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消费者维权该找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消费者维权该找谁?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24日

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现象较为常见。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遇事想要维权时应该找谁?两方经营者间曾作出的约定,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冬天

阿亮去一家浴室洗澡时

不慎摔跤致十级伤残

他想向浴室索赔时

得知浴室的实际经营者

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

阿亮欲向两方维权

却一直被“踢皮球”

浴室方需要担责吗?

登记与实际经营人不同

该找谁?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对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的约定

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8日,阿亮在长兴县太湖街道一浴室内洗澡,从浴池跨出时不慎摔倒受伤。阿亮遂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完毕后,阿亮伤势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左髋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同时,阿亮自身患有左髋化脓性关节炎,该次外伤造成阿亮左股骨近端骨折,两项因素对伤残程度影响作用相当,参与度各为50%。

该浴室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长兴太湖某浴室,经营者为阿强,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

事发以后,阿贵和阿强之间互相推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不下。阿亮遂于今年8月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兴太湖某浴室和实际经营人阿贵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调解现场:

调解现场,阿亮称自己摔跤现场未放置防滑网,地面湿滑导致其不慎摔伤,浴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阿贵则表示,原告自身患有化脓性关节炎,行动起来腿脚存在不便,且其在跨出浴室时自身不够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阿强表示,自己登记经营的浴室已承包给阿贵,同时,与阿贵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明确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赔偿责任由阿贵自行承担,其名下浴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如何确定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该浴室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应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浴室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长兴太湖某浴室,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为长兴太湖某浴室和阿贵。

争议焦点二:浴室、阿贵间关于安全事故赔偿的约定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承包协议对签订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即长兴太湖某浴室、阿贵应按承包协议约定承担权利义务。但合同效力不及于消费者,阿亮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赔偿。但长兴太湖某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承包协议约定,向阿贵再行追偿。

争议焦点三:浴室、阿贵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阿亮从浴池跨出时不慎摔倒,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其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阿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浴池边易积水、易造成滑道的生活常识,且自身患有化脓性关节炎,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事故发生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长兴太湖某浴室赔偿阿亮各项损失7000元,阿贵赔偿阿亮各项损失11000元。同时,阿强表示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再向阿贵追偿。该案纠纷得到一次性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一、 公共消费、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是群众从事工商经营的普遍选择,同时借名经营、资质挂靠的现象时有发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实践中,实际经营者系经营活动的受益人,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但登记的经营者(字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价值是引领社会航向的明灯。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每一声法槌的敲响,都是人民法院在追寻公正之路上的不灭印记,也为社会指明应循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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