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Article 599 In addition to collection document, the seller shall also deliver to the purchaser the relevant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or transaction practices.

“约定”就是合同双方的法律,没有约定就等于双方的交易没有相应的法律可遵循。买受人需要的单证和资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不仅要约定需要的资料的名称和内容,而且要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不同行业有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不同交易双方也会有自己的交易习惯。法律没有办法规定不同合同的交易习惯,因此,在没有形成交易习惯之前,出卖人也不知道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什么样的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外的单证莫过于发票了。卖方的报价中通常会有两个价格, 一个是含税价,一个是不含税价。(此处不从税法的角度对此置评)。很明确的是如果按照不含税价格签订合同,卖方是不会出具发票给买方的。如果事后买方以卖方未出具税务发票而拒绝支付货款,则违约的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含税价。读者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即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双方这样的约定丝毫不会影响国家的税收,对于卖方销售的产品,国家税务机关不会因为卖方未开发票而不征收税款,卖方只不过以不开票的方式欺骗国家税务机关,是偷逃税款的行为。一旦查实,不仅要补税、还要交纳罚款,严重时会给相关人员带来牢狱之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合同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而没有交付的,买受人一般不得据此提出解除合同之诉,除非出卖人没有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买受人可以提出独立诉讼,要求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果因出卖人未交付相关资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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