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外债与全口径跨境融资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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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7.通过全口径融资怎样计算可借入额度?
答:目前企业方面目前最高可从境外借入的全口径融资额度不超过2倍的净资产。具体通过两个计算公式来约束: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半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运营资本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l,银行 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8.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注差”借入外债的模式取消了吗?
答:没有取消,仍有过渡期一年的安排。虽然全口径融资模式下,不再区分外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企业统一按净资产的2倍(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但在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可在现行外债管理模式和跨境融资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9.境外发债的资金允许回流境内吗?
答:2017年1月的3号文己开放内保外贷回流的限制,因此境外发债资金可通过股权或者债权形式回流。
10.外债资金能否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答:外债资金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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