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正常却生出畸形儿,医院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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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二】
【法律简析】
妇产科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高发领域之一,其中又以产检问题居多。本文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被称为“不当出生”,其责任不同于普通的医疗事故责任:一是胎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基于前述两例案件,下面对因产检问题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一、关于因果关系,需要区分两种表述
一是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与新生儿畸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来讲,胎儿发育的异常是多种原因所致,除了父母会带给孩子遗传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亲怀孕期间还有很多因素会对胚胎产生影响。产前检查只是对客观情况的反应,该行为对胎儿的发育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新生儿畸形或其他发育异常的后果与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是医院在产前检查中的过失行为与畸形新生儿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提早发现胎儿的异常发育情况,并且及时作出舍或留的决定,医院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孕妇及其家属的生育选择权,构成了对新生儿父母优生优育的侵犯,与畸形新生儿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关于过错参与度,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文中列举的两个典型案例,基本概括了妇产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常常涉及的两种情形。
1、第一个案例中,四维彩超报告并未明确诊断出胎儿发育的异常,一般情况下,限于医疗技术的发展,未能检查出异常属于客观因素所致,因此该种医疗纠纷中医院可能会承担轻微责任甚至不承担过错责任。
产检一切正常,最终却生出了发育不全的婴儿,作为父母往往难以接受,但新生儿父母也通常会片面的认为,四维彩超等一系列产检没有检查出胎儿异常,属医院的过错,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是从客观层面讲,依据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产前检查还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以平时接受患儿家属咨询提及次数最多的四维彩超为例,超声检查是一种对胎儿无创、安全的影像检查技术,但仪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检查方法一样,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在超声检查中会受到超声伪像、超声分辨率、母体情况、胎儿孕周、胎儿体位、羊水量、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孕妇腹壁厚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器官和部位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检测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包括胎儿心脏畸形,即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这些通常都会在孕妇进行彩超检查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予以释明。
在医院实施的产前检查行为与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前提下,产检未显示异常,分娩后才发现为畸形儿,如果将此过错过多地加在医院身上,难免有失公平。
2、第二个案例中,在产检报告已明确提示异常的情况下,医院仍未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告知风险,并最终导致畸形新生儿的出生,此时医院的过错责任相比较第一种情况来讲就会大一些。
超声已检测出异常,悲剧本可以避免,却因医院的疏忽大意,导致父母没有了生育选择权。一个畸形新生儿的出生,不仅使孩子要面对终生的痛苦,同时父母也将付出比抚养正常孩子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在第二个案例的类案中,医院可能会承担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
【结语】
作为患儿父母来讲,孕期的产前检查一定要重视,避免因侥幸心理而放弃任何一项检查项目,并且胎儿筛查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单纯的一次超声检查或唐氏筛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发育异常。作为医院来讲,同样需要对产前检查的操作及诊断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准爸准妈的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同时也是有效的自我保护。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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