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邈:证据矛盾排除“三步法则”
证据矛盾是指不同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况。根据“孤证不立”的要求,案件事实总是由两个以上的证据共同认定的,从单一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意味着具备了证据能力,可以被允许进入诉讼程序,但随着诉讼活动的推进,证据的类型和数量将会不断增多,如果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则难以认定该证据具备证明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个意义上看,刑事证明就是发现、分析和排除证据矛盾的过程,确保全案证据在具体内容或证明方向上协调一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通过证据比对发现矛盾
刑事证明过程中,应逐一审查判断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然而,由于取证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证据“鱼龙混杂”“真伪并存”的情况,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单一证据时,要采取“跳出证据看证据”的思路,将单一证据放在全案证据体系中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部分比对法”。将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两个以上证据进行比对,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二是“全面比对法”。将案件中全部证据进行综合比对,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全案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意味着证据的证明力较强,但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会作出虚假供述(陈述),甚至主动提供虚假的书证、物证,这要求司法人员不能“轻信”表面上协调一致的证据,应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按照发现证据矛盾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显性”矛盾和“隐性”矛盾,前者较为容易发现,难点在于如何对矛盾之处进行归纳、提炼。后者隐藏于大量证据材料之中,需要通过细致的比对工作才能发现。“显性”矛盾通常表现为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具有较强的直观性,通过查阅卷宗笔录或讯问相关人员即可发现,如多人在场、指认不一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或强奸犯罪等。对于该类证据矛盾,应当围绕何人作案的争议焦点,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关于同一犯罪事实的描述放在一起比较,分别看言词证据前后是否发生了变化,相互之间是否一致。如果存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就需要确定具体的“矛盾点”,进而开展相应的证据完善工作。
“隐性”矛盾通常体现为不同类型证据(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其中蕴含的信息不能直观地展现在司法人员面前,需要通过鉴定、检验等方法展示其内容,才能与言词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比较,进而发现两者的差异之处。在证据审查过程中,“隐性”矛盾需要通过充分挖掘信息、细致比对内容才能发现,这要求对于案件事实的任何细节都要注意“证实”或者“证伪”,甚至是将不同证据进行反复比对。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不能因其认罪就降低证据审查的要求,使证据带着“隐性”矛盾进入审判环节。在庭审过程中,控方表面上处于进攻态势,实际上处于防守态势,其提交法庭的证据体系类似于“守城”,需要做好全面的应对工作。辩方只需提出一处证据矛盾就可以形成“攻城”的效果,如果控方没有及时发现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就会影响整个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二、区分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
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是证据矛盾的基本分类,两者在刑事证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甄别证据矛盾属于根本矛盾还是非根本矛盾。
根本矛盾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它能够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认定行为人责任能力的证据相互矛盾。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第一份精神病鉴定意见显示其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根据其家属的申请再次进行鉴定,第二份精神病鉴定意见显示其为无责任能力人,这就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问题。(2)认定客观行为的证据相互矛盾。例如,在一起运输毒品案件中,同案犯指认犯罪嫌疑人与其共同实施了包装、运输毒品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不在场证明。(3)认定主观方面的证据相互矛盾。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一笔钱款的证据确凿,但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其在案发前已经返还给对方,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凭证。如果案件证据存在根本矛盾,不能轻率得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而是要用宝贵的司法资源来收集完善证据,确定能否排除根本矛盾。在穷尽各种取证手段之后,仍然不能排除证据矛盾的,说明证据之间出现了证明方向不一致或者证明效果互相抵消的情况,使案件事实处于存疑状态,此时才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非根本矛盾是指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往往是复杂的,既包括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也包括其他的细节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获取赃款的用途、购买犯罪工具的渠道等。在理想状态下,对全案证据的所有矛盾应当逐一排除,但是,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对于不影响定罪的非根本矛盾,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个别事实细节“求同存异”,不再进一步查证。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能够供述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在时间、地点、手段和数额等关键情节上保持一致,且有客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但是,两人在赃款具体去向上存在不同供述且无法查明的,不影响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在某一案件中的非根本矛盾,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就属于根本矛盾,成为影响基本事实认定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排除矛盾的不同方法对于证据之间的冲突性矛盾,可以采取“否定法”排除。冲突性矛盾是指矛盾双方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质”上存在根本分歧,呈现非此即彼、不可调和的关系,只能比较矛盾双方的证明力大小,通过采信一方、否定另一方来排除矛盾。在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具有优势证明力,这是由其客观性、稳定性决定的,一旦以外形、结构、内容、性能等特征对案件事实形成证明之后,其证明价值不受人的思维影响而改变,也就是本身不会“说谎”。而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虚假、遗漏等情况。在对实物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实物证据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排除虚假的言词证据。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手持铁锹击打被害人致伤,在该案中,同村的两位村民均看见了打架经过,但在案发当天下午所作的笔录中称犯罪嫌疑人没有动手,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这两名证人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殴打行为时就在旁边,并且有劝架行为,可以认定上述证人证言系虚假。在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则需要从相关人员的认知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据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证据补强等方面进行判断,确认一方证据为虚假。
对于证据之间的差异性矛盾,可以采取“解释法”排除。差异性矛盾是指矛盾双方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质”上没有根本分歧,由于人们的感知、记忆、表述的差误或记录不准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案件事实在“量”上存在差异,可以对之作出合理解释,并不必然否定一方证据。有的证据材料虽然在表面上存在矛盾,但这是由于取证工作尚未到位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证据本身为虚假,这要求司法人员不能一概否定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分析矛盾的性质及其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