起,各级法院在案件裁判四种情形下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上的假法条情形的存在,建立全社会统一公开快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数据库,已经很有必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为了建设法治社会,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乃至实施细则、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几乎每天都在制定出来,新法不断制定,旧法清理仅是一个通知。至于废止通知有没有人看到,就没有人知道了。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相信一大批的新旧法律废止更新正在进行中,没有统一及时更新的法律文件库,没有发布解释法律法规文件的统一规制规则,靠法官自我识别能力,连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都适用假法条,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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