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志刚:人物辞典中的文史知识

历史人物辞典中的词条,其实就是今人为古人所编写的一个履历小传,往往要涉及到与传主相关的方方面面,从姓名、籍贯、生卒到经历、事迹、著述,无不要求尽可能地准确完备,而史实和常识,是其中的两个关键点。由于这些人物在历史上产生过或大或小的影响,其名号和事迹经常被提及和引用,并且辞典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受到读者的依赖和信任,所以避免相关史实或常识的错讹、含混是非常重要的。翻阅《湖南古今人物辞典》,抱着“于不疑处有疑”的态度,除了“勘校之一”已经讨论过的“编写标准”问题,发现该辞典在“文史知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且具有代表性,值得商榷。本文就其中出现的史实和常识以及人物名称字号的错漏部分,举例作些勘校,既以求教,亦供著者、编者及读者参考。

(一)

关于史实的真伪。对历史人物的记述和评价,必须建立在史实真实、准确的基础上。

引据史料要细心。廖树蘅条,1、称其“主管水口山矿务,任事八年,赢利六百万”。此说与史实不符。据《宁乡县志》:“树蘅已在矿八年。癸卯……其子基植继开水口,又八年,前后赢利计为银五六百万。”所以,实情为其父子陆续主持矿务总计十六年,合计赢利五六百万,不可时间减半,亦不可仅归于廖树蘅一人名下。2、称“三十三年捐主事,分部加四品衔”。或有误。据同上,此前树蘅已拒绝参加经济特科试,且“入省综矿政”,没有理由再出钱去“捐”个六品衔的主事;实情应为,鉴于廖氏对地方经济的巨大贡献,湖南两任巡抚先后向朝廷“奏请优叙”,“而部议仅以主事分部”,而使巡抚“深以未能荐达为恨”。“优叙”、“荐达”之辞可证,其主事之职非捐纳所得。

剪裁史料要得体。余肇康条,本条应系根据袁思亮所撰《长沙余尧瞿先生行状》(载《湖南文献汇编》第一辑第二辑)写成,但在简写过程中造成错漏,称“因襄办皇族大婚典礼,升武昌知府,迁汉阳。在任修荆州万城堤”。1、余所“襄办”者,并非普通皇族婚礼,而是当朝皇帝光绪的婚礼,此节没有理由含糊。2、余因此而得到的奖赏实际是“劳晋二级,以知府分湖北补用”,之后是“署荆州府”再“补汉阳,权知武昌”,“在任修荆州万城堤”说方可成立,“署荆州府”与“在任修荆州万城堤”为时空因果性联系,否则以“武昌知府,迁汉阳”而“在任修荆州万城堤”,形成时间错位、越界管理,难免会让人无从理解。

考证史实要准确。杨褫条,称其为“明成化十九年(1483)乡试第一”,据《湖南通志》记载,杨褫实为明弘治五年(1492)乡试解元,而明成化十九年的乡试第一名是湖北江夏人林贵。周采条,称“明嘉靖八年(1529)进士”,据县志“周采传”及“县纪年”皆记周采为“嘉靖十一年(1532)壬辰科进士”,亦可征之《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周采名列是科三甲第197名。余廷灿条,称“常与戴震、纪昀相切磋”。据杨树达所撰《存吾文集四卷》介绍(见《湖南文献汇编》)考证,其“与戴震相切磋”云云“与事实不合”,系“传闻误记”,已有考证结果和结论,理应采纳。童兆蓉条,称“光绪三年(1877)署延榆绥道”,其任职时间有误,县志云:“(光绪)三年丁丑题补兴安府檄署榆林府……六年庚辰署延榆绥道。”亦可证之《清史稿》之“童兆蓉传”。

叙述史实要完整。魏瀚条,漏记原名,且笼统称“后举乡试”,据《湖南通志》,传主原名或榜名“魏焯”,为嘉庆五年(1800)恩科举人。袁名曜条,袁名曜与弟子合作岳麓书院著名对联“惟楚有才,于斯为盛”,参编《湖南通志》,主纂《宁乡县志》等重要事迹,不可不提。该辞典中影响到词条完成性的各种漏记非常多,从生卒年份到表字、别号、谥号到代表作品到人物关系,属可考而漏记者,不下百例,小文篇幅有限,难以一一例举。

关于常识的正误。校对,从来就不仅仅是文字辨认的问题,与内容相关的常识的核对,同样重要。

避免望文生义。黄本骥条记云:“收集秦汉以后金石文字数百种及古琴、刀、布等甚多,名其居曰'三长物斋。”这里,刀与布不能分开,“刀布”即古代钱币——黄本骥自解“三长物”即“秦汉以来金石文字”、“旧琴”、“周秦刀布”——况且收集“布”这种难以长久保存的东西也很难想像;“秦汉以后”亦应为“秦汉以来”,否则,拒绝收集秦汉时期的“三长物”也会让人难以理解。傅绍岩条,称其“捐赀为知县”,此节县志传内未见,而记其因上书陈事得巡抚欣赏,“保知县,需次江苏,纳赀晋知府”。《湘雅摭残》中则称其“纳资官湖北道员”。或可证“捐知县”不确。

核查时代背景。陈嘉言条,称其“出任江州(今江西省九江市)知府十余年,后调京任监察御史”,此节问题较多:1、进入明朝已不设江州府,故清代人物陈嘉言不可能出任江州知府。2、陈出任知府近十年的地方是福建漳州府,其诗《离任福建漳州知府》自称“莅位九州越十年,愧无德政慰先贤”,又作《辛亥冬自漳州弃印还湘舟泊昭潭》,皆可证明陈做的漳州知府而非江州知府。3、陈在翰林院散馆后曾出任京畿道、江南道监察御史,时间在就任知府之前,“后调京任”实有此节,但那已是弃印漳州知府的民国年间,也不是“任监察御史”,而是国会议员;以常识而言,知府为四品,监察御史仅为五品,如无处分而降级调任,可能性也是没有的。

注意词语差异。易祓条,称“南宋淳熙十一年(1184)进士”。据县志及《湘人著述表》等,易祓实为“淳熙十二年乙巳太学释褐殿试第一”,而“太学释褐殿试”有别于后来的进士殿试,所以易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进士”,此间差别应注明。李兴邦条,称“是年正月复命,辅讨交趾……”“交趾”作为生僻地名,当注(越南古称“交趾”)。陶汝砺条,称“明万历四十年贡生”,据县志,陶为是年“岁贡”;周圣楷条,记“贡生”,据《湘潭县志》实为“拔贡”;周世教条,记“嘉庆三年贡生”,应具体为“岁贡”。明清两朝,“贡生”名目繁多,若非不可考者,理应标注具体,虽然都是“贡生”,但一县之内岁贡年年有,拔贡则十二年出一个,两者在名声、地位以及待遇方面都是大不相同的。邓廷松条,称“以廪生援例知德庆州。”“援例”的说法过于含混,考虑到当代读者的知识背景,应具体为“援例捐知州”,清代廪生非捐纳不能直接成为知州——《宁乡县志》“邓枝麟传”记其父邓廷松“廪生,久困乡试,援例捐知州,发广东知德庆州”,林上洪著《清代科举人物师承研究》中亦明确指出:“在各个层次的科举人物中,生员是没有做官资格的。”——故“捐”字不可无。endprint

此外,在记述历史人物著作时,经常会用到两个词语:“纂修”和“著有”,它们之间的具体含义是有区别的,不可不注意。各种地方志一般系多人参与编纂之作品,署名者是牵头人,大约相当于现在的“编委会主任”或“主编”,这类作品可以列入主编者著述书目,但主持编著的性质不可变成“著有”。李继圣条,称“著有……《万年县志》等”,《万年县志》实为李继圣修,刘文表纂,将之直接归属为李继圣“著有”不够恰当。卢世昌条,称“著有《絅斋诗集》、《丰县志》等”,龙汝霖条,称“著有《高平县志》、《坚白斋集》等”,这两个词条将两种书籍同时定性为“著有”,是不严谨的;两部县志都属于前有先贤蓝本,时有同仁帮忙而成,应为“纂修”而非“著有”,而如伍让条,记为“主修《衡州府志》,著有《镜湘馆集》”,这种显示了不同性质的表述是恰当的。

细节决定成败。贺懋椿条,称“后改江北知州”,据县志应为“署江北厅同知”,“同知”与“知州”二官称不可互换;有清一代,四川江北为“厅”而非“州”,厅的行政长官为同知。李隆萼条,称“历任清镇、南安、印江知县”,县志称:“署安南,通志误南安。”且曰:“时苗酋稔乱陷县城。”查清代安南县系今贵州晴隆县,亦有南安县,但地处福建,李隆萼所任各县皆属贵州,且“苗酋稔乱”故与福建(福建极少苗人)无关,可证词条中的“南安”应为“安南”。洪荣圻条,称“见都督焦达峰、陈作新被杀”,实际上焦为都督,陈为副都督,为准确计,也应明确。

(二)

古人的姓名大多有名、字、号,表现在各种古籍中,相互之间称呼或自称,又根据场合、对象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选择。即便不是书香门第,即便全家基本文盲,这方面也都不会含糊,长辈往往要请有文化的亲戚或教书先生之类把子侄晚辈的名、字、号弄齐全,而名人辞典中的人物,就更不用说了,其复杂性、多样性是需要注意的。

在该辞典中,姓名、字号的缺失、错漏是个“重灾区”。先说其中一个特殊部分,即谥号的缺失。古人于朝廷有大功者,往往死后会得到皇帝赐予谥号,而谥号又往往成为其行世的称呼,如曾文正、左文襄、胡文忠等,所以,这类人物的条目内应以记录谥号为宜。不是说皇帝“赐予谥号”者都有资格列条目,但入了条目的人物若曾经有过官方谥号且确有影响,自然应当记录在案。一个不一定恰当的比喻是,官方谥号类于后来的国家级荣誉称号,不论今人对该“奖”的评价是高是低,实录之都是公平、客观的选择,何况这些谥号由于被普遍使用,实有助于读者的阅读辨认。

刘典条,内容中不列刘典谥号“果敏”。如果我们不知道曾国藩谥“文正”、左宗棠谥“文襄”,我们也将不知道《曾文正公全集》、《左文襄公全集》的作者就是曾国藩、左宗棠,那么不知道刘典谥“果敏”,也将很难猜出《刘果敏公全集》的作者就是刘典。同类情况如刘长佑条,不记“谥武慎”,不列《刘武慎公遗书》。曾国荃条,不记“赠太子太傅,谥忠襄”,不列《曾忠襄遗集》。李续宾条,不记“追赠总督,谥忠武”,不列《李忠武公遗书》。钱基博《近百年湖南学风》论列凡十七人,李续宾赫然在列,词条不记其著作,如何说得过去?何孟春条,不记谥号“文简”,而《四库全书》收录其《何文简疏议》。储玫躬条,不记谥号“忠壮”,而《中兴将帅别传》有“储忠壮公玫躬传”。罗泽南条,不记谥号“忠节”,世存《罗忠节公遗集》。邓绍良条,不记“赠太子少保,谥忠武”,世存《邓忠武公荣哀录》。彭玉麟条,只记“卒后清廷赠太子太保”而不记“谥刚直”,则所列“撰有《彭刚直公奏稿》”失去信息照应。刘锦堂条,不记“谥襄勤”,有《刘襄勤公奏稿》存世。瞿鸿禨条,亦应记录其死后废帝溥仪追谥“文慎”,有《瞿文慎公文稿》一卷存世。与此同时,刘坤一条记“谥忠诚”;黎培敬条记“谥文肃”;张百熙条记“谥文达”。则同类人物记述标准之未能统一可见一斑。

当然,朝廷“予谥”不一定都要详细记录,关键要看该谥号的影响和使用情况,如萧启江条不记“赠巡抚,谥壮果”,陈大富条不记“谥威肃”,杨玉科条不记“赠太子少保,谥武愍”,由于这些谥号在后世影响甚微且少见提及,不作记录或也说得过去。

古人的姓名比现代人要复杂很多,他们除了名之外,还有与名相表里的字,一些人在名、字之外还有别号,而且名、字、号还可能不止一个,给人们的辨认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当有人说曾伯涵老谋深算、谭壮飞年少英雄时,如果你感到有点茫然,那就是因为你不知道曾国藩字伯涵,谭嗣同号壮飞。从这个角度说,古人,尤其是进入了辞典的名人,其字其号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准确的记录也是必要的。该辞典在人物字号方面的问题举例:

一是漏记,有些人物是完全不列字号。如非特殊情况,古人在名讳之外基本都有字有号,辞典编纂者应尽量查找核实,切不可偷懒导致漏记。邓粲条,应记“字长真”。欧阳通条,应记“字通师”。胡曾条,应记“字秋田”。张唐条,应记“字讷翁”。茹瑺条,应记“字良玉,号恕庵”。张敏条,应记“字时习,号乐山”。夏崇文条,应记“字廷章”。周策条,应记“字臣献”。孙斯亿条,应记“字兆儒”。贺懋椿条,应记“字彭年,号龄圃。”黄本骐条,应记“字伯良”。胡光北条,应记“字楚良,又字学山”。

有些人物是缺表字或者记列不全。黎吉云条,“字月乔”后应加“一字樾乔”,各类古籍中,“月乔”、“樾乔”二字并用,且后者居多,如曾国藩有诗题为《送黎樾乔侍御南归》,《词林辑略》则记“字云徵,号樾乔”。杨彝珍条,只记“字性农”,应记为“字湘(季)涵,号性农,别号移芝”,其作品名即为《移芝室集》。陈启泰条,“字伯屏”外应另记“一字伯平”,《词林辑略》记“字宝孚,号伯平”。袁名曜条称:“字道南……遗稿仅存《吾吾庐存草》六卷。”县志(指《【民国】宁乡县志》,下同)记为“字焘岚”,著作记为“《吾吾庐存草》五卷”,不可不备一说。康刘锽条,漏记“字訏俌”。周达武条,仅标“字梦熊”而不加“一字渭臣”(县志只称“字渭臣”),郭嵩焘评周达武诗时径称“渭臣军门示嘉峪关诗”云,亦可见“字渭臣”不可不列。endprint

还有的人物名字前后有变化,不能不交代清楚。熊少牧条,不记原名熊盛旸,据谭延闿《近代乡贤手札书后》云:“先生入江南乡试闱中阅卷,褫去举人,后始改名少牧。”康刘锽条,漏记科举经历。称传主“清光绪二十一年官礼部主事”,却不说明系因进士身份得官。导致此项漏记的原因,是由于在进士榜上找不到康刘锽的名字,他在光绪二十一年考中进士时用的名字是刘锽(三甲第166名),后来才以祖姓康向朝廷申请复姓康刘而得现名。此间过节,理应略作交代。朱剑凡条,称“曾用名家纯”,准确表述应为“原名家纯,字剑凡”,后“以字行”。朱剑凡系湘军名将周达武之子,祖姓朱,因避祸改姓周,清亡后恢复原姓。此节不可不提,否则读者就不能了解当年创办“周氏女塾”(著名的“周南女校”前身)的周家纯就是朱剑凡。

漏记较多的是别号,旧时代人物,确实有些人的别号只是附庸风雅,没有实际用处;但下面这些人的别号是具有具体辨认功能的,不可不记。易祓条,漏记“号山斋”,著作有《山斋集》。周堪赓条,漏记“号五峰”,世存周堪赓撰《五峰遗文》。吴道行条,漏记“号嵝山”,著作有《嵝山集》。邓显鹤条,既记录“著《南村草堂诗钞文钞》”则当记其“晚号南村老人”。黎培敬条,仅书“字简堂”,据王先谦撰《黎文肃公神道碑铭》和《词林辑略》,应为“字开周,简堂其自号,晚更号竹间道人”,存世有《竹间道人自述年谱》。郑沅条,漏记“号习叟”,郑书法闻名,为人题字多落款“习叟郑沅”或“习叟沅”。廖树蘅条,廖有《珠泉草庐文集》行世,其“人称珠泉先生”之号需记录。傅熊湘条,列传主名、字、号多达八个,惟独漏记“号钝安”,而传主使用最多且名世者恰恰是“钝安”,条目中所列作品即为“《钝安遗集》二十二卷”。

二是错记,这类问题大多属于校对错误,有些则是流传中字号多种并存,应视使用情况依次记列或并列,以期完备,字与号的混淆也较为常见。李兴邦条,“字嘉人”应为“字嘉言”,合“以言兴邦”之义。曾朝节条,“号直斋”应为“号植斋”。周采条,“字元亮”应为“字子亮”。王坦修条,“字正亭”,据县志及《词林辑略》应为“字中(仲)履,号正亭”。邓廷松条,“字丈三”应为“字丈山”。刘愔条,“字黔台”应为“字默台”。孙鼎臣条,“字子俆”应为“字子馀”或简化“字子余”。萧翰庆条,据《清史稿》“列传二百七十七忠义四”,“字辅丞”应为“字黼臣”。龙朝翼条,“字瑞龄”应为“字瑞臣”,县志考证认为“通志误瑞龄”。陈岱霖条,“字云右”应为“字云石”。彭洋中条,“字晓航”应为“字晓杭”。欧阳兆熊条,“字晓岑”应为“字小岑,一字晓晴”。贺华实条,“字六山”应为“字云山”。李元度条,“自号天岳山人”应为“天岳山樵”。易佩绅条,“字茹山”应为“字笏山”。王世琪条,“字炳青”应为“字丙青”。廖基植条,“字璧根”应为“字璧耘”。谭延闿条,“字组安”应加记“一字祖安”,世存谭延闿书法原件落款皆可见自署“祖安”,《词林辑略》及《谭祖安先生年谱》等作品亦作“祖安”,其弟谭泽闿字祖同,亦可佐证。

作为从事编校工作多年的编辑,吹毛求疵成性,本义上讲,实不忍见各种错漏白纸黑字地流布人间。需要说明的是,此节勘校,主要依据以下资料,列出以备核查:1、《(民国)宁乡县志》(周震鳞修,刘宗向纂,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4月版)。2、《湖南文献汇编(第一辑第二辑)》(民国湖南文献委员会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3、《湘人著述表》(寻霖、龚笃清编著,岳麓书社2010年1月版)。4、《湘雅摭残》(张翰仪编,岳麓书社2010年2月版)。5、《(光绪)湘潭县志》(王闿运等纂修,岳麓书社2010年2月版)。6、《傅熊湘集》(傅熊湘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10月版)。7、《湖南近代百年史事日志》(田伏隆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版)。8、《湖南古旧地方文献书目》(湖南图书馆编,岳麓书社2012年4月版)。9、《历代宁乡书画家传略》(夏时、李砺主编,中国艺术出版社2010年8月版)。10、《词林辑略》(朱汝珍辑,明文书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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