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孩、打警察,拘留20天?

2月18日,湖北十堰某KTV:

一名酒气熏天的男子,在电梯内对一名素不相识的女孩强行搂抱:

随后,又想要强吻女孩:

整个过程肆无忌惮,非常嚣张:

女孩奋力挣扎了半天,终于趁着电梯门开的机会逃了出去:

随后,女孩报警,民警把这名男子带回了派出所:

没想到,这名男子在接受询问的时候,居然挥拳猛击一位辅警同志的头部:

随后,民警和辅警协力将其制服:

以下是完整视频:

最后的处理结果:男子因强制猥亵他人、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20天

先来说说猥亵。

从这个视频里来看,男子虽然使用蛮力想要亲吻女孩,但是没有进行暴力击打,而且女孩很快逃出去。

虽然十分嚣张,但勉强算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再结合此男子如果没有类似的前科,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水母非常不喜欢这个定义,水母认为,只要做出了猥亵妇女行为的人,都应该割掉生殖器。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有时候法律就是这么不解气,咱们也无可奈何。

接下来,问题来了:殴打辅警,究竟是应该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水母相信,如果这厮殴打的是民警,而不是辅警,当地公安机关一定会以“妨害公务罪”将这名男子刑事拘留

但是殴打辅警,就能降格为行政拘留了?

凭什么?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31条是这样写的: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但凡语文及格的同志应该看懂了,从2019年2月1日起,辅警同志如果遭遇暴力袭击,处理的结果应该和民警是一模一样的。

所以,水母认为,这名男子理应按照“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当然了,这一切都是水母个人的意淫,各地都有各地的苦衷,情况千变万化,水母也只是作为一个键盘侠在这里指点江山,并不完全了解实际情况。

可问题是,明明已经做出了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这样的处罚也明显会让很多网友同志和民警同志感到不解气、不满意,当地为何还要当个新闻来宣传这件事情?

怎么说呢,呃,理解万岁吧。

我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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