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不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个人账户支付。

2.住院医疗待遇。在河池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异地住院的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为500 元,第二次及以上的每次为250 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以内,按照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报销:

报销比例

大病统筹待遇。大病统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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