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不能再任性!我市养犬管理条例将自2021年开始实施
前几日,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养犬的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与经营、收容救助与处置及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和标准,由德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德州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条例实施前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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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和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实行养犬登记是针对重点管理区的要求,一般管理区不作要求。
当然,登记的前提是养犬人要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办理续签手续。如果养犬人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出售、赠与他人的,还要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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