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一、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

【案例】A公司与W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11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假设当月W材料供应商如约交付货物,A公司验收该批材料后,相继投入了生产。月末,由于A公司未能支付货款,W材料供应商也未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A公司购进材料,货到票未到,需要暂估入账。具体的会计处理分两个步骤:

步骤1.当月末暂估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暂估( W材料供应商) 1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即,估价不估税。

步骤2.次月账务处理:

次月初,A公司应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即:

借:原材料      100万元(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 W材料供应商) 100万元(红字)

此外,还要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情形1.若本月A公司支付了货款取得发票,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付账款 ——W材料供应商 113万元

借:应付账款  1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情形2.若本月未支付货款未取得发票,根据规定,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暂估( W材料供应商) 100万元

如果此后数月一直未取得发票,则A公司需要按照“月末暂估——次月初红冲——次月末再暂估”模式处理,直到取得发票月份为止。

不过,实务中,为了简化处理,我们也可以省略每月月初红冲、月末暂估的账务处理过程,只在实际取得发票的月份参照情形1做账务处理。

二、暂估入账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接下来,就到了我们大家最关心的话题:“暂估入账的材料已被领用结转了成本,但发票一直未取得,那么,相应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这个问题,要分别从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两个角度来处理,具体如下:

1、预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即便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文章开篇时企业出现的资金周转问题。

2、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就表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则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年底将至,在这里提醒各位财务人员,今年发生的成本支出,务必要求各部门在明年汇算清缴前提供发票!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千万不要忘记纳税调增!

(来源:亿企赢17win)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