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相关补充材料。

二、回购其境外股份

1.《业务登记凭证》。

2.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

3.相关补充材料。

三、向境外支付与境外上市相关费用

1.《业务登记凭证》。

2.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业务登记凭证》。

2.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等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关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关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3.相关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该账户无开户银行、账户数量限制。

2.账户收支范围:

账户收入范围: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募集调回的外汇资金,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汇资金,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外汇资金,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外汇资金,账户利息收入,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外汇收入,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收入。

账户支出范围:公开披露文件中所列经常项目下和资本项目下的支出,境内划转公司其他外汇账户,结汇划往结汇待支付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以及经外汇局许可的其他支出。

3.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相关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

4.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境内公司应持相关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5.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用账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境内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外债等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7.开户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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