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后的未分配利润有剩余,对外支付时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期间清理偿还债务后,未分配利润有剩余,将此利润支付给境外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将剩余的未分配利润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相当于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需要为其代扣代缴 10%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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