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阅卷受阻维权工作的记录及最新进展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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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阅卷受阻维权工作的记录及最新进展

工作记录

2017年6月16日到惠济区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阅卷受阻;

2017年6月20日到惠济区法院再次要求阅卷;经多方沟通未果;

2017年6月22日到郑州中院纪检监察处及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递交维权材料;

2017年6月27日接到惠济区法院史院长的电话,告知约时间面谈;

2017年6月28日来到惠济区法院史院长办公室面谈阅卷受阻一事后顺利阅卷。

面谈摘要及感言

1、关于为什么不能阅卷的原因各执一词

法院:

认为当事人之前聘请有律师,没有解除代理,所以不能阅卷,需要当事人出具解除委托通知书方可阅卷;

律师:

(1)认为律师已经提交委托代理手续,法官并未提出异议,只是不让阅卷;

(2)在第一次史院长协调时才得知之前聘请有律师,至此,法院并未告知需要出具解除委托通知书,直达6月27日与史院长电话沟通时才得知法院有此要求;

(3)另外,我方认为,我方向法院出具的代理手续包括: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其中当事人最新签署的委托书已经起到了解除之前律师委托的作用,无需另行提供,符合民诉法60条的规定(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我方曾在各级法院办了大量案件,均未遇到需要另行出具解除委托通知书的情形,包括刑事案件,往往也是在后聘请律师递交委托手续后,如果代理人超过两人,之前的律师解除委托,通常新律师会在递交新委托书时也会告知法院代理人变更情况;这样的情况往往发生在快开庭时,遇到开庭冲突会临时变更代理人,只需提交新的代理人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公函,并未有其他要求,新的委托书足以证明新的委托关系,以前的委托关系自行解除,而且解除委托通知书和新的委托书上基本可以起到同等作用。

结论:

       最终双方各执一词,虽然在法律理解上双方有认识上的差异,但考虑到让当事人出具解除委托通知书也可以接受,另外也尊重法院的法律理解上的差异并尽量按照法院提出的要求办理,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方当场提交了当事人签署的解除委托通知书后,史院长随即安排法警为律师提供查阅卷宗的服务,并依法根据律师要求复印了所需的可复印卷宗,未收取复印费用,阅卷顺利结束;

2、关于此次阅卷受阻维权对各方反应的看法

首先,对于法官的的态度和做法不能认同,律师提交手续时未提出异议,拒绝阅卷也不做解释,不解决问题反而将问题径行推给上级领导,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态度不能认同;

 其次,对于史院长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赏,首先在遇到问题找到史院长时,史院长积极处理问题,认真负责及时调查研究并耐心与律师进行沟通,虽然第一次没有解决问题,但认真工作和负责任处理问题的态度值得赞赏,第二次虽然与史院长在法律理解和观点上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大家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讨论,对史院长的工作方法表示认可,最终阅卷问题得到了顺利解决;

最后,对于郑州中院和省直律协投诉受理人员的积极负责,认真工作,及时处理投诉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赞赏,从受理投诉到问题解决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非常高效。

3、关于此次阅卷受阻维权引发的思考

通过此次维权,深刻感受到,律师要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零容忍”,往往法律和规定的实施不仅仅考法律制定者和立法者,最终还是要靠法律人去实践落实,如果律师不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说不,那还指望谁去说?当律师遇到侵犯执业权利的行为,勇敢的站出来,不需要人多,当一个问题有10个律师提出的时候,只要有法律依据,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反思自己的做法是否有问题,如果遇到一个问题,10个律师只有一个律师站出来,9个律师妥协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就可能会认为,这个律师事儿真多,不搭理他!

所以,呼吁广大律师同仁勇敢的维护自己合法的执业权利,做到“零容忍”,只有这样,我们的执业环境才会越来越好,律师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才会越来越规范,这不仅对律师有利,对司法机关更有利,才能更好的促进法治建设,公民的权利才能被更好的维护,依法治国我们是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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