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转让未出资的注册资本,个税如何征,东莞税务局给了明确的答案!

内容:东莞市易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有两个股东,股东A认缴出资160万,实际出资175万,占80%股权,股东B认缴出资40万,实际出资0万,占20%股权,截止2021年4月30日,公司累计亏损1548285.4元,所有者权益为201714.6元。于2021年5月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东B以0元将其股权转让给自然人C(约定B未缴出资40万由C承担)东莞税务局凤岗分局处理结果:核定B股东转让收入=所有者权益201714.6x20%=40342.90元,转让行为应交个税=40342.9x20%=8068.58元。本公司认为:B股东的实际出资是0元,转让金额也是0元,且公司是亏损的,无土地房产专利等影响公允价值的资产,此核定方法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本案例中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如何确定?
咨询人:吴春玉
咨询时间:2021-06-01 19:2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07 17:01
回复内容: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的,转让认缴登记股权份额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东已实际出资计算,个人股东在认缴出资额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其继续出资义务如果约定由新股东承担的话,股权转让收入减除个人股东未实缴出资金额。您司案例中按净资产核定法B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情况需凤岗分局根据您司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再次确认。我们会将相关情况向凤岗分局反馈。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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