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要做程序和规则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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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以为,律师是一个讲程序和规则的职业,不是一个追求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的职业。
程序和规则不仅是律师最大的武器,也是律师职业行为正当性的基础。律师自然就应当对程序和规则抱以最大尊重和全力进行维护,不然很难对律师职业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也会失去自己依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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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以为,律师是一个讲程序和规则的职业,不是一个追求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的职业。只是由于正当程序以及对规则的遵守,一般情况下能够达成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再加上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更能体现道德上的优越,从而受到更多人的青睐。故而有不少律师以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自居,以使自我感觉良好和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
但我认为,这样认识和理解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认为公正的程序与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之间只是一种最大公约数的关系,有的情况下会与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之间发生冲突,程序和规则的遵守不一定完全符合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
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事实认定不出现错误,减少或避免冤假错案。但有的时候,会影响到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的实现。事情明明是被告人所为,但由于证据上的原因或者由于违法取证导致证据被排除,无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维护了程序的公正以及体现了对规则的遵守,但却损害到了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
故只能说公正的程序以及遵守规则能够保障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实现,避免出现更多的不公正,但不能说实现了程序公正和遵守了规则就一定是实现了包括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在内的全部公平正义。
其次,虽然对于什么是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会存在一个大多数人认可的标准,但很难存在全部甚至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更是千人千面。
法律是确定和调整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倾向和侧重保护某一利益主体,就有可能会限制甚至是剥夺另一利益主体的权利。要让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全趋同一致是几无可能的事情。
从个体(群体)的利益出发,如果认为制度的规定损减了他的利益,他就会认为法律规定是不公平的。这也才会有对同一法律规定或制度设置有人赞同,有人提出批评和指责。如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废的争议,是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是侧重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女方的利益。故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只要求大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人同意,并不要求所有人一致同意和认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更是千人千面。有的人认为应当严惩,有的人则会认为应当宽宥;有的人认为当事主体是利用知识上的优势和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实质损害到对方的利益,但有的人则会认为要奉行契约至上,规则之治。法院的裁判很难以做到令所有人满意,不满意者就会认为不公平,不公正。如果不诉诸于程序公正以及规则意识,很容易被以结果公平和实质正义为名进行挑战,蔑视法律以及法院裁判的权威。
第三,律师的行为具有党派性,角色不中立,更不是裁判者。
“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首要义务。虽不可用不法手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但可在程序和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律师对程序和规则的使用并不一定令所有人满意,也不尽然全部符合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的要求。这是因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自然就会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和规则,而不是从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的角度进行选择,在很多情况下,很难说是在维护结果公正和实现实质正义。
除了如前所述外,程序和规则并不必然带来结果公正和实现实质正义,依程序和规则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并不一定被所有人认同。还存在程序和规则的使用涉及到诉讼能力的问题,诉讼能力的不同会导致通过程序和规则获取的利益也不同,进而直接会影响到结果本身。而且有的诉讼技巧如通过程序达成拖延诉讼的目的,虽然也在程序和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但并不一定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会直接背离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的要求。
综上,我们认为律师只是一个充分利用程序和规则为当事人谋取利益的职业,不会是也不可能是去追求结果的公正和实质正义。这也充分说明,程序和规则不仅是律师最大的武器,也是律师职业行为正当性的基础。律师自然就应当对程序和规则抱以最大尊重和全力进行维护,不然很难对律师职业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也会失去自己依仗的力量。
而且,我以为,除了律师之外,包括检察官、法官都应当做程序和规则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只要依照程序和规则作出的裁判都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动辄以结果公正和实质正义进行挑战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个案推动法治的进步:一是通过个案暴露出法律规定以及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引发法律和制度的变革;二是在个案中将法律规定以及制度设置得到具体的落实,实现具体法治。以个案之名去破坏程序和规则最终损害的是法律之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应当一起维护和捍卫程序和规则,不去做有损程序和规则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