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变更无法完全规避股东诉讼过程须自证财产独立的责任
导言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Q:一人公司股东增加后,原股东是否需要对一人公司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A:一人公司增加股东,对一人公司期间的债务, 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虽然债务发生时并非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但提出债权主张时,其已成为一人公司,故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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