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配方案,离婚后还可以撤销吗
JINGWEILILV 经纬礼律 5月21日
预计阅读时间 | 9分钟
案例:
2015年8月,万先生与谭梅梅在船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万莹莹,共同购买江南商品房一套、明光英郡华府门面房一套、丰满商品房一套。2019年10月29日,双方自愿离婚,并到船营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万莹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万莹莹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中,慧景明郡2栋2单元502室商品房一套归女方所有,郡华府门面房一套、丰满商品房一套归女方所有,按揭款由女方偿还,江南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按揭款由男方偿还。双方离婚手续办完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因被告欲将慧景明郡2栋2单元502室商品房变更至自己名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讼至法院,认为其因重大误解,对本案涉及个人房产慧景明郡2栋2单元502室商品房(万先生婚前所有)作出错误处理,要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双方对本案涉及房产处理的条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原告(万先生)自愿将个人所有的房产(慧景明郡商品房一套)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应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告对该房产拥有独立的处分权,且对该房产处分的条款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应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因重大误解与被告签订了分割该房产的离婚协议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构重大误解,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应当预知,原被告双方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即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也从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仍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配的行为,系对个人所有财产的处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综上,对原告主张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位于明光市归女方所有”的条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离婚方式有两种:一、诉讼离婚,二、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离婚遵守自愿、合法、协商的方式,只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民政部门不会过多干涉。
但在实践中,很多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反悔,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而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哪么什么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可撤销呢?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只要证明在协议签订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撤销该离婚协议的。如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对协议应依法予以保护。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