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说:我被你们欺负的不行了
这个理赔案件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
被保人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在等待期后出险,保险生效未超过2年,保单未进入不抗辩期。
被保人的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理赔标准,但达到轻症疾病的理赔标准。不过,理赔病历资料中记载客户有高血压病史3年,投保时有询问高血压,客户未如实告知。
这种情况下,客户能否获得赔偿呢?整个理赔过程又是怎样?下面是详细信息。
背景信息:
被保人张某,男,40岁,2015年4月投保某重疾险,保额20万,产品等待期180天,未过2年抗辩期。
被保险人于2016-2-16至2016-3-24因背部痛10小时入院,出院诊断: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病、肝功能异常、心脏出血伴急性心包填塞、中度贫血。
于2016-3-9行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左)经皮颈动脉支架置入术;(左)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转手术室行心脏冠脉破裂修补术。
既往史: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
客户张某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员A:
1、被保险人此次诊断的“主动脉夹层”属于急性疾病,病史记载明确,进一步核实无意义;
2、考虑照会职业。
咨询上级意见;
理赔员B:
初步判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符合轻症疾病(主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初步调查意见:
走访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XX市医保/农合,调取诊疗记录。
并照会职业、2014-2015体检报告。
理赔员A:
客户表示2014-2015年没有进行体检无法提供体检报告。
调查已回:
走访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保险人2016年02 月16 日-03 月24日住院属实,既往“高血压”3 年余;
走访XX市医保,仅3次报销记录:
2016年于XX县第二人民医院有1 次住院报销记录,疾病名称为高血压病、抑郁症、高血压1 级;
2016年4月就诊XX县XX镇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
2013-04-14,诊断:足关节痛;
2013-08-23,诊断:浅表损伤;
2014-07-31,诊断:足挫伤;
2014-05-29,诊断:浅表损伤;
2014-11-27,诊断:龋齿;
2015-08-04,诊断:带状疱疹;
2016-03-29,诊断:肺部感染;
2016-03-29,诊断:胸痛。
核保员:
投保告知书明确询问高血压,客户回答为“否”。
根据理赔资料,客户患高血压三年余,不规律服药氨氯地平片,平素收缩压140-150mmHg,本次住院血压170/89mmHg。
客户在投保前已存在高血压,未规律治疗而存在药物变化,按照产品核保规则属于拒保病症,如投保时告知则应不予承保。
理赔员A
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核保意见拒保。
但无证据表明“高血压病”与本次诊断的“主动脉夹层”有直接的关联,被保险人此次“主动脉夹层”并已行介入手术治疗,已达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
因轻症疾病给付以后合同继续有效,结合核保意见:“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核保意见拒保”。故建议本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同时予解除保险合同。
建议先电话沟通。
咨询上级意见。
理赔员B
被保险人既往“高血压病”3余年,核保意见拒保。
被保险人此次“主动脉夹层”并已行介入手术治疗,已达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标准。
但无证据表明“高血压病”与本次诊断的“主动脉夹层”有直接的关联,建议本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同时予解除保险合同。
建议先电话沟通。
报上级审批。
理赔员C
予以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据调查资料示:
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发现“高血压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第26条约定,予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协谈员:
后案件一直与客户协商处理,未达成处理协议;
2016-07-13 我部接到投诉组转办监管投诉案件,知悉客户因对理赔不满向监管提起投诉,且客户表达出协商述求。
考虑到我公司未获取到投保前高血压的就诊记录(仅病历显示高血压3年);且被保险人本次确诊情况已达到轻症(估损6w),高血压与主动脉夹层的关联虽难以排除,但直接证据力度薄弱;综合考虑证据力度薄弱情况以及监管投诉风险,我部和客户协商处理此案。
案件经服务组2016-07-17与客户沟通协商,目前签署理赔协议:支付协议金额9万元,合同终止。
建议按照协议给付协议金额90000元,本合同终止。
咨询上级意见。
协谈员B
同意按照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协议金额90000元,本合同终止。
不知道你看明白没有,
客户投保时候没有如实告知有高血压,如果投保如实告知有高血压,根据客户高血压病情核保结论是拒保。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关于如实告知的约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该份保险合同的,并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份理赔案件的最终结论也正是这样: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可客户对理赔结论不满意,向保监会投诉,保监会把投诉案件又转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考虑监管投诉等风险,最终与客户达成协议:支付协议金额9万元,合同终止。
对这样的理赔结论有什么感想?
这是很经典的一个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每天都在这样被消费者吊打。
就理赔这块儿来说,保险公司真的是弱势群体,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名从业人员,我每天看到的并不是保险公司欺负消费者,而是被消费者欺负。
不如实告知本就是被保人的错,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却遭到投诉,更可怕的是一个监管投诉就能让保险公司改变本来正确的理赔结论。
再换个角度讲,对于合理理赔,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拒赔的。
你要知道,在保险公司从事理赔工作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大老板,如果是大老板把你拒赔了,省下的钱都是他的利润;从事理赔的实际上都是像我这样的小职员,属于公司千千万万螺丝钉中的一个。
理赔人员在处理理赔案件时候都是严格按照条款执行的,因为把钱理赔给你,他并不会损失一分钱;把你拒赔了,他更不能从中获利一块钱;影响他理赔决定的只有一个指标:出具的理赔结论是否有差错。
你可能会想,如果保险理赔真的这样公正合理,消费者为什么对保险公司的印象会这么差呢?为什么都说“保险都是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