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平律师:浦东川沙9.2故意杀人案 对人性与法制的思考
事件回放:
2021年9月2日5时50分许,浦东公安分局接报城南路一小区内发生命案,致2名女性死亡。接报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现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连某(男,32岁)因与其前女友刘某(女,27岁)有感情纠葛,于9月1日中午搭乘火车到沪,欲找刘某协商有关事宜。9月2日凌晨,连某与刘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刘某及同在现场的刘某朋友雷某(女,41岁)杀害。9月3日9时许,警方发现连某已在华夏二路一僻静处自缢死亡,经法医勘验排除他杀。
9月3日,警方在界龙公墓西面草丛里的电线杆上发现犯罪嫌疑人连某林,发现时连某林已经上吊死亡。
此案引发笔者关于人性与法制的思考。本案就社会层面而言,我们似乎更应当多方位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恶性的刑事案件?假设整个社会道德层面大家的道德素养都很高了还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吗?道德素养的提升跟物质层面的提高息息相关,所以当我们足够富裕时还会不会发生类似事情?社会的进步是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相结合的产物,当经济快速发展时我们是否怠慢了精神文明建设?值得深思!
人性方面:
南宋王应麟《三字经》里有“人之初,性本善”的表述,想必各位都耳熟能详了。对,人性其实是善良的。结合本人十几年以来承办的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观方面,很多人一开始都意识不到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也没有想着一定要致人于死地,其主观方面恶性不深或者没有恶性。一个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被害者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过错(当然报复社会的这类人,被害者是绝对的无辜的),这些过错包括言语的挑衅、侮辱、人格的侮辱、因道德败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包括给犯罪嫌疑人社交圈子带来的一些冷嘲热讽等等)、对犯罪嫌疑人家人等的欺凌侮辱等等。当这些过错被犯罪嫌疑人放大化后,后果就不堪设想了,犯罪嫌疑人就会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去讨说法、讨回公道、消除所谓的影响、或者去规劝等等,在整个过程中,一旦被刺激而无法控制情绪,可能后果就不堪设想了。类似浦东川沙的一案三条命的惨痛结果就会出现。
法制层面:
法律制度是具有普适性的,是针对多数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因此,当你侵害别人生命时,你必将为之付出沉重代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浦东川沙杀人案,或许被害人有过错,但犯罪嫌疑人杀害两人,必须为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本案,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判处死刑,但因犯罪嫌疑人连某林畏罪潜逃后上吊自杀,因此,本案虽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但因承担具体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就无需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刑罚的实质性评判,受害者家属在犯罪嫌疑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可提起民事赔偿以获得适当安慰。
文案:周道平
编辑:朱秋月
审核:周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