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员被驳回的无罪申诉

管员被驳回的无罪申诉

魏春田 魏言税语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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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冀04刑申71号 牛某某:你因玩忽职守一案,对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9)冀04刑终6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改判你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的试点地区并不包括河北。案发时,《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规定税务专管员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失效,你作为煊昊公司的税管员,应当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并应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你提交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该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核查报告。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曾供述,其工作职责中包括不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的内容,与证人秦某(案发时任涉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局长)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你有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不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等工作职责。证人张某证实,负责该公司的税管员没有监管措施,平时也没有到过煊昊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也没来其公司查看过煊昊公司的账目、记账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也没有对煊昊公司进行评估或者提出过意见;你提供的证据证明在2012年度,对煊昊公司行业核定是否准确进行了核实,不能证明其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企业进行了日常的检查、巡查,对企业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故可以认定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虽然涉案的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系统中均显示正常,但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关于永和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涉税鉴定意见书载明,确认2012年10月26日永和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给邯郸煊昊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1193.09元,涉税额536327.0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故对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魏言税语观点:税务人员的税务执法风险一直以来是大家热衷的话题。导致税务执法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有执行层面的问题,比如,税务执法人员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也有制度层面的。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导致税务执法风险。

从危害性上来看,制度层面设计缺陷所造成的执法风险,要远远大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不按规定执法而导致的风险。

就本案而言,造成税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税务人员自身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

法院追究牛某玩忽职守罪,其主要依据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5]40号。该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并应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

该制度在制定之时也许有其合理性,然而十几年过去,中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税收管理员管户的数量是2005年所无法比拟的,工作量也是成倍的增长。这就导致《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给税收管理员所设定的义务,在很多情况下是税收管理员所无法完成的。如果纳税人正常纳税,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也就罢了,但是如果纳税人一旦出了问题,司法机关就可以此作为追究税收管理员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就是如此。

因此,废止《税收管理员制度》无疑是应对税务执法风险的灵丹妙药。

同时,邯郸法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中,以“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关于永和县京龙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涉税鉴定意见书载明,确认2012年10月26日永和京龙矿业有限公司给邯郸煊昊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1193.09元,涉税额536327.07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为驳回申诉的依据值得商榷。

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行政层面来讲,其确定权在税务机关;在司法层面,其确定权在法院。换句话说,鉴定所是没有权利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邯郸法院以鉴定所的意见书作为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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