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亞男丨王者輔事跡編年
注:本文发表于《国学学刊》2021年第3期,此据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肖亚男老师授权发布。
王者輔事跡編年
肖亞男
王者輔(1695-1782),字近顏,安徽天長縣人,晚年寄籍南京。他是清代雍乾時期一位個性鮮明、政績頗著的官員,官至直隸宣化府知府,與“籌台宗匠”藍鼎元、乾隆重臣陳宏謀、著名學者桑調元等交往較密,袁枚的詩話、俞正燮的筆記亦載其名。其仕宦生涯大半在粵東地區,在任時主持修建诸工程,多處已成为今天的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如東山書院(在今梅州市東山中學校內)。東山中學特設“王者輔展室”,並邀請安徽天長縣學者王捷梅等編寫《一代名宦王者輔》,出版面世。該書以及梅州學者劉奕宏所撰文章《還原真實的王者輔》等,在呈現王者輔生平宦跡上做出了努力,但征引材料均有限,對文獻的考辨與理解均有不足,離準確勾勒王者輔一生行跡相距尚遠。本文利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史料、已出版的清代檔案資料、方志文献以及清人別集和筆記中的材料,對王者輔生平事跡加以考證繫年,首次揭示王者輔的生卒年、交遊活動、晚年行蹤等,涉及到乾隆時期的一些歷史事件、重要人物,希望对清史及地方史研究稍有補益。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乙亥 一歲
本年生於直隸泗州天長縣(今滁州地區天長市)北鄉。
署理兩廣總督慶復《題為驗明原署欽州知州王者輔委係患病實難供職請准休致事》:“王者輔詳稱:卑職年肆拾玖歲,江南直隸泗州天長縣人。”乾隆八年,檔號02-01-03-04077-01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桑調元《弢甫五嶽集·恒山集》卷三有《鎮朔樓近顏所修築留題一律》,其第五句“省記衰顏同甲子”自注:“近顏與予同庚。”乾隆八年時年四十九,故推知其生年。桑調元亦生於康熙三十四年,亦可印證。《(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其先本浙籍,自前明遷天長,世居北鄉。”
父王穎哲為鄉里塾師。者輔幼從父讀,勤學。
《(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父穎哲,以家貧棄舉子業,而青箱世守,不欲中廢,仍以詩書教授于閭里。輔少受讀於家,能勤學。每於趁墟之暇,懷所作過親串之能文者,或其家之子弟師,相與質正。”
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甲午 二十歲
吳中名儒張映葵此年任天長教諭,王者輔于此年或稍後從其遊。
《(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暨張映葵以吳中名宿來司教,始從之遊。”《(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六中《職官·教諭》:“张映葵,五十三年,苏州人。张元益,凤阳训导捐升教谕,六十一年五月委署。”可知张映葵担任天长教谕始于康熙五十三年,终于康熙六十一年。
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丁酉 二十三歲
謝履厚于此年開始擔任江南学政,王者輔于此年稍後成貢生。
《清實錄》卷二七四“康熙五十六年九月至十月”:“謝履厚以翰林院檢討提督江南學政。”《(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旋受知于督学谢公。”
清雍正三年(1725)乙巳 三十一歲
孫嘉淦于此年三月至翌年七月任安徽學政,蓋于期間考察到王者輔品學兼優。
張清林等:《孫嘉淦年譜》,《孫嘉淦文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5頁。
清雍正四年(1726)丙午 三十二歲
本年七月,孙嘉淦改任国子监祭酒,离徽赴京。十月,为扩大选才范围,皇帝下令各省学政保举生员入仕。孫嘉淦推薦安徽生員三名,包括王者輔。
張清林等:《孫嘉淦年譜》;《雍正朝起居註冊》四年十月六日,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冊808頁;《清世宗實錄》卷四十九,第7冊737頁。
清雍正五年(1727)丁未 三十三歲
本年赴京接受引見,途中在山東濟寧與桑調元相識,遂成至交。桑調元(1695-1771),字弢甫,號五嶽詩人等,浙江錢塘(今屬杭州)人。雍正四年(1726)舉順天鄉試,十一年(1733)召試,欽賜進士,授工部屯田司主事。乾隆四年引疾歸,歷主九江濂溪、嘉興鴛湖、灤源書院講席,為江南大儒。
桑調元《弢甫集》卷八《贈別王近顏》:“同車上京華,傾寫赤胸臆。”林旭文點校:《桑調元集》,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冊88頁。
三月初一日,被引見,被授廣東海豐縣知縣職。
署理兩廣總督慶復乾隆八年《題為驗明原署欽州知州王者輔委係患病實難供職請准休致事》:“原任安徽學政保舉,于雍正伍年叄月初壹日引見,奉旨補授海豐縣知縣。”檔號02-01-03-04077-013
五月抵達海豐履職,積極革除弊政。解決了強盜猖獗等社會問題。
王者輔《重建方飯亭記》:“雍正丁未夏五月,余承乏來尹茲土。值屡吏積玩之後,鴻哀莾伏,民不聊生。時以救敝为急,日勞簿書。”(《(同治)海丰县志》卷下《词翰》);《(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輔至,責地保練兵,有揭旗者,即率往捕,而捕時以身先。”
秋,藍鼎元任普寧縣知縣。十月,兼署潮陽知縣,潮陽與海豐比鄰。
王者輔《東征集序》:“雍正五年夏五月,余令粵東之海豐。秋,山人亦宰普寧……上官聞其才,檄攝潮陽篆。余兩人既壤相接,諸事得相聞。”(《清代诗文集汇编》247册《东征集》卷首)
十一月,在處理各項雜務半年之後,稍稍訪問海豐當地名勝古跡。看到文天祥被捕地的紀念建築方飯亭損毀,與擔任司訓的李祖銏商議重修此亭。
王者輔《重建方飯亭記》:“閱半載,庶務稍稍就緒,始得訪軼事,謁公祠……至方飯亭之故址,則片壁無存,石像在荊莽中,苔蘚剝蝕,幾不可辨。余見而悵然,爰與邑司訓李君……”
冬,藍鼎元在潮陽聞王者輔為“怪尹”。
藍鼎元《怪尹記》:“丁未冬,余在潮陽,聞海豐有怪尹焉,不知其所何謂。”(藍鼎元《鹿洲初集》卷十)
本年,因其革除弊政,稅契有羨餘,未全部上繳,存貯縣庫中,用於公共事務、救濟捐輸、修路造橋以及造戰船、砲台等。
藍鼎元《怪尹記》:“豐邑向來陋規,尹俱革盡,獨雍正五年稅契溢羨未奉全解之檄,存貯邑庫。凡上官公事、捐輸、修造、戰船、砲台之類,就中支持解,俱用公文,一錢不私入己。”
清雍正六年(1728)戊申 三十四歲
二月上旬,重建方飯亭工程啟動。
王者輔《重建方飯亭記》:“經始於戊申二月初旬。”
春,因惠州知府張象乾連上六書彈劾王者輔,廣東巡撫楊文乾親赴海豐考察,發現王者輔為政明決,深得民心。
藍鼎元《怪尹記》:“先是五日前,撫粵中丞楊公騶從過尹境……”楊文乾,字元統,漢軍正白旗人,監生,湖廣總督楊宗仁子。雍正三年由河南布政使升任廣東巡撫,見錢實甫編:《清代職官年表》,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冊,1580頁。張象乾,滿洲正藍旗,歲貢,康熙三十四年授廣東清遠知縣,三十九年改知南海縣,五十九年知和平縣,雍正五年升惠州知府,履歷散見於《(光緒)清遠縣誌》《(康熙)南海縣誌》《(光緒)惠州府志》等職官錄。
楊文乾考察過後五日,藍鼎元便道過海豐,與王者輔見面,相互引為知己。
藍鼎元《怪尹記》:“明年春,便道過豐邑……薄暮宿豐郊,尹來視余……蓋是時嶺表廉能吏無出尹右者,尹目中亦寡所可,獨與余相得甚歡。”
惠州知府張象乾以賦稅羨餘事中傷王者輔,趁其赴省城的機會,抄其錢庫,拘其家人。王者輔聞訊反擊,列狀上告張象乾受賄事。
藍鼎元《怪尹記》:“守弗知其詳,即思以此中之,乘尹之省遣官籍其帑,攝其家人。尹聞,摭守受賕事,列狀通謁。”
四月,兩人均被解職。
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張廷玉乾隆四年《題為遵議直督請以王者輔署理直隸南路同知事》:“六年四月,因與惠州府知府張象乾互揭案内題參革職。”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檔號02-01-03-03590-015。
五月,廣東巡撫楊文乾自閩返粵,抱疾辦理各項事務,包括調查王者輔與張象乾互揭案。調查清楚后,向上保舉王者輔。
《雍正上諭》雍正六年八月初十日:“上諭:楊文乾才識優長,辦事勤敏……自伊自閩回粵,於五月間即患畏風心煩之症,而急公念切,猶力疾辦理,不以病狀奏聞,洵屬殫力封疆之臣,其心實可憐。”藍鼎元《怪尹記》:“中丞公議於鞠明之後,特疏薦尹。”
八月初,楊文乾去世,官場支持王者輔的力量頓減,支持張象乾的力量增強。
《雍正上諭》雍正六年八月初十日:“惜今聞溘逝,深為憫惻。”藍鼎元 《怪尹記》:“不謂事尹未了,中丞奄逝。袒守伐尹者遂稍稍出矣。
不久,張象乾亦去世,輿情大轉,海豐公庫所存均被判為王者輔貪污,擬極刑,并令其償還“贓款”九百兩。惠潮道署廣東按察使樓儼認為九百太少,將額度提高到一千三百兩。王者輔置若罔聞,依然讀書談笑。
藍鼎元《怪尹記》:“然守已自伏其賕,又受尹庭折,拊膺慣恨,未幾以病卒。由是亦被尹不白名,凡所存庫皆且為臟,支鮮公用令償,擬極刑,追贓九百。司臬樓公少之,為增至一千三百有奇。尹若為弗聞也,讀書談笑,不改其樂。”
本年夏,藍鼎元亦因辦理儲榖備賑得罪樓儼而去官。
藍鼎元《怪尹記》:“尹去位未幾,余以上官侵漁西穀,弗能掊克代償,平空飛禍有加。”上官侵漁儲榖事,藍鼎元《西榖船戶》詳載之,見藍鼎元《鹿洲公案》卷下。
清雍正七年(1729)己酉 三十五歲
此年秋審,在督撫審訊環節,王者輔據理力爭,毫不示弱,其戇直觸怒了新署廣東巡撫傅泰。
藍鼎元《怪尹記》:“比秋審,復以戇直觸中丞傅公怒。當事皆為尹危,尹昂然侃侃不少讓。”按:清代司法制度中的“秋審”,乃對被判“斬監候”“絞監候”的犯人不立即執行,延至第二年對其進行自下而上的復核。其程序為:州縣造冊-州縣審錄-解囚-臬司審核-督撫審錄并具題-繕造黃冊-刑部詳看、核擬-會審與具題-復奏和勾決。據《清史稿·刑法志三》,地方造冊封印的截止日期,離京城越遠的省份越早,“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造冊封印後,地方開始進入審錄等程序,“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後尾到齊,查閱外勘與部擬不符者,別列一冊。”可推測督撫審錄環節最晚在四月進行。
海豐士民捐資為王者輔償還“追贓”數目。秋審結果,王者輔免於死刑,改判四年勞役(實際大概并未執行)。
《(嘉慶)備修天長縣志稿》:“輔自解任後,凡饔飱皆出自義民之供,至是加倍代償,以完款未逾期改城旦。”城旦為四年勞役之刑。藍鼎元《怪尹記》:“海豐士民懼尹之終受累也,倡義樂輸,為尹償應追之數,尹乃獲免。尹自解組後,屏去從人,獨以孑然一身出入……時或賃一仆為炊,油油自得。”
清雍正八年(1730)庚戌 三十六歲
與藍鼎元往來,并讀其著作。
王者輔《東征集序》:“余偶以不樂自劾棄官,而山人亦為造物者所忌,假手讒人以去。旅中無事,始得數過從,盡窺山人所著述。”
五月,鄂彌達接替傅泰任廣州巡撫。鄂彌達 (1685-1761),姓鄂濟氏,字松崖,滿洲正白旗人。雍正八年(1730)由貴州布政使遷廣東巡撫,雍正十年授廣東總督。
《清代職官年表》第2冊,1585頁。
清雍正九年(1731)辛亥 三十七歲
藍鼎元約於此年撰《怪尹記》,與王者輔相勉勵。
藍鼎元《怪尹記》:“三載以來,讀書閱歷,所得頗多,余將拜仇人之賜,尹亦自此勉之矣。”
清雍正十年(1732)壬子 三十八歲
二月,鄂彌達實授廣東總督。約於此時被鄂彌達聘為幕僚,居廣州。
《清代職官年表》,1369頁。雍正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廣東總督鄂彌達《奏報保送軍前效力知縣王者輔到部引見事》:“(王者輔)人品端方,办事敏练,经臣试看已将二载,实属有用之才。”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號03-0003-004。從雍正十二年前溯二載,知其雍正十年已在鄂彌達幕府。
此年開始記讀書筆記。
王貞儀《德風亭初集》卷八《敬書先大父惺齋公讀書記事後》:“此本乃大父少年時應鄂松崖都憲幕府起,及吉林捐館以前止。”
與藍鼎元朝夕相見,蓋藍鼎元時亦在鄂彌達幕中。約於此時開始評點藍鼎元《東征集》《平台紀略》。
王者輔《東征集序》:“雍正十年,余兩人又同客廣州,得朝夕繼見,殊歡甚。”
五月,王者輔主持刊刻的新版《東征集》開始雕板。
王者輔《東征集序》:“余惜其板字漫漶, 且詢知前刻倉皇, 未及竣備, 為檢軍中舊稿,更加選評, 又得賢居停為鳩工匠, 不兩月而新雕復成。”
七月,新版《東征集》雕版完工,王者輔為之撰序。
王者輔《東征集序》:“雍正十年秋七月,同學弟天長王者輔拜手題。”
八月,王者輔評點的《平台紀略》新雕完工,為之撰序。
王者輔《平台紀略序》:“舊板漫漶,余為加評點而新之……雍正十年歲次壬子秋八月,同學弟天長王者輔拜手題。”(《平台纪略》卷首,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
清雍正十一年(1733)癸丑 三十九歲
在鄂彌達幕中。
十二月初四日,鄂彌達上奏折,以“人才難得”保舉王者輔往軍前效力。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號03-0003-004。
此年,鄂彌達奏請改程鄉縣為直隸嘉應州。
《(光緒)嘉應州志》卷九《城池》:“本程鄉縣城,隸潮州府,國朝雍正十一年,總督鄂彌達奏請改程鄉縣為直隸嘉應州。”
雍正十二年(1734)甲寅 四十歲
四月,因鄂彌達推薦,從廣州出發赴京。
五月初八日,吏部引見。奉旨往陝西,交與總督劉於義差委效力辦理軍需。其時清軍正與准噶爾交戰。
署理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於義乾隆二年二月十七日《奏為原任廣東海豐縣知縣王者輔到陜數年幫辦軍需頗盡心力應否給諮赴部或留甘補用事》:“雍正十二年五月初八日本部將廣督鄂彌達保送之原任海豐縣知縣王者輔帶領引見,奉上諭王者輔著交劉於義差委效力。”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檔號04-01-14-0003-030。又見于署理兩廣總督慶復乾隆八年《題為驗明原署欽州知州王者輔委係患病實難供職請准休致事》:“嗣蒙原任廣東總督鄂彌達保舉,於雍正拾貳年伍月初捌日引見,奉旨命往陝西,交於總督劉於義差委效力,辦理軍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檔號02-01-03-04077-013。
六月初六日,劉於義接吏部咨,接受王者輔幫辦軍需。
劉於義奏折:“雍正十二年六月初六日,准吏部咨為咨為欽奉上諭事……” 同上。
乾隆元年(1736)丙辰 四十二歲
在陜幫辦軍需,盡心盡力,獲劉於義肯定。
同上:“查王者輔到陝之後,臣即命在署幫辦軍需,頗盡心力。臣細查其為人,爽真誠實,熟於吏治。”
乾隆二年(1737)丁巳 四十三歲
准噶爾與清廷議和,幫辦軍需事竣。劉與義奏請如何安置王者輔,乾隆皇帝批示送吏部引見。
同上:“查王者輔到陝之後,臣即命在署幫辦軍需……今已數年,軍需事竣,應否給咨赴部?或留甘補用之處理?合請旨,謹奏。”硃批:“送部引見為是。”
六月初二日,被引見皇帝,奉旨著交直隸總督李衛,以知縣用。
署理兩廣總督慶復乾隆八年《題為驗明原署欽州知州王者輔委係患病實難供職請准休致事》:“乾隆貳年陸月初貳日引見,奉旨:王者輔著交直隸總督李衛,以知縣用。”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檔號02-01-03-04077-013。
八月十五日,直隸總督李衛上報固安縣現任知縣黃元樞辦事不力,無法應對水災發賑情況,題請王者輔接任。因賑災事急,王者輔隨後即赴固安履任,從事賑災事務。
大學士兼管吏部尚書事張廷玉等人《題為遵議直隸總督奏請王者輔補授固安縣知縣事》:“直隸總督李衛題……曰王者辅人才强干,颇觉去得,请以补授固安县知县,先令赴任捼办赈济平糶等项事务。”乾隆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檔號02-01-03-03390-013。《備修天長縣志稿》:“辅一书一吏,挨户随查随给。”
九月,正式補授順天府固安縣知縣。
張廷玉題本(同上)
赴固安履職前,與故交桑調元及其婿盧文弨會面於京城某寺。
桑調元《弢甫集》卷八《贈別王近顏》:“十年不對面,相見無怍色。相見復相離,慷慨情何極……君今往赤縣,求瘼低憑軾……”十年乃從雍正五年算起。盧文弨《贈別王明府丈者輔》:“嘗與我師論人豪,紛紛滿前皆不數。遲之又久一指下,雲是江南王者輔……我初一見蕭寺中,容貌洵匪常人同……”
大約在固安任上結識清苑知縣趙杲,并介紹桑調元與其交往。
桑調元《弢甫五岳集·恒山集》卷三《清苑奉懷舊令趙曉村皋兼寄近顏者輔》自注:“曉村,汶上 人,乾隆初特恩起復為令,予因近顏與訂交。”趙杲,字曉村,一作曉升。雍正十一年在唐山縣令任上拆毀廟宇,改建義學,被劾褫職,乾隆初起復為清苑縣令。清苑今為保定市清苑區。
乾隆三年(1738)戊午 四十四歲
在固安縣知縣任上,革除官吏榨取河濱百姓的弊政,為民謀福利。
《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固安濱河民給供椿木草秸,凡斂時河員司其事者皆不能素手,否則必延時日。輔詳革其弊,又起倉廒,為民積貯。”
乾隆四年(1739)己未 四十五歲
四月,署理直隸順天府南路同知(驻地在大興黄村),負責捕盜事務。
直隸總督孫嘉淦《題請王者輔署理南路同知並吳翀署理固安縣知縣事》題本,乾隆三年十二月初三日,檔號02-01-03-03534-012;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張廷玉《題為遵議直隸請以王者輔署理直隸南路同知事》題本,乾隆四年二月十九日,檔號02-01-03-03590-015。
暮春,桑調元乞假回鄉省親,得朝廷允許,作詩與王者輔別。
桑调元《弢甫集》卷九《別近顏》:“苦憶蘭陔夢正賖,君恩便許早還家。宦餘轉覺心如水,病起驚看鬢有華。老計久弃成獨往,客途真免問三叉。桃花春水今全漲,亟欲從君借釣槎。”
本年收到陳宏謀所寄手札。陳宏謀(1696-1771),字汝諮,臨桂(今廣西桂林)人。原名弘謀,因避乾隆帝名諱而改宏謀。雍正進士,乾隆中期時官至東閣大學士兼工部尚書。本年時陳宏謀在天津分巡河道任上,負責治理河道。此手札言辭懇切,可見二人相知較深。
陳宏謀《培遠堂手札》中有《寄王者輔書(己未)》,曰:“居嘗謂天下之 大,得百自了漢,不如得一熱腸人。自了漢止知有己,不知有人,而斯世斯民何所依賴?熱腸者,隨時隨地必期於世有益,有此熱腸,然後可以言措施、言利濟,於一己之得失反無足介意也。”
乾隆五年(1740)庚申 四十六歲
四月二十七日,奉旨補授宣化府知府。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請以董怡曾調補保定府知府、王者輔補授宣化府知府事》, 乾隆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檔號04-01-13-0109-028。署理兩廣總督慶復乾隆八年《題為驗明原署欽州知州王者輔委係患病實難供職請准休致事》:“乾隆五年肆月貳拾柒日奉旨補授宣化府知府。”檔號02-01-03-04077-013
六月十一日履宣化知府職。
内務府總管汪札爾與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報遵旨會審衡傑誣告王者輔叛逆一案事》附王者輔供詞:“乾隆五年六月十一日,輔到任。” 乾隆六月四月二十五日,檔號03-1375-019。
上任後躬親治理,不一月即見成效。
胡作舟《太守王公重修鼓樓記》:“皇帝即位之五年,太守石梁王公奉特簡來蒞宣郡。公精於吏治,廉辦有為,於民务细大必躬必親,百度振飭,不一月間,政化大行,廢墜漸舉。”(《(乾隆)宣化府志》卷三十六《藝文志二》,乾隆二十二年刻本)
闰六月上旬,宣化城區鼓楼塌下一角,毀壞民居,影響民生。王者輔捐銀三百兩,并稟明上司,加以重修。
同上,王者輔供詞曰:“閏六月初旬,鼓樓塌下一角,打倒民房二間,東面又復裂開,環樓鋪民哀稟請修。適各州縣陸續來府送考,言及鼓樓一事,輔因言:修理不准撥項,即拆毀亦須工價二三百金,只得先拆了罷。各州縣說大家捐修為是。輔因自捐銀三百兩,一面興工程,一面稟明各上司。”胡作舟《太守王公重修鼓樓記》:“惟城中有樓,明代置鼓角其上,以司啟閉。年所之歷,傾頹特甚,其下交衢往來,民屋櫛比,恒惴惴焉覆壓是懼。官斯土者,率以役巨費繁,艱於陳情,且不足為急務也。公始下車,周諮輿情,即慨然以興復斯樓為己任。”
七月十六日,重修鼓樓工程動工。
王者輔供詞曰:“係七月十六日動工。” 胡作舟《太守王公重修鼓樓記》:“经始于乾隆庚申七月。”
本年或明年春發起纂修《宣化府志》,因此與金志章交往。金志章,字繪卣,別號江聲,錢塘人,乾隆四年由內閣侍讀改調直隸整飭兵備口北道,駐宣化。金志章積極參與《宣化府志》纂修,且終始其事。
吳廷華《宣化府志後序》:“郡志之成也,太守石樑王公發其端,句容王公竣其事,观察金、王两公实终始之。”(《(乾隆)宣化府志》卷首)鉴于乾隆六年四月王者辅即被隔离审讯,发起修志不会晚于六年四月。
本年,旗民衡傑饋送禮物,并求謁見。王者輔拒見,并訓責其家人。
協理山西道事監察御史胡定《奏陳衡傑懷恨張貼匿名揭帖誣陷王者輔應按律辦理事》:“臣聞該府蒞任之初,衡傑饋送禮物,并求謁見,該府拒絕,將伊家人切責”。乾隆六年六月十八日,檔號03-1375-025
乾隆六年(1741)辛酉 四十七歲
四月,鼓楼完工。為之題匾額。
胡作舟《太守王公重修鼓樓記》:“越明年辛酉四月落成。”金志章《江声草堂诗集》卷六《王近颜太守修复镇朔楼新成旋中浮言去官赋以纪之》二首,其一末有小注:“楼成,王君自为题名,故以邢子才事拟之。”
衡傑因懷恨,匿名張貼揭告王者輔叛逆等罪。
内務府總管汪札爾與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報遵旨會審衡傑誣告王者輔叛逆一案事》,乾隆六月四月二十五日。
四月六日,御前侍衛大都統兼内務府總管汪札爾與兵部尚書兼直隸總督孫嘉淦受命前往宣化審理衡傑揭告王者輔案。
乾隆六月四月二十五日内務府總管汪札爾與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報遵旨會審衡傑誣告王者輔叛逆一案事》:“乾隆六年四月初六日,臣嘉淦在山海關……奉旨前往宣化審理事件。”
四月十五日,孫嘉淦、汪札爾至宣化,先解除王者輔職務,對衡傑、王者輔及所涉人等封門審訊,查明衡傑所告均係誣陷,全無實據。
同上:“十五日至雞鳴驛……臣等即於是日相隨至宣……臣嘉淦照例將王者輔解任看守,其印務交與理事同知薩哈布署理。并檄調保安同知馬騆來府,臣等封門審訊,將衡傑所告王者輔悖逆各款逐一詰問,皆無確據。”
四月二十五日,孫嘉淦、汪札爾將審理詳情具奏上報。另具一奏本,指出:“若將王者輔於本案議處,則與律文不合,且恐長刁風。是以臣等擬將王者輔照律不坐,以結此案。至王者輔雖無婪臟實據,但性情偏執武斷……容臣嘉淦回署加意查察。”
乾隆六年汪札爾、孫嘉淦《奏為遵旨會審衡傑匿名揭告宣化府知府王者輔情形事》,檔號04-01-01-0063-041。
此案經朝議,刑部議將衡傑擬絞監候,吏部議將王者輔降五級調用。
乾隆六年六月十八日協理山西道事監察御史胡定《奏陳衡傑懷恨張貼匿名揭帖誣陷王者輔應按律辦理事》:“刑部議將衡傑擬絞監候,三法司會核,臣已經畫。題有擅罰五案,吏部議將王者輔降五級調用。”
六月十八日,協理山西道事監察御史胡定密奏皇帝,指出降調王者輔于律不合,且會助長刁惡之風。此奏似未被皇帝重視,王者輔仍被降調。
同上:“臣愚以為,律既明言'投貼匿名文書者,雖指實不坐’,即應依律辦理,不宜曲為之說,而復坐以降調,蓋律為道揆法守之所係,豈可以意為出入哉?且衛傑肆其罔誣,刁惡已極,倘該府即緣此降調,則衡傑誣陷之計得矣。恐刁健之徒聞風而起,而郡邑挾制官府之弊由此而生,其漸不可不杜也,為此密陳管見,伏乞睿裁。倘臣言或有徇私等弊,願從重治罪。”
金志章《江声草堂诗集》卷六《王近颜太守修复镇朔楼新成旋中浮言左遷去官赋以纪之》二首其二:“秋高好聽元規嘯……哪堪搔首動離情。”
九月十七日吏部帶領引見,奉旨著交兩廣總督慶復,以同知知州用。
署理兩廣總督慶復乾隆八年《題為驗明原署欽州知州王者輔委係患病實難供職請准休致事》:“嗣因衡傑匿名揭告解任,質審部議降調,旋奉上諭:王者輔著吏部帶領引見,欽此。于本年玖月拾柒日引見,奉旨:王者輔著交慶復,以同知知州用,欽此。”
乾隆七年(1742)壬戌 四十八歲
兩廣總督慶復命王者輔署惠州府知府事(虛職)。
同上:“先蒙委署惠州府知府事,于乾隆柒年三月初柒日到署,于本年陸月初貳日離署。”
從廣州出發,於三月初七日抵惠州府署。
同上
六月初二日離署。
同上
旋署欽州知州(虛職),九月十一日抵達欽州府署(在今廣西南部沿海)。
同上:“旋蒙委署今職,乾隆柒年玖月拾壹日到署。自署事以來,黽勉功職,以圖報效。”
十月足疾復發。
同上:“奈卑職幼受風寒,足疾時發時止,從前尚可勉強步履,自上年拾月內足疾復發……”
乾隆八年(1743)癸亥 四十九歲
四月,因足疾嚴重,申請休致。
同上:“至今兩足麻木,立腳不定,委係風濕入骨,學氣兩虛,實難供職,懇請轉詳休致。”
靈山縣知縣、候補州判繆象衛受命前往驗查,知王者輔病情屬實,向上稟告王者輔之足疾嚴重,難以供職。
同上:“該府行委署靈山縣知縣繆象衛前往驗看,該員兩足患病,委係風濕入骨,血氣兩虛,實難供職,并無猊飾。”
獲允休致,歸天長養病。此次在粵雖經兩委署事,均為虛職,尚未得缺補用。
乾隆八月八月二十八日廣東巡撫王安國《奏請將休致官員王者輔仍留廣東委用事》:“該員回省之後,請醫調治,業已痊癒。”檔號03-0072-032
八月二十八日,廣東巡撫王安國奏請將王者輔仍留廣東委用,稱其疾已痊愈。
同上:“臣查該員才情明白,辦事勇往,原系有用之才,若照例給諮回籍,實屬可惜。懇求將王者輔仍留廣東,以府同知知州委用於地方。”
十二月初八日,署理兩廣總督策楞、廣東巡撫王安國奏請以王者輔署理嘉應州知州。
署理兩廣總督策楞、廣東巡撫王安國《奏請以於霈升署瓊州府知府、王者輔署理嘉應州知州事》,檔號03-0074-001。
乾隆九年(1744)甲子 五十歲
正月初九日,硃批同意策楞和王安國所請,命王者輔任嘉應州知州。
同上:“乾隆九年正月初七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行該部知道。”
不滿一年,將沉積案件二千余牍全部解決。
李象元:《重建状元桥题名簿序》:“天長王公至,明信公敏,不滿期而清宿案二千餘牍,明咨密訪,弊革利興。”(《(乾隆)嘉应州志》卷七《藝文》)
過城東狀元橋,鑒於木板常被大水漂走,提議將舊橋建成全新的石拱橋。
同上:“過狀元橋而慮其將敗,議易以石,又念工物艱重,遲回未決。”
本年或后兩年,為保護南漢古塔千佛塔,將其由當時破敗的修慧寺(現名齊州寺)遷至東山山頂。千佛塔今為廣東省重點保護文物。
黃遵憲《南漢修慧寺千佛塔歌序》:“故老傳言,乾隆初年,由前州牧王者輔於今之齊州寺移來。”《人境廬詩草箋注》下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899頁。又載《(光緒)嘉應州志》卷三十二《叢談》。
乾隆十年(1745)乙丑 五十一歲
三月,鄉紳吳玉新出利息為江津、梅溪工程維修費及船夫食費。王者輔後來曾予以表揚。
王者輔《大榕角水壩記》:“抑玉新素好義,乾隆十年春,曾解橐出白金百十兩,交鹽埠生息,歲取子銀三十六兩,為江津、梅溪兩渡歲修及舟子廩食費。”(《(乾隆)嘉應州志》卷七《藝文》)
秋,鑒於嘉應程江漲水,對沿岸居民造成威脅,率領吏民實地考察,商議建六道水壩以解決水患。
同上:“嗣因程江屢漲,自城西西渡江津以下,古岸坍削,蕩及民居,濱水坊廛殆岌矣。乾隆乙丑秋,予躬率吏民,詳相度定,議上起渡江津,下至大榕角,建六壩以禦水勢。”
十月,水壩工程動工。
同上:“冬十月興工。”
乾隆十一年(1746)丙寅 五十二歲
四月,六道水壩中修成五道,時至汛期,預建第六道的大榕角處被大水沖嚙,工程暫停。
同上:“閱丙寅夏四月,五壩成,而伏汛已至,其大榕角議建第六壩之處,復沖嚙十有餘丈,榕且半浸於江。”
霜降(農曆九月)後,水落,復謀興建大榕角水壩,出羨餘十二萬錢,命吳玉新董理此事。
同上:“霜降水消,乃復協謀版築,裒公羨錢一十二萬有奇,屬耆民吳玉新董之。”
水壩建成,作《大榕角水壩記》。
此年創建東山書院(今為廣東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乾隆)嘉應州志》卷二《建置部·學校》:“東山書院。在攀桂坊東山右麓,乾隆十一年知州王者輔創建,正樓三間,大堂三間,頭門三間,左右書房一列。”
又建培南書院。
王捷梅《一代名宦王者輔》:“唯南口的培南書院歷經260多年風雨,其原來建築至今大體尚存……分下殿、天井、上殿三部分……上殿現存一條副梁,上書'大清十一年丙寅歲六月廣東直隸嘉應州署知州王者輔鼎建’字樣。”
東山書院建成後,動員鄉紳吳玉新捐資修石巷河岸及東山書院門外新堤。
王者輔《大榕角水壩記》:“又嘗捐修石巷河岸及東山書院門外新堤。”
此年重建狀元橋(今為梅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并更名靈濟橋,因雨後周溪橋下出現若干方石,提供了建築石料,若有神靈相助。
《(乾隆)嘉應州志》卷一《輿地部·橋渡》:“狀元橋……本朝乾隆十一年,水涸,露舊石數百塊,知州王者輔因重建石橋,下闢二洞,上築石欄,更名靈濟。”李象元:《重建状元桥题名簿序》:“一日雨後,忽有地保報,周溪橋下現出方石磊磊,不知其數。公喜,親驗果然。人皆謂賢守勤民實意,感通鬼神助之,其效若此。吾等理宜勸捐,合眾成就其事。”(《(乾隆)嘉应州志》卷七《藝文》)
又撥五峰庵田租,修窖溪口二橋、合溪壩二橋、相公亭三橋,合計七橋。
《(乾隆)嘉應州志》卷一《輿地部·橋渡》:“窖溪口二橋。城北七里,乾隆十一年知州王者輔撥五峰庵内田租七石一斗零,帶糧一石零,交石壁宮僧人收管,為修橋及石壁宮燒茶之費。” “合溪壩二橋。城北七里。乾隆十一年知州王者輔撥五峰庵内田租四石零,帶糧五斗六升零,為修橋及橋側茶亭燒茶之費,交燒茶人收管。”“相公亭三橋。城北三十里。乾隆十一年知州王者輔撥五峰庵内田租五石九斗零,帶糧八斗三升零,為修橋及相公亭燒茶之費,交燒茶人收管。”《(同治)廣東通志》卷二五七《建置》第三十三:“七橋俱乾隆十一年知州王者輔撥置田租為修橋經費。”
又曾率鄉民捐資將跨馬橋從木橋改為土石橋。
《(光緒)嘉應州志》卷十一《橋渡》:“跨馬橋在山前約,小乍堡水出此,原架木,因河堤水壞,知州王者輔率鄉人捐貲,立堆作堤易石。”
又在城南門外建含光樓,并在其側建觀瀾亭(今名“八角亭”,為梅州市文物保護單位)。
《(光緒)嘉應州志》卷九《城池》:“老南門外含光樓,乾隆十一年署知州王者輔建,又建觀瀾亭於亭側。”
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 五十三歲
三月初三,江蘇泰興縣朱
指使陶永盛毆死顧五,惹下命案。六年後,王者輔被捲入。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報捐職州同朱
威力主使毆死顧五審擬准贖事》:“竊有泰興縣捐職州同朱
恃富欺貧……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晚……
令永盛將顧五拴打,因傷殞命……”,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檔號03-1334-062。
乾隆十三年(1748)戊辰 五十四歲
因與官場同僚不合,受彈劾,被革職回籍。
據《(光绪)嘉应州志》卷十八《职官》,繼王者辅担任嘉应州知州的王之正,乾隆十三年到任。《備修天長縣志稿》:“至是在州仍以文武寮宷不協聞於上,摭小事去官。”兩江總督尹繼善《題為遵旨審明王者輔父子招搖指撞各案按律定擬事》附王者輔口供:“我是天長縣人,由廩生保舉,歷任廣東海豐縣知縣、順天固安縣知縣、南路同知、宣化府知府、廣東直隸嘉應州知州,參革回籍。”檔號02-01-03-05436-014。
被兩江總督黃廷桂聘為幕賓,寓居南京。黃廷桂(1690-1759),漢軍鑲紅旗,歷任兩江總督、陝甘總督、四川總督、吏部尚書等,歿後謚文襄。
《備修天長縣志稿》:“是時輔才名尚藉甚,兩江制憲黃文襄公遂延入幕。”
乾隆十六年(1751)辛未 五十七歲
春,乾隆皇帝首下江南,王者輔在南京參與迎駕,奉旨賞給原知州銜。
王者輔口供:“乾隆十六年恭迎聖駕,奉旨賞給原銜。”
閏五月,黃廷桂調陝甘總督,尹繼善任兩江總督。
《清代職官年表》1411頁。
八月,莊有恭任江蘇巡撫。
《清代職官年表》1602頁。
王者輔入莊有恭幕。
《備修天長縣志稿》卷八:“暨黄公调川陜,而庄滋圃参知前曾以文字受知于辅,适开府来吴,与袁子才太史同延历来督抚幕。”按:袁子才即袁枚,此處有誤,袁枚不曾入莊有恭幕府。
乾隆十七年(1752)壬申 五十八歲
在莊有恭幕中。
乾隆十八年(1753)癸酉 五十九歲
冬,朱
在吳縣獄中,請熟人黃聖治、岳父潘秉忠帶家人攜銀赴南京,通過看守書院[6]的呂洪江找到王者輔子王錫昌,希望王者輔照應。但王錫昌未收受朱家銀兩,銀兩被黃聖治與同伙瓜分。王者輔雖曾過問此事,但兩年後准許朱贖罪出自莊有恭主意。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報審訊朱
案有關官民情形事》,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十七,見王澈編:《莊有恭准朱
捐銀贖罪案》,《歷史檔案》1990年第1期。其中錄有朱
口供:“我是泰興縣人,因命案押解在吳縣監里,要想尋個門路,聞得撫院内幕有個王者輔,住在南京,可以照應。我就拖黃聖治去求托,因他人不老實,又煩岳父潘秉忠吩咐家人朱義帶八折銀一千兩同往江寧。”黃聖治口供:“乾隆十八年,朱
為事在獄,我去看望,朱
說撫院內幕王者輔住在南京,是條門路,叫我同他丈人潘秉忠帶一千兩銀子去求他照應……到書院去見王者輔的兒子王錫昌……從一千兩加到三千兩銀子,王錫昌還不肯折扣,我因這事只可緩圖,就起意烹分……”王錫昌口供:“乾隆十八年冬,呂洪江同一朱姓到書院來,說有朱
人命的事要求父親照應……其實不曾得他銀子。” 王者輔供詞:“因莊撫院要嚴加治罪,朱家不再來了。至准朱
贖罪的事,是莊撫院自己主意,並未有人來說,亦未得銀。”江蘇布政使許松佶供詞:“至准其捐贖之處,實由莊前院主意如此辦理。”
乾隆十九年(1754)甲戌 六十歲
本年或明年在南京龍江關(今下關)附近購地置屋,桑調元曾尋訪其居而未得。
桑調元《聞近顔卜居江寧未及過訪叠韵奉懷》《龍江關守風走覓近顔里居不得悵然叠韵》,見《弢甫五嶽集·衡山集》卷五。按,桑調元《五岳集總序》曰:“自辛未發軔嵩山,時年五十七,中間一年不遊,華泰衡恒,凡六年而遍,於今六十有二矣。”可知其五十七歲遊嵩,六十二歲遊恒,六年游五嶽,大體可推測遊衡為六十歲或六十一歲。《衡山集》之作在此兩年間。而王者輔與桑調元同庚,故其卜居江寧事當係於此。
乾隆二十年(1755)乙亥 六十一歲
七月,莊有恭未上报朝廷,即准朱家以三萬兩赎罪。
兩江總督尹繼善、江蘇巡撫愛必達《為擬速將朱
等押解來省嚴審事奏折》:“迨至七月十五日……共三萬兩,聽充公用……莊有恭即批勒限一月內飭令照數繳清。”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見王澈編:《莊有恭准朱
捐銀贖罪案》。
此年好友沈鳳去世。沈鳳(1685-1755),字凡民,號謙齋、補蘿等,江陰人,以書畫篆刻名世,曾為王者輔刻過數十件印章(側面證明王者輔藏書不少)。
王貞儀《謙齋印集序》:“先生與先大父宣化公交最善,暇日恒為大父篆刻,多至七十餘部”,見《德風亭初集》卷一,中華書局2020年,第2頁。
乾隆二十一年(1756)丙子 六十二歲
十一月十七日,莊有恭因丁母憂將離江蘇巡撫任,奏報在任期間有朱
主使殺人罪擬絞,准其以三萬銀贖罪。乾隆皇帝大怒,令徹查此事。
江蘇巡撫莊有恭《為報明朱
准罰銀米贖罪事奏折》,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見王澈編:《莊有恭准朱
捐銀贖罪案》。
最遲本年,汪廷榜曾拜訪王者輔。汪廷榜(1726-1803),字自占,號仰山,安徽黟縣人。汪廷榜曾在金陵求學,與梅文鼎曾孫梅鉁等人創辦文會,並從梅氏得勾股法,精通算學。不知王者輔與梅鉁(1732-1777)、梅鏐兄弟有交往否。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十五《汪先生事輯逸》:“輔有日記,日疏人事,遂疏曰:'某日,何先生偕汪兄來……’既而者輔事敗,官按日記索所往還人,何先生、汪兄俱錄赴蘇州按察司。”
十二月二十九日,被江寧上元兩縣知縣捉拿候審,轉移到太平府(治所在今安徽當塗縣)。
安徽學政劉墉《奏报检查王锡昌札稿等件事》:“臣於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接到江寧上元兩縣知縣□據稱王督臣錫委密拿王者輔王錫昌父子二人候審。王者輔已經拿到太平府城中。”檔號03-1388-001。
乾隆二十二年(1757)丁丑 六十三歲
正月,被革除知州職銜。
乾隆皇帝《著將莊有恭革職拿問上諭》:“至案內應行質審質之王者輔,著革去知州職銜。”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十七日,見王澈編:《莊有恭准朱
捐銀贖罪案》。
四月初十日,廷議莊有恭案所有涉事者應予罪罰,擬將王者輔、王錫昌均父子發往吉林松花江邊安插。
傅恆等《為審擬莊有恭等情罪事奏折》:“幕友王者輔、伊子王錫昌聽許朱
賄求銀三千兩, 應允朱
暗中照應, 及涂擴口許銀五百兩,應准枉法贓八十兩絞律減一等, 未接受又減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但王者輔身為撫幕,作弊營私, 通同伊子王錫昌在外招搖撞騙, 殊幹法紀,未便按律擬徒,應將王者輔、王錫昌均發遣吉林烏喇安插。”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初十日,見王澈編:《莊有恭准朱
捐銀贖罪案》。
乾隆二十五年(1760)庚辰 六十六歲
在吉林。五月二十七日,桑調元作詩懷之。
桑調元《弢甫續集》卷十六《庚辰四月十七日贛州登舟紀程一日一首》第四十一首:“龍江城府鬱蒼蒼,生死交情總斷腸。苦憶故人天際去,欲探消息畏斜陽。”從詩末小注“龍江關懷近顏”知為懷念王者輔所作,此時王者輔尚在遠謫之地。
乾隆三十四年(1769)己丑 七十五歲
此年孫女王貞儀出生,為第五子錫琛長女。此時王者輔應已回到南京。
王貞儀出生年考證,見肖亞男整理《德風亭初集·前言》,中華書局2020年。
乾隆三十七年(1772)壬辰 七十八歲
最早此年,在南京家園隙地所建舫屋落成。
《德風亭初集》卷三《舫寄記》:“舫寄落成之日……貞儀年甫髫齡,侍先大父側。”按:髫齡一般指三四歲到八九歲,據王貞儀年齡係於此。
最早於此年開始教授貞儀算學。
同上卷五《歲差日至辨疑》:“貞儀糼隨侍先大父惺齋公,公細訓以諸算法。”
乾隆四十年(1775)丁酉 八十三歲
約於此年至乾隆四十三年間被再次發往吉林。
同上卷八《敬書先大父惺齋公讀書記事後》:“往者大父得罪後坐吉林臺站,遂捐館舍,於今將二十年矣。”此文作於乾隆五十九年,回溯十六年至十九年,最早為乾隆四十年,最晚為乾隆四十三年。
乾隆四十四年(1779)己亥 八十五歲
妻董氏在貞儀侍奉下赴吉林探視者輔。
同上卷十二《題女中丈夫圖》自註:“余年十一,奉先大母董太恭人之吉林。”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壬寅 八十八歲
在吉林去世。家人奔喪。
同上卷一《陳宛玉女史吟香樓詩集序》:“及大父捐館吉林,余年十四,侍大母及家伯等奔喪其地。”
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癸卯 卒後一年
約於本年年底,家人扶榇南歸,翌年抵南京。
同上卷十《吉林途中》:“侵晨起夙駕,駕言歸故鄉。歲聿忽云暮,道路何悠長”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丁未 卒後五年
約於此年下葬於老家天長。
同上卷十二《題女中丈夫圖》自注:“十八,歸泗州天長舊居。” 卷四《奉家父書》:“地已看就否?葬期將近,尚望留心。”
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甲寅 卒後十二年
貞儀去年於歸,今年歸寧,發現多年珍藏之祖父著作盡為蟲蝕,唯《讀書記事》一部尚存十分之七,乃作《敬書先大父惺齋公讀書記事後》。
同上卷八《敬書先大父惺齋公讀書記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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