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管理及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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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和系统。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3.工程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4.施工图的变更、洽商返图应符合技术要求。凡采用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使用反差明显的蓝图,竣工图图面应整洁。
5.工程档案的填写和编制,应符合档案缩微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6.工程档案的缩微制品,必须按国家缩微标准进行制作歌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质量,以适应长妙y全保管
7.工程资料的照片(含底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滑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单,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5.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规定。
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8.列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9.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