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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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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