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医生杠上权健| 法律解读保健品能否替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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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公众号“丁香医生”发布的《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一文,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同时,我国的保健产品行业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肚子上一个口子,背后还有一个大窟窿,越来越大的肿瘤瘤体把皮肤顶破,伤口溃烂不看,连里面肠子都能看见”,原本肿瘤标志物已经在下降,却因听信了所谓的“抗癌秘方”,使小周洋的病情恶化到如此程度直至死亡。时隔三年再一次被提及的小周洋事件依然刺痛着每一个人的心,小编随后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小周洋的类似遭遇并不是个例。
2009年,消费者服用被称可治疗高血压的完美保健品后,脑干出血死亡;
2017年,无限极经销商对杨先生宣称其产品可以治疗他的诱导叶胶质瘤,杨先生花了两万块钱病情反而加重,目前右眼视力缺失,左眼视力只有0.1不到;
2018年,南通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售三无保健食品的案件,其制造商称其配方不是在淀粉中兑点西地那非,就是在淀粉中兑点西力士。而西地那非和西力士这两种原料,都是国家在食品中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
近年来,保健品的广告营销模式不断升级,一些企业和经销商大肆宣传其产品的治疗效果,许多消费者,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对此偏听偏信,甚至将一些保健品作为“救命药”,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后果,有些家庭甚至也因此支离破碎。那么保健品究竟是什么?法律上有何相应的规定?我们又该如何辨别保健品的真伪呢?
保健品包括了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四个方面,我们着重来说说其中最容易与药品混淆的保健食品。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在第四节“特殊食品”中专节规定了保健食品的相关问题,由此可知,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种特殊种类,其主要作用为调节机体机能、提高人体抵抗力、改善人体亚健康状态,相比于一般的食品,保健品是有其特定的适宜人群及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并不能代替我们正常的膳食。
同时,保健品与药品也截然不同,药品是用来预防治疗疾病,有确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允许其存在一定的副作用,而保健品仅用于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因此其绝不能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中均明文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并且在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与普通食品、药品相同的一点是,保健食品也需依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目前我国批准受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有27种,包括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这些均没有任何治疗疾病的作用,且可以明显的看出并不包括活血通络、滋阴壮阳等被保健食品经销商大肆宣传的相关功能。
然而,在目前的保健食品市场环境中,网络上随处可见的是这样的宣传:
正是这些把产品功效夸得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使得一些消费者丧失了理智投入大量钱财,甚至放弃医院的正规治疗来寻求所谓的神奇药房、灵丹妙药。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亦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比如《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提到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后一节中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综前所述,虽然我国关于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及广告宣传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仍乱象丛生,一方面是因为保健食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太低,没有一个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保健食品的配方五花八门,缺乏相关的标准和工艺规范,大量的非专业化企业涌入保健食品行业,给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造成很大困难;另一方面,相比于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滞后太多,比如《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仍然是1996年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中仅针对保健食品在电视、媒体等途径上发布的广告作出了具体规定,而目前更加流行的会议营销、宣传手册、会议视频等多渠道的宣传方式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因此,保健食品行业的整治需要提高社会大众的理性认知,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共同干预。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个两步辨别真假保健食品的方法:
第一步,看是否有“蓝帽子标志”,正规的保健食品都有该标志;
第二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批准文号,看经批准的产品保健功效等是否对应,有一个对不上就说明是假的。
希望您能把这个小技巧告诉身边的家人和朋友,共同抵制虚假保健食品的泛滥,也希望社会大众能够正视保健食品的本质,保健食品不等于药品,治疗疾病要到专业的医疗机构,在看到“权威”“根治”“免费”“一次见效”“健康讲座”等类似的宣传字眼时要提高警惕,避免因偏听偏信保健食品的奇效而做出让自己追悔莫及的冲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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