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眼头条】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保护思考
影视剧本是用文字描述未来影片的一种表达。导演根据剧本用画面拍摄手法摄录剪辑形成完整的影片。剧本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影视作品质量的高低。一部影视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一个完整成熟的剧本。
影视剧本的著作权归属法律如何规定?
从剧本的创作形式上来说,影视剧本的创作可以分为单独创作完成剧本、合作创作剧本、委托创作剧本三类。因为影视作品参与创作的复杂性,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比较复杂,各国立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无法统一。针对影视作剧本的不同创作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也给予了不同的规定。
1. 单独创作剧本,指作者个人独立创作完成剧本。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另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整体归属于制作者,但编剧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剧本创作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成果,著作权法在鼓励创作的立法精神下,不会剥夺作者的权益。虽然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但编剧对于单独创作完成的剧本作为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
2. 合作创作剧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合作创作完成剧本。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另外,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3. 委托创作剧本,指编剧接受委托,按照与委托人的约定创作剧本。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法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有约定随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偏向著作权人属于受托人(编剧)所有。
影视剧本的著作权纠纷有哪些?
1. 署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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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署名是一个行业痛点问题。影视公司在将小说改编拍摄为电视剧时,由于文学小说的架构并不一定适合影视剧的拍摄,制作方不一定会聘请小说的原创作者来进行剧本改编,经常会另外聘请专业的编剧来对原创小说改编为更符合影视拍摄的剧本。另外,某些导演或制作者在拍摄过程中会添加自己的想法到影视剧本中。这个过程下来,影视剧的编剧署名就会出现原创小说作者、专业改编编剧、部分导演演员制作者的混乱局面,由此也引发了众多的署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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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是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蒋胜男与王小平的署名权纠纷。蒋胜男是《芈月传》的原创作者,完成了剧本的原始创作。王小平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全程参与剧本改编并参与了拍摄。经过王小平修改后的剧本符合电视剧拍摄的需求,在故事编排、情节构成、人物关系等部分与原著小说有质的变化。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电视剧官方宣推中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2015年-2017年期间蒋胜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儿影视侵犯自己的署名权。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蒋胜男的诉求,在对事实进行审理和法律解释的基础上认为花儿影视的做法并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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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著作重要的人身权,编剧是基于创作的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只有真正创作了剧本,才能享有署名权。
2. 剧本改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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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和改编作者因为改编权发生纠纷,备受关注的就是由张牧野小说《鬼吹灯》系列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和《寻龙诀》。
2019年,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起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署名权,二审北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犯张牧野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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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电影《九层妖塔》对原作品《鬼吹灯》的改动都是核心内容的变动,如对人物设定、故事情节、逻辑等核心表达的变动,构成了对原著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样改编自《鬼吹灯》系列,电影《寻龙诀》由张牧野亲任编剧,根据原著打造电影故事情节,由原著小说作者的保驾护航,电影充分表达原著作者的创作逻辑,故事情节完整,最终收获高额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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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剧本抄袭纠纷
当前,影视热播剧获得高票房的同时,常常未能收获良好的口碑,伴随着流量明星的推广宣传,大家往往忽略了剧本本身的质量。剧本抄袭行业代表案例就是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另外就是郭敬明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法院通常会在作品中比对情节相似的数量和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从而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影视剧本纠纷为何频繁发生?
1. 法律保障不够
不少影视剧本纠纷不断的原因还在于法律对于影视剧本的侵权标准不明确。例如,琼瑶诉于正的争议焦点就是《宫锁连城》是否对《梅花烙》构成改编,在情节设定上构成多大的相似度,如何认定改编侵权的范围等。在《芈月传》署名纠纷中,法律如何认定总编剧的概念。在《九层妖塔》改编权纠纷中,法律对于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如何确定衡量标准等。
2. 剧本编剧行业规则缺失
中国的编剧协会不同于美国,影视行业在导演和制片强势的环境下协会地位较低,常常缺失话语权。行业协会的职能是提供行业从业人员的信息互通、侵权救济等,目前这些基本职能在国内行业协会中处于缺失状态。目前,文学作品版权转让的价格非常混乱,行业协会应当起到引领作用,面对混乱的市场,制定可行的转让标准。版权交易市场中常常涌现出不公平的交易,合同自由导致权利人无法针对自己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
3. 从业者缺乏版权意识
在影视产业巨大经济收益的吸引下,行业对于剧本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不少单纯为了追求经济的业余编剧,往往版权意识不够,抄袭他人作品,或未经过原著作者同意擅自改编他人作品等。一些影视公司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委托编剧创作,常常发生侵犯编剧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等纠纷。
面对纠纷我们该何去何从?
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影视剧本产生了更加复杂的问题,面对法律一定的滞后性,可参考司法裁判规则。建议完善立法,侵权纠纷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侵权成本较低,侵权惩罚力度不够。2021著作权法提高了侵权判赔额度,第54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实务中诸多侵权纠纷的原因就是签署合同过程中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确。针对复杂的IP市场,可以考虑由行业牵头制定细化的格式条款,避免版权纠纷。确立作品抄袭的认定标准、明确剧本质量的评估标准,设立行内内部审核规则,建立IP系统搜索库,在行业前端就降低侵权法律风险。
编剧人员版权意识的提升与作品创作水平的提升息息相关。编剧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理性签署合同,及时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固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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