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志军
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新增了高空抛掷物品罪,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该罪的司法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在高空抛掷物品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重要问题:一是“高空”的认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掷物品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二是“物品”的认定。高空抛物之“物”与侵犯财产罪中的“物”含义明显不同,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要结合抛掷物的质量、体积、尖锐程度、抛掷高度、坠落速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刑法将高空抛掷物品罪规定为情节犯,意在限制入罪范围。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情节严重”:第一,从行为性质上限定。只能将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安全的行为纳入该罪的范围。抛掷普通的剩饭剩菜、脏水、废弃纸张等不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宜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第二,从危害后果上限定。对造成受害人轻微伤、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第三,从人身危险性上限定。如果行为人因类似行为被公安机关等处理过后继续实施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限的准确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处罚更重的其他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有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高空抛掷物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中,如何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将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除了正确把握公共安全的含义,还要对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公共安全危险进行定量分析。如何协调高空抛掷物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构成(危险犯)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和实务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引入高度危险和低度危险的概念,用于区分二者。根据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的高低,可以将危险犯中的危险区分为高度危险和低度危险。高空抛掷物品罪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危险仅限于低度的危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是指高度的危险。高度危险和低度危险的区分,只能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作出原则指引,主要交由个案中的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这一区分思路,也可以推广运用于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构成之间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